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車輛安全協議書

2021-03-04 05:17:19 字數 1271 閱讀 519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甲乙雙方達成的所有客運服務實際專案,本著「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自願簽訂本協議,並在作業中共同遵守本協議的各項規定。

1、 乙方所有的車輛必須停放指定位置,行駛路線必須按照工作範圍固定路線,嚴禁車輛在廠內亂停、亂行,影響廠內車輛通行和正常生產活動,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後果,由乙方承擔責任。

2、 車輛發車時間、行駛路線由甲方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乙方必須保證通勤車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因主觀原因造成的不按正點發車,不按路線行駛,不按正點到達,私拉無證人員等現象,由甲方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3、 乙方有義務保證甲方人員安全到達目的地,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員的人身、財產或其它受到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通勤車輛在運輸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事故,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4、 乙方必須保證車輛手續齊全、保險上齊、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乙方應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嚴禁車輛帶病作業,確保車輛燈光齊全,剎車有效,後視鏡、雨刮、防火排氣筒等安全附件完好。

5、 乙方車輛在廠內行駛,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廠內有關的規定,嚴禁超速、超重、超寬,或運輸危險物質,如有發現,甲方人員有權制止,由此發生的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面承擔責任。

6、 對於乙方停放在廠區內的任何車輛,甲方不負責車輛的安全及保護工作,乙方應自行安排看護人員和措施,由此造成的車輛被盜、破壞,責任由乙方承擔。

7、 乙方任何車輛在廠區內作業,造成對甲方、乙方人員安全事故、裝置設施的財產損失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8、 乙方應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人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廠規廠紀,嚴禁酒後駕駛、疲勞駕駛、野蠻駕駛,嚴禁乙方人員或車輛無故進入甲方生產危險區域內,由此造成的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9、 乙方工作人員,在甲方生產範圍內必須嚴格按照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便裝進入生產區域。

10、 乙方車輛的進出、停放都必須服從廠內保衛人員的管理,不服從管理者,保衛人員有權制止停放和進出。

11、 乙方駕駛人員必須由有資格、有經驗、有責任感的司機擔任,乙方駕駛人員的資格證影印件應提供給甲方存檔備案。

12、 乙方應定期安排乙方駕駛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確保乙方駕駛人員身體健康狀況符合作業要求,並將駕駛人員體檢報告影印件提供給甲方存檔備案。

13、 如發生不可抗力自然傷害,雙方協商解決。

14、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蓋章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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