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

2021-03-04 05:40:28 字數 5029 閱讀 24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50166—9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23年7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系統的施工

第三章系統的除錯

第四章系統的驗收附錄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提高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執行,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設定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有**危險的場所設定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

第1.0.4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系統的施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2.1.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2.1.2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裝置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系統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檔案。

第2.1.3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竣工圖;

二、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

五、竣工報告。

第二節佈線

第2.2.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佈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規定。

第2.2.2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佈線,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規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

第2.2.3條在管內或線槽內的穿線,應在建築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後進行。在穿線前,應將管內或線槽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乾淨。

第2.2.4條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第2.2.5條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線。

第2.2.6條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線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第2.2.7條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於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一、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

二、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1個彎曲時;

三、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2個彎曲時;

四、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3個彎曲時;

第2.2.8條管子入盒時,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

第2.2.9條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採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第2.2.10條線槽的直線段應每隔1.0~1.5m設定吊點或支點,在下列部位也應設定吊點或支點:

一、線槽接頭處;

二、距接線盒0.2m處;

三、線槽走向改變或轉角處。

第2.2.11條吊裝線槽的吊桿直徑,不應小於6mm。

第2.2.12條管線經過建築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採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並留有適當餘量。

第2.2.13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導線敷設後,應對每迴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對他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20m? 。

第三節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第2.3.1條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測器至牆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二、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三、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四、在寬度小於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定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牆的距離,不應大於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

五、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於45? 。

第2.3.2條線型火災探測器和可燃氣體探測器等有特殊安裝要求的探測器,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2.3.3條探測器的底座應固定牢靠,其導線連線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採用焊接時,不得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第2.3.4條探測器的「+」線應為紅色,「-」線應為藍色,其餘線應根據不同用途採用其它顏色區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

第2.3.5條探測器底座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5cm的餘量,入端處應有明顯標誌。

第2.3.6條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後的探測器底座應採取保護措施。

第2.3.7條探測器的確認燈,應面向便於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條探測器在即將除錯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並應採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第四節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

第2.4.1條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牆上距地(樓)面高度1.5m處。

第2.4.2條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並不得傾斜。

第2.4.3條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0cm的餘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誌。

第五節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第2.5.1條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在牆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不應小於1.5m;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

第2.5.2條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安裝在輕質牆上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第2.5.3條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並應固定牢靠;

二、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並與圖紙一致,字跡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2根;

四、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於20cm的餘量;

五、導線應綁紮成束;

六、導線引入線穿線後,在進行管處應封堵。

第2.5.4條控制器的主電源引入線,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線,嚴禁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有明顯標誌。

第2.5.5條控制器的接地,應牢固,並有明顯標誌。

第六節消防控制裝置的安裝

第2.6.1條消防控制裝置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

第2.6.2條消防控制裝置的外接導線,當採用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不宜大於2m,且應採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0.

5m。金屬軟管與消防控制裝置的接線盒(箱),應採用鎖母固定,並應根據配管規定接地。

第2.6.3條消防控制裝置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標誌。

第2.6.4條消防控制裝置盤(櫃)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端子,應分開,並有明顯標誌。

第七節系統接地裝置的安裝

第2.7.1條工作接地線應採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不得利用鍍鋅扁鐵或金屬軟管。

第2.7.2條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體的工作接地線,在通過牆壁時,應穿入鋼管或其它堅固的保護管。

第2.7.3條工作接地線與保護接地線,必須分開,保護接地導體不得利用金屬軟管。

第2.7.4條接地裝置施工完畢後,應及時作隱蔽工程驗收。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測量接地電阻,並作記錄;

二、查驗應提交的技術檔案;

三、審查施工質量。

第三章系統的除錯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除錯,應在建築內部裝修和系統施工結束後進行。

第3.1.2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除錯前應具備本規範第2.1.2條和第2.1.3條所列檔案及除錯必需的其它檔案。

第3.1.3條除錯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所有參加除錯人員應職責明確,並應按照除錯程式工作。

第二節除錯前的準備

第3.2.1條除錯前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

第3.2.2條應按本規範第二章的要求檢查系統的施工質量。對屬於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並有文字記錄。

第3.2.3條應按本規範第二章要求檢查系統線路,對於錯線、開路、虛焊和短路等應進行處理。

第三節除錯

第3.3.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除錯,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區域報警控制器,集中報警控制器、火災警報裝置和消防控制裝置等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後方可進行系統除錯。

第3.3.2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電後,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一、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二、消音、復位功能;

三、故障報警功能;

四、火災優先功能;

五、報警記憶功能;

六、電源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七、備有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

第3.3.3條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線充放電3次後,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轉換。

第3.3.4條應採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其動作應準確無誤。

第3.3.5條應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項控制功能和聯動功能。

第3.3.6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連續執行120h無故障後,按本規範附錄一填寫除錯報告。

第四章系統的驗收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4.1.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設計、施工、除錯等單位參加,共同進行。

第4.1.2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應包括下列裝置: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區域報警控制器和集中報警控制器等);

二、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滷代烷、二氧化碳、乾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三、電動防火門、防火捲簾控制裝置;

四、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消防控制裝置;

五、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訊、消防電源、消防電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裝置;

六、火災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第4.1.3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驗收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技術檔案:

一、系統竣工表(見附錄二);

二、系統的竣工圖;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除錯報告;

五、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第4.1.4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操作、管理、維護人員配備情況檢查。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與驗收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之前,應具備裝置布置平面圖 接線圖 安裝圖 系統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檔案。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檔案 1,竣工圖 2,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3,施工記錄 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4,檢驗記錄 包括絕...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方案

1.工程概況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安裝 2.1一般施工要求 2.1.1安裝工程以設計施工圖 裝置技術檔案 裝置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中有不合理或不符合實際之處,及時提出修改建議,經現場指揮部或業主 設計人員研究決定按修改意見施工。2.1.2安裝過程中為保證質量,按自檢 互檢和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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