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內部設計合同

2021-03-04 03:07:25 字數 5081 閱讀 7074

第4層- 賓客電梯廳及通道

-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_____間(其中包括所有豪華標準間、套房)

- 行政辦公室

- 一組男女衛生間

第5至9層

- 賓客電梯及通道

-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______間(其中包括豪華標準間、套房、行政樓層、**套房)

- 9層上達10層城市俱樂部的客用樓梯間、樓梯及浮廊

第10層

- 賓客電梯及通道

- 城市俱樂部及水療中心(spa)

- 一組男女衛生間

﹡﹡本專案中的酒店服務式公寓區域

﹡﹡本專案中的國際**中心商場區域

﹡﹡本專案中的建築外立面

﹡﹡本專案中的外圍景觀設計

1.3 設計方就前述工作位置進行之工作應盡量與業方之專案協調員完全配合,一切工作計畫亦需要完全配合業方之規劃時程、設計整合及施工順序。

2.0 服務範圍

2.1 設計方的服務分為四(4)個階段完成。此四段如下頁第3.0條中之說明。

2.2 設計方之服務範圍需要包括設計、平面配置及空間分隔規劃、色系及配色計畫、材料及內裝之規格與範圍、家具及陳設之遴選,以及與業方委任之專案協調員極其它顧問之間的協調與諮詢。

2.3 設計方之服務範圍需要包括與業方或其委任之顧問的諮詢與協商,以獲取致一經過整合之設計方案。

2.4 設計方之服務範圍需包括參加由業方或其委託之專案協調員及其它顧問在任何工地所召集之一般會議(請參照本案第5.13、6.9、8.1(a)及8.1(b)條款)。

2.5 對與本案標有(*)的區域,設計方的服務範圍需包括色系與配色計畫、材料及內裝之規格與規範、家具及陳設之遴選,以及與業方委任之其它顧問之間的協調,但不包括任何細部設計和繪製圖說。該細部設計和繪製圖說應由業方或其專案協調員或其委任之顧問提供。

2.6 對本案標有(**)的區域,設計方的服務範圍將只限於為獲致一整合之設計方案的諮詢服務。

3.0 內裝設計

業方本著對設計方的完全信任,同時在對設計方的設計成果給予高度期望的前提下委託設計方擔當杭州***假日酒店的室內裝修整體設計。設計方承諾明了業方的建設杭州西湖畔高標準的,富有特色,環境高雅的五星級酒店的整體意圖及要求,對業方所有的杭州***假日酒店專案進行內部裝修整體設計。在具體的設計過程之中,設計方應本著節省專案業方用於酒店固定成本投入的原則,在不影響設計效果的前提下盡量降低投入的裝修成本。

同時在物料的選擇,施工工藝的運用上都應盡量考慮其經濟效益並保持設計的獨特性、可操作性和經濟性,以減少本專案本身投入使用後的經營成本壓力。

3.1 第一階段:空間設計與家具陳設配置

3.1.1 與業方舉行前置作業會議或討論會,確認並建立所有設計與功能之需求內容、設計程式、進度時程及發展各樓層之平面配置大樣。

3.1.2 與業方及其專案協調員或受其委任之其它顧問分別協商以建立內裝之設計範圍及內容。

3.1.3 針對上述第1.2條中指定之所有區域的概要平面設計的發展整合建築師之設計理念、業方之需求,以及作出推薦。

3.1.4 設計方依據第1.

2條約定,與提送所有區域之概要平面設計予業方後,視為本設計合同第一階段的完成。平面配置大樣應能反映功能需求、空間規劃,包括地面標高、天棚淨高、平面家具配置、隔斷位置等。

3.2 第二階段:理念

3.2.1 第二階段需於設計方對設計進度的確認後開始。

第二階段也可在業方的指示之下開始。於此階段,設計方需發展色系及配色系統之規劃和家具之遴選、地面牆面天花布置、初期施工圖、立面圖和透檢視之描繪(請參照8.1(c)條款)以便清理室內裝潢的基本理念。

3.2.2 設計方需送交乙份執行內裝設計所需包含內部家飾、鬆動家具、地毯、裝飾燈具、牆紙、藝術品等的估計費用。

固定式之內裝,其估計費用應由業方的建築師或經業方任命的估算師決定。設計方需協助提供估算師所有估算費用所需之裝修配置計畫以及建議單價。

3.2.3 設計方於提交業方本階段所需完成之設計圖說、裝修材料及內部家飾、鬆動家具、地毯、裝飾燈具、牆紙、藝術品等的估計費用後,視為本設計合同第二階段完成。

本階段設計方提交的成果應充分考慮到結構、水、電、暖通、照明、音響等其它專業的需求,並按4.0條款給出意見。

a、 家具配置圖。

陳述所有固定裝置、家具圖樣上配合每件家具和裝飾擬定規格表標明編號,以便查閱材料規範說明。

b、 建築資料圖

陳述關鍵性地點構形,如間隔牆位置,標明尺寸等資料以供建築師使用。

c、 天花圖

陳述所有有關天花資料如物料、造型、飾面、顏色、燈具鋪設、燈具之選擇、機械資料,以供特聘之專業顧問,如燈光設計人員,綜合於其設計內。

d、 配電圖

陳述有關電器/裝置所需之機電插座位置、機械裝置構形及位置,如地台電制、牆身風冷系統、出回風隔柵等。

e、 地坪飾面圖

陳述所需地坪飾面、顏色、材料規格、地台高差、新地坪標高。所有專案將配合材料規格編號。

3.3 第三階段:施工圖說與施工規範

3.3.1 第三階段需於設計方對設計進度的確認後開始。

第三階段亦可在業方的指示之下開始。於次階段,業方、其內裝協調員或其委任的其他顧問應已提供所有設計方認為必需的資料、圖說等,使設計方能夠著手進行最後細部設計、繪製圖說和施工規範的準備工作。

3.3.2 設計方需將用於第1.

2條之區域中所需之所有材料和家飾,製作成圖表及詳細清單,並需列明合格供貨商之材料。本項圖表或可提供為未來採購和安裝之基本資料,其方式如後述:

(a) 圖說清冊及詳細目錄。

(b) 圖表詳列家飾、鬆動家具、地毯、裝飾燈具、牆紙、藝術品等。

(c) 在需要時,為不同裝修材料和裝修方式提供顏色樣式和材質樣品。

施工圖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室內立面圖

陳述牆身高度、飾面、保安系統位置、機電資料及固定裝置專案、藝術擺設位置資料、配合材料規格及施工規範、標明編號。

(b) 施工大樣圖

陳述所有固定位置詳細資料及配置。

(c) 客房樣品規格

包括有關飾面、規格說明、圖樣、家具詳圖、數量、相片、物料樣板資料。

(d) 公共區域樣品規格

包括有關飾面、窗簾、地毯、藝術品擺設之規格說明。

設計方無需為電力、機械系統設計出工程圖紙,但需提供圖紙顯示出器具位置使用系統迴路設計圖,並註明水、電、空調等動力需要量及正確位置並配合專業設計師的要求提出自己所知的建議。

3.3.3 設計方應在業方進行邀請承包商投標或對內裝設計工作**的過程上,協助業方或其專案協調員。

惟所有承包商之選定均屬業方的權責,設計方對承包商之任何舉措、疏忽或不履約的行為不負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3.3.4 設計方應在業方進行審批承包商標單或**的過程上,協助業方、其專案協調員或其估算師,以確認投標者之投標案均符合設計之設計圖與規範的要求及選定之材料。

任何與設計圖說、規格不同或使用替代之同級材料,均需經設計方審驗同意。

3.4 第四階段:協調與檢驗

3.4.1 設計方需定期視察施工場所,並需與業方、其建築師或專案管理單位要求時到場,惟本項要求需於合理的時間內提前通知設計方。

業方於提出要求後,設計方應在合理時間和間隔下依工作的進展。關切業方的承包商或次承包商之合同執行,以確保所有室內裝修工作均已照施工圖說、規範與設計之理念進行。

3.4.2 設計方需在業方的要求和指示下依本案第7.

0條提供一名全職的工地協調員(以下稱為「工地協調員」)在施工現場對關於室內裝修之工作進行檢驗,聯絡並與業方、其專案協調員或其它顧問、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進行協調。工地內裝協調員應逐日核對資料並提供此資料予任何需要單位,以利室內裝修施工與安裝作業進行。

3.4.3 工地內部協調員應遵照設計方的指揮並使用設計方之技術協助以利協調與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3.4.4 工地內裝協調員需有必要只授權和責任,以能代表業方接受或拒絕任何室內裝修工作之成品以維持室內裝修工作成果能達到合理的標準與品質。

3.4.5 工地內裝協調員應在設計方的指揮下針對第1.2條中詳述之所有服務區域編列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議清單。

3.4.6 假使業方或其專案協調員自行僱傭工地內裝協調員,其內裝協調員應接受來自設計方的指揮,惟本項工地內裝協調員的所有薪水、紅利和費用均由業方負責。

3.4.7 設計方(在工地內裝協調員之協助下)針對1.2條款中詳述之所有服務區域,完成提送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議清單。視為本設計合同第四階段的完成。

4.0 除外之合同服務專案

前述條款所述之設計方工作範圍與責任並不包括合同沒有具體提及的,酒店以外的其它工作範圍及責任。所有未提及之專案均應適用本條款並認定為合同外之工作範圍。有關該等除外工作包含下列各項:

4.1 本專案中除了第1.2條所提的酒店所有工作區域外,屬業方的建築師極其它顧問之專業及責任範圍的所有區域。

4.2 本專案中除了第1.2條所提的所有工作區域外,所有與室內裝修工作無關的建築或其它專業工作專案,惟任何影響到客房結構、戶型設計及組合調整與設計方專業範圍有關的工作,設計方應針對裝飾設計及酒店運作的需要及時提出相應的書面調整要求,以便建築設計師進行相關的調整。

4.3 所有照明、電器或機械專案和其它同類專案安裝圖或配線圖或設計圖等。惟任何與設計方專業範圍有關的工作,設計方仍會依業方的要求給予書面的建議。

4.4 空調系統裝置的設計。但所有空調出風口及回風口等設施之整合應依照業方顧問的要求包含在工作範圍內。

4.5 非裝飾設計的施工圖說或計算數量,或場地鋼筋混凝土、一般性結構工作、給排水配管、照明與所有機械的服務。

4.6 廚房和洗衣房裝置的設計和規範。

4.7 研究調查業方整體專案預算之可行性。

4.8 因遵照當地法令之規定而需與地方當局協調,而致需配合修改設計,或任何為配合取得執照或認可等之申辦所需用之特別圖說。

4.9 任何為與前述合同條款規定之服務區域毫無關聯區域所需之設計及諮詢工作。

4.10 投標和合同檔案的準備。然而,設計方需提供業方所有其於本案範圍內之詳細設計圖說和規範,以為據以包含在其投標/合同襠中。

價目及數量表,招標和合同檔案以及合同管理均非屬設計方的責任。

4.11 **、圖案及標誌和專業照明設計以及藝術品之諮詢及採購。然而。

設計方應以書面的形式就**、圖案及標誌和專業照明設計以及藝術品之諮詢和採購闡述與設計意圖及主題相關的意見,並予業方委任之專家密切配合以適切反映專業顧問的設計理念於設計之中,最終獲致一整合之設計成果。

4.12 施工/製造圖或竣工圖均由業方、其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提供。

5.0 設計工作之執行

為避免雙方於設計工作之進行過程中對本案的服務範圍有任何疑義,以下條款規範雙方之功能及其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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