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範本

2021-03-04 03:01:33 字數 2563 閱讀 8993

編號:勞動合同書

(固定期限)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 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人:

註冊位址

經營位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戶籍型別(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位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第三條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於年月日終止。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定時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一般為兩天。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按國家有關規定

執行第九條甲方每月 3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按照雙方協商的工資標準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北京市當年最低生活費標準

執行。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 甲方依法制定企業管理制度,乙方應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服從甲方工作安排。甲方因工作需要修改、完善和制定新的管理制度,乙方應按修改、完善和新的制度執行。

2、 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與甲方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前,應按甲方要求完成甲方原已安排的工作(即乙方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前甲方已安排的工作),並按甲方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原已安排的工作,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扣除當月工資和績效工資的50%。

乙方依照《北京明安房地產投資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員工離職交接單》完成交接,方可辦理離職手續。聘用崗位不變時,崗位聘用協議書有效期按勞動合同書有效期同步延長。

3、 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培訓費用按5年折算,乙方在甲方出資培訓後服務年限不足5年的,賠償標準按不足年限的比例折算。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職工管理暫行規定》等企業

管理制度(詳見明安公司《企業管理制度》彙編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月日

勞動合同續訂書

勞動合同變更書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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