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總下發《機關工會工作暫行條例》

2021-03-04 03:03:00 字數 905 閱讀 7789

值得關注的是,《暫行條例》對機關工會幹部配備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機關工會應當根據職工人數相應配備專(兼)職工會幹部。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配備專職工會主席。

同時,工會主席、副主席調動時,應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工會主席、副主席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空缺時間不超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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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總工會日前制定下發了《機關工會工作暫行條例》。作為全國各級機關工會工作的指導性檔案,該條例旨在加強機關工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充分發揮機關工會作用,同時也為下一步制定機關工會實施《工會法》的具體辦法奠定了基礎。

適用範圍

其適用範圍涵蓋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機關,以及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等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

機關工會七項工作職責

《暫行條例》明確了機關工會七項工作職責,包括加強對職工的思想理論教育,組織動員職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注重人文關懷,推動機關文化建設,維護機關職工合法權益,反映職工意見和建議,加強工會組織建設,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資產等。尤其強調要深入開展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教育。

《暫行條例》要求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暫行條例》要求,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機關工會委員會。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准,接受同級機關黨組織和上級工會雙重領導。

同時,機關工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實行常任制。

機關工會幹部配備

《暫行條例》對機關工會幹部配備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機關工會應當根據職工人數相應配備專(兼)職工會幹部。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配備專職工會主席。

同時,工會主席、副主席調動時,應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工會主席、副主席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空缺時間不超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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