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觸雜訊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2021-03-04 02:36:51 字數 1061 閱讀 9059

長期接觸強雜訊會引起聽力下降、神經性衰弱綜合症等病症。

職業接觸8小時,工作地點雜訊允許標準為85db(a);

職業接觸4小時,工作地點雜訊允許標準為88db(a);

職業接觸2小時,工作地點雜訊允許標準為91db(a);

職業接觸1小時,工作地點雜訊允許標準為94db(a);

職業接觸0.5小時,工作地點雜訊允許標準為97db(a);

職業接觸0.25小時,工作地點雜訊允許標準為100db(a);

職業接觸0.125小時,工作地點雜訊允許標準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過115 db(a)。

1.3.1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耳塞等勞動防護用品。

1.3.2對施工現場經常性進行檢查,及時消除現場中跑、冒、滴、漏現象,降低職業危害。

1.3.3按時巡迴檢查所屬裝置的運**況,不得隨意拆卸和檢修裝置,發現問題及時找專業人員修理。

1.3.4施工現場及所屬裝置、管道經常保持無積水,無油垢,無灰塵,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潔生產。

1.3.5各值班室/操作室噪音超標時,應採用適當的隔音措施。

1.3.6作業人員進入現場噪音區域時,應佩戴耳塞。

1.3.7在雜訊較大區域連續工作時,宜分批輪換作業。

1.3.8對長時間在雜訊環境中工作的作業人員應定期組織檢查。

1.3.9雜訊作業場所的雜訊強度超過衛生標準時,應採用隔聲、消聲措施,或按《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準(試行草案)》規定的時間,縮短每個工作班的接觸雜訊時間。

1.3.10採取雜訊控制措施後,其作業場所的雜訊強度仍超過規定的衛生標準時,應採取個體防護;對作業人員並不經常停留的雜訊作業場所,應根據不同要求建立作為控制、觀察、休息的隔聲室,室內必須有足夠的吸聲襯面,以減少混響聲。

1.4.1一旦發生職業危害事件/事故,應及時將受到危害人員撤離現場,轉移到通風安靜處進行急救,制止危害因素繼續發生和擴大。

1.4.2應盡快向直接主管領導報告啟動應急響應,同時撥打急救**向廠區醫務室呼叫救護車和應急救援醫務人員,進行救援,並安排現場人員引導救護車。

1.4.3應急救援人員應佩戴好耳塞等防護用品,確保救援過程中的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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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9日發布 2012年9月30日實施 前言本規程名稱為公司 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本規程由公司安全標準化建設辦公室制定 本規程由公司安全標準化建設辦公室歸口 本規程由公司安全標準化建設辦公室起草 本規程起草人 盧福和 本規程評審人 羅建明 宋振民 袁建民 李建強 本規程批准人 韓鋒。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