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內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2:40:54 字數 1068 閱讀 9081

1. 目的:加強廠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事故的發生。

2. 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為公司業務或上下班需要,需經常或偶爾駕駛機動車輛的公司員工、自提商、承運商,包括司機和需要駕駛機動車輛的其他人員。

3. 內容

1 機動車輛駕駛員和所有行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

2 工廠所有員工、自提商、承運商,包括司機和需要駕駛機動車輛的其他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自覺遵守廠內交通安全規定。

3 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廠區內嚴禁吸菸。

4 廠內行車速度不大於10公里/小時,危險場所不大於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指定道路上行駛,嚴禁與生產系統裝置管道接觸。

5 嚴禁在道口、車間門口、交叉路口和人行通道上等非指定車輛停靠點停留車輛。

6 車輛通過道口、交叉路口、拐彎時應顯示訊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鳴笛,注意觀察。

7 行人應按指定的人行通道上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8 自行車、電單車不得進入生產區和裝卸區,自行車和電單車應停靠在指定區域內,一切進出車輛應接受門衛檢查。

9 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隨時保持暢通。

10 廠區的一切交通標誌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挪動。

11 車輛裝載運輸:

a. 汽車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絡,採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駛。

b. 廠內推車行走時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事故發生。

12 機動車輛的嚴禁行為:

a. 嚴禁無證開車

b. 嚴禁酒後開車

c. 嚴禁超速開車

d. 嚴禁空擋溜車。

e. 嚴禁裝置帶病執行。

f. 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g. 嚴禁超高裝載行車。

13 凡發生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並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14 廠內交通安全,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管理、檢查。

15 對本制度的貫徹執**況,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監督。

4. 違章處理

對於不按本規定執行的直接責任人按工廠《不安全行為管理規定》中相應a類或b類過錯進行處理;若造成**或較大損失事故的按c類過錯處理、同時移交交警處理。

廠內外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生產運輸作業事故和上下班道路上交通事故的發生,維持企業良好的生產秩序,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部所有車輛 含客車 進入生產廠區的外來車輛以及上 下班路上公司員工的車輛。第三條保衛消防處是廠內 外 交通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企管處是車隊的歸口管理部門,行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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