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興煤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2021-03-04 04:15:48 字數 696 閱讀 2859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裝置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特製本制度。

第二條順興煤礦安監站負責對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實施。

第三條各部門負責本單位業務範圍內的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四條各部門負責工作地點內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相關規定設定、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

第五條後勤、**部門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要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效能、適用物件、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無生產企業、無產品名稱、無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第六條順興煤礦安監站要經常對防護設施完好情況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防護設施不完善、使用不規範等情況,要立即督促整改。

第七條防護設施的維護和保養本著「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對本單位負責的防護設施的完好有效性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

第八條順興煤礦安監站定時開展對防護設施的專項檢查,對防護設施的執行和防護效果進行督查。

第九條防護設施應明確管理責任人,並掛牌公示。原則上責任人為使用單位主管領導。

第十條順興煤礦安監站定期對職工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效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職工按章操作,證確使用防護設施。

第十一條未經申報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確因工作需要檢修的,必須制定補救措施,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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