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預防管理規定

2021-03-04 02:40:54 字數 2321 閱讀 8804

1.目的和範圍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在施工過程中的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專案部的職業病預防與管理。

2.引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目錄》

3.職責

3.1專案辦公室為職業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開展職業病預防工作。

3.2專案安保部負責對職業病預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管理要求

4.1 易導致職業病的範圍和場所

4.1.1 專案部應根據衛法監發[2002]108號文關於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要求,對電力建設施工中可能涉及的職業病進行識別,主要包括(不限於):

矽肺、電焊工塵肺和電光性皮炎、電光性眼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苯及其他有毒化學物質中毒、中暑、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雜訊聾、區域性振動病、化學性燒傷等。

4.1.2 電力建設施工中可能導致職業病的作業或工作場所有:

射線作業、焊接作業、塵毒及粉塵超標的工作場所(除鏽作業、打磨作業、噴漆作業)、雜訊等效聲級大於或等於85分貝的工作場所、高溫環境及高溫露天作業、強振動性作業(土方爆破、振搗作業)以及其它可能造成健康危害的作業或作業場所,如保溫、油漆、加氯等作業。

4.2 對作業人員的管理

4.2.1 專案部應分析各類作業對身體條件的要求,安排適宜的員工作業,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作業。

4.2.2 專案部應通過宣傳、培訓等方式,對員工進行職業病防護和職業衛生教育,使員工了解作業中存在的危害因素,採取的防護措施,自覺維護自身的身體健康。

4.2.3 專案部應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上崗前應進行體檢,以後每年進行一次專項體檢,離崗後應進行體檢,並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做好健康評定工作。

4.2.4 從事射線探傷作業人員的健康管理應按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當個人受照劑量監測結果異常時,專案部應按衛生監督部門要求進行追蹤調查或要求當事人進行體檢。

4.3 作業過程防護

4.3.1 涉及可導致職業病的施工專案,相關部門應編制職業病防治措施,經專案部審批。

作業前,進行職業病防治措施交底,使每個職工清楚作業過程可能產生的危害及防護措施,並作好交底記錄。

4.3.2專案部應盡可能採取措施消除危害源,或降低危害程度,可採用的方法包括(不限於):

(1) 選用無害、無毒材料。

(2) 採用低雜訊的裝置,或設定消音器。

(3) 粉塵作業或揚塵點,應實行溼式作業,通過通風、噴霧、灑水等方式使有害物質降低到允許程度後,再進行作業。不應在無防塵措施的情況下,進行乾法生產。

(4) 射線作業在夜間無人時進行,射線使用單位應提前發出通知。

(5) 容器內作業或有毒氣體聚集場所,裝設通風裝置。

4.3.3 不能消除危害源時,專案部應為作業人員佩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具,包括(不限於):

(1) 焊接作業戴護目鏡,穿阻燃耐高溫防護服、必要時戴防塵口罩。

(2) 在等效聲級≥85分貝工作場所工作的人員佩戴護耳器。

(3) 射線作業人員應佩(帶)個人劑量塊、報警儀、著防護服。

(4) 採取隔離措施,使作業人員與強雜訊、高粉塵濃度場所、強振動設施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 其它可能危害職工健康的作業或作業場所的工作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具。

4.3.4 進入裝置容器、深井、迴圈水管內進行有毒物質作業,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並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等。

4.3.5 專案部對涉及有塵毒物質的作業專案,設作業安全監護人,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應齊備。施工期間,作業人員應做好預防傷害他人的安全措施,如設安全標誌、警戒繩等。

4.3.6 專案部進行有腐蝕性物質或能使**吸收毒物作業時,除配備足夠適用的個體防護用具外,現場還應備有沖洗水,必要時配備適宜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4.3.7有毒物質的採購、儲存、領用與處置中的具體管理要求見q/sepc 1119-201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4.3.8 射線放射源的採購、運輸、儲存、使用以及**處置控制按q/sepc 1110-2011《塵毒、輻射源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執行。

4.4 職業病救治及應急處理

4.4.1 發現疑似職業病人或職業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人員,專案部應將其調離原崗位。

4.4.2 發生有毒物質中毒等意外事件時按應急措施要求處理並救治。

4.5 過程監測

4.5.1 專案部安保部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5.2 檢查中發現的任何不符合應及時糾正,必要時採取預防措施。

本標準由安全保衛部提出並歸口管理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沈為民

本標準審核人:王偉捷

本標準批准人:沈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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