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制度

2021-03-04 02:29:35 字數 4912 閱讀 1719

莘黃水政〔2012〕1號

關於印發《莘縣黃河

「六五」普法規章制度》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六五」普法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推動全域性普法工作紮實有效地開展,制定了《莘縣黃河「六五」普法規章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莘縣黃河「六五」普法規章制度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主題詞:水政普法制度通知

抄送:聊城黃河河務局普法辦公室、莘縣普法辦公室。

莘縣黃河河務局辦公室2023年3月6日印發

附件莘縣黃河「六五」普法規章制度

目錄一、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

二、領導幹部法制講座制度

三、幹部職工法律培訓及考核制度

四、水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培訓及考核制度

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培訓及考核制度

六、普法骨幹法律培訓制度

七、普法聯絡員工作規則

八、普法考試制度

九、普法陣地建設管理規定

十、普法檔案管理制度

十一、普法情況統計與資訊交流制度

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工作,充分發揮領導幹部在學法用法、依法治理過程中的示範帶動作用,不斷增強各級領導幹部學法的自覺性和實際效果,切實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理論學習中心組要按照普法規劃部署要求,把法律知識納入學習計畫,定期組織集體學法,重點學習本行業通用的法律法規和新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增強學法實效。

第三條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的安排意見,由本單位黨組負責編制,經單位主要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活動由本單位黨組負責組織。

本單位的普法辦公室應當積極配合本單位黨組做好集體學法活動的相關準備工作。

第五條理論學習中心組學法的主要內容:

(一)憲法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黨和國家關於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方針政策和綱要性檔案;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相關基本法律;

(四)規範行政權力執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五)規範黃河治理開發和管理事業的水利法律法規;

(六)與黃河治理開發和管理事業相關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

(七)廉潔從政、從嚴治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

(八)其他需要學習的法律法規。

第六條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可以採取通讀法律條文,聘請專家輔導,收看專題法制講座錄影、座談討論等多種形式,切實提高學法的質量,不斷增強領導幹部依法行使公共權力的能力水平。

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應當執行考勤登記、記錄筆記以及定期交流等各項學習制度。

第七條理論學習中心組開展集體學法活動每年應不少於4次。

領導幹部法制講座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推動全域性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深入開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開展領導幹部法制講座必須講求實效,緊扣依法行政、依法治河的實際與發展需求。

第三條領導幹部法制講座的重點內容為:

(一)憲法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黨和國家關於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方針政策和綱要性檔案;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相關基本法律;

(四)規範行政權力執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五)規範黃河治理開發和管理事業的水利法律法規及規章;

(六)與黃河治理開發和管理事業相關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

(七)廉潔從政、從嚴治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

(八)其他需要學習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參加領導幹部法制講座活動的人員範圍原則上為本單位科級以上幹部。

根據工作需要和法制講座的內容,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參加領導幹部法制講座活動的人員範圍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對上級單位利用**會議系統組織的領導幹部法制講座活動,嚴格按照活動通知要求,組織本單位的相關領導幹部參加。

第五條開展領導幹部法制講座活動可以採取聘請知名法學教授或者資深法律工作者(如律師、法官、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等)授課、集中收看專題法制講座音像資料等多種形式。鼓勵各單位創新形式,不斷提高領導幹部法制講座的實效性。

第六條抓住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和全國法制宣傳日等集中普法宣傳的有利時機,精心組織開展領導幹部專題法制講座活動。

領導幹部法制講座應當執行考勤登記制度。

每年組織開展的領導幹部法制講座活動不得少於兩次。

第七條領導幹部法制講座活動由本單位的普法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專項業務法律法規的法制講座活動可以由相關業務部門組織開展。

幹部職工法律培訓及考核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幹部職工法律知識培訓,嚴肅考核紀律,進一步增強幹部職工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依法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水平,形成崇尚法律、學習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圍,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幹部職工的法律知識培訓,應當貫徹學用結合、注重實效的原則,促進法律培訓與本單位(部門)的依法管理實踐緊密結合。

第三條幹部職工法律知識培訓重點內容包括:

(一)憲法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水利法律法規及山東黃河配套水法規;

(三)與履行本崗位職責相關的專業法律法規;

(四)規範行政權力運作的法律法規;

(五)社會公共管理法律法規。

第四條幹部職工法律知識培訓採取個人自學與集中學習培訓相結合的方式。

通用法律法規的培訓由本單位普法辦公室負責組織,與履行本職工作相關的專業法律法規培訓由機關各部門負責組織。

普法辦公室應當組織開展好年度學法周活動,並依託縣局黃河網路系統,及時更新完善法制學習資料庫,積極為幹部職工學法用法提供有利條件。

第五條幹部職工法律知識培訓是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幹部職工每年參加法律知識學習培訓時間應當不少於40學時,「學法周」期間幹部職工每天集中學法時間應當不少於兩小時。

普法辦公室認真組織開展幹部職工法制講座活動,不斷提**部職工學法成效。鼓勵各單位(部門)立足工作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培訓專題輔導和自學活動。

第六條幹部職工法律知識培訓工作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講究績效的原則,具體考核工作由普法辦公室負責組織。普法辦公室應當加大以考促學力度,檢驗法律培訓成效。

第七條普法辦公室應當完善幹部職工法律培訓考核制度,建立幹部職工個人年度普法考核檔案。

個人年度普法考核檔案應當包括被考核人基本資訊、年度應學法律法規、已學法律法規、參加法律培訓情況、法律考試成績、年度依法行政情況、同級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意見等內容。

普法辦公室認真登記幹部職工個人年度普法考核檔案。

第八條幹部職工出現越權行政、違法行政以及行政不作為的行為,導致行政訴訟敗訴的,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該年度法律培訓考核為不合格。

水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培訓及考核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全域性水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管理,規範水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培訓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水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業務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水行政執法人員聘任前必須進行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新進入執法崗位培訓的水行政執法人員崗前培訓工作,由本級水政監察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條水行政執法人員都必須參加和接受法律業務知識的培訓。水行政執法人員每年接受法律業務知識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60學時。

第四條水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堅持個人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的原則。培訓可採取舉辦培訓班、專題輔導講座、業務研討、執法演練及法律知識考試等形式。

第五條水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憲法及法學基礎理論知識;

(二)水利法律法規及山東黃河配套水法規;

(三)規範行政權力執行的法律法規;

(四)水行政執法實務;

(五)水行政執法人員道德規範;

(六)水政監察規章制度;

(七)水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的其他有關法律知識。

第六條水行政執法隊伍應當編制年度培訓計畫。縣局普法辦公室負責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水行政執法人員培訓。

第七條普法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水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培訓工作的考核。

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培訓及考核制度

第一條為提公升企業經營管理隊伍的法律素質,不斷增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誠信守法的觀念,提高依法經營、依***的能力水平,推動水利經濟工作又好又快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和接受法律知識,特別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關的法律知識的培訓。新聘用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在從事水利經營管理前,應當進行崗前法律知識培訓。

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日常法律知識培訓,由各企業自行組織實施,並接受上級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應當適應依法從事水利經營管理的發展要求,實行個人自學與參加法律業務培訓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憲法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與企業經營管理相關的水利法律法規;

(三)規範企業經營管理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

(四)工程建築施工企業還應掌握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建築施工、建設監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

(五)根據崗位職責要求應當具備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第五條企業均要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編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培訓年度計畫並狠抓落實。

企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企業負責人及經營管理骨幹的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第六條對取得下列成績的企業及經營管理人員,由同級企業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宣傳貫徹水法規以及市場經濟管理法律法規中表現突出,堅持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規範水利經營行為以及依***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普法骨幹法律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普法隊伍的建設管理,不斷提高普法骨幹的法律素質和業務能力,推動全域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普法骨幹是指普法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其聘任的普法聯絡員,加強對普法骨幹的培訓,提高其從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論水平和實務能力。

第三條普法辦公室每年應當對本單位的普法骨幹輪訓一遍。積極參加上級普法辦公室組織的普法骨幹重點培訓班。

普法骨幹法律培訓的形式以集中學習為主,也可以採取法制講座、以案釋法、法規知識考試以及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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