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電保護器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2:40:54 字數 2273 閱讀 3103

編號:ca/a10-cx-060-2007批准:李長江

2023年7月17日發布2023年7月17日實施

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發布

前言本規定是集團公司管理體系檔案之一。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生產協調控制部提出並歸口。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生產協調控制部負責起草。

本規定主要起草人:劉磊、鄧雪松

1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50hz、220/380v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漏電保護器的採購、安裝、使用和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2.1 漏電保護器

是當電路中漏電電流超過允許值時,能夠自動切斷電源或報警的保護裝置,它包括各類漏電保護開關(斷路器)、漏電保護插頭(座)、漏電保護繼電器、帶漏電保護功能的組合電器等。

3 職責

3.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3.1.1 依照國家及行業關於漏電保護器規定、標準,編制集團公司《漏電保護器安全管理規定》。

3.1.2 對各分、子公司執行貫徹集團公司《漏電保護器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監督和評價。

3.2 檢測服務中心

負責對漏電保護器安全效能進行常規檢測。

3.3 子公司

3.3.1 貫徹漏電保護器標準、規定。

3.3.2 負責本公司漏電保護器使用與管理。

4 工作內容和要求

4.1 漏電保護器的應用場合

4.1.1 新製造的低壓配電櫃(箱、屏)、動力櫃(箱)、開關箱(櫃)、操作台、試驗台,以及工具機、起重機械、各種傳動機械等機電裝置的動力配電箱,在考慮裝置的過載、短路、失壓、斷相等保護的同時,應考慮漏電保護, 應優先採用帶漏電保護的電器裝置。

4.1.2 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的裝置和場所有:

a) 移動式電氣裝置和手持電動工具、電焊機;

b) 安裝在潮濕、腐蝕性強等環境惡劣場所的電器裝置;

c) 建築施工工地的電氣施工機械裝置;

e) 暫設臨時線路和臨時用電的電器裝置;

f) 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系統或電器裝置;

g) 食堂、浴室場所的電氣系統或電器裝置。

4.2 漏電保護器使用、安裝

4.2.1 漏電保護器的使用、安裝應符合(gb-13955-92)國家標準規定。

4.2.2 漏電保護器的安裝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要充分考慮供電線路、供電方式、供電電壓及系統接地型式,確保裝置漏電保護的可靠。

如:安有漏電保護器的可移動式配電箱(板)接引電源線時應採用完整的專用保護零線(pe)。

4.2.3 安裝漏電保護裝置要以負荷末端保護為基礎,為了縮小發生電擊或接地故障切斷電源時的停電範圍,在分為兩極漏電保護時,兩極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要協調配合好,確保末端用電裝置漏電保護的可靠性,通常為漏電動作電流級差為1.

2-2.5倍;漏電動作時間級差為0.1-0.

2s。4.2.4 安裝漏電保護器後,不得撤掉或降低對線路、裝置保護接地、保護接零和其它安全防護措施。

4.3 漏電保護器管理

4.3.1 各相關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應遵照本規定,負責對漏電保護器的採購、安裝、使用進行過程監督檢查,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賬,制定漏電保護器定期常規檢測等工作。

4.3.2 每季度由電工對所管轄的漏電保護器進行一次檢查,並填寫《漏電保護器檢查記錄表》,檢查內容包括外觀檢查、試驗裝置檢查,接線檢查,訊號指示及按鈕位置檢查,電焊機、手持電動工具季度安全檢查表中有相同項均可。

4.3.3 漏電保護器的檢修應由專業生產廠進行、檢修後的漏電保護器必須經過專業生產廠按國家標準進行試驗,並出具檢驗合格證。

檢修後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漏電保護器必須報廢銷毀,任何使用單位、個人不得將漏電保護器拆開檢查修理。

4.3.4 在用的漏電保護器每年應由集團公司特種裝置檢驗所,或由當地的職業安全衛生檢測檢驗站進行一次常規檢測,常規檢測應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測合格的專用測試儀器,按要求測試漏電保護器的執行動作特性。

特性測試專案應為:

a) 測試漏電動作電流;

b) 測試漏電不動作電流;

c) 測試漏電動作分斷時間。

4.3.5 貼在漏電保護器封口處的出廠標籤和檢查標籤任何人不得擅自去除,以便對漏電保護器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4.3.6 在漏電保護器的保護範圍內發生電擊傷害時,應檢查漏電保護的動作情況,分析未能起到保護作用的原因,在未調查前應保護好現場,不得拆動漏電保護器。

4.3.7 各相關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應遵照本制度規定,安排組織漏電保護器定期的常規檢測工作。

5 相關檔案

5.1《電氣臨時線安全管理規定》

6 相關記錄及儲存期

6.1《漏電保護檢查記錄表儲存期一年

51 漏電保護器安全監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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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電保護器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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