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2021-03-04 02:13:41 字數 3783 閱讀 9074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訊行業標準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ic protection

of tele***munications buildings

yd 5054-2005

(送審稿)

主管部門:資訊產業部綜合規劃司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

施行日期:200x年xx月xx日

xx出版社

200x 北京

本標準系根據資訊產業部信規函[2002]30號《關於補充和修訂通訊工程建設標準計畫安排的通知》要求,在徵求部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對《郵電通訊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準》(yd5054-98)進行修訂而成。

本標準沒有大的原則性修改,只是隨著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01)的修改作了相應的修訂及文字上的一些改動。正文中術語部分取消了2.0.

2條的第

三、第四兩款即「生產管理用房、生活用房」的內容;另外對錶3.0.2的內容作了修改。增加了「本地網通訊樞紐樓及通訊生產樓;關口局;移動一級、二級匯接中心;高、低階信令轉接點」等內容。取消了附錄b 「c1、c2交換中心」及所有和郵政有關的條款。

在條文術語2.0.2條第一款生產用房部分,將「分組交換、數字傳輸裝置室、資料傳輸室、自動傳報室、載波電報機房」合併為「資料機房」,增加了「關口局、移動端局、短訊息中心」的內容。

第二款取消了「空調機房、消防控制室、水幫浦房」的內容。

本標準由資訊產業部綜合規劃司負責解釋、修訂、監督和管理。本標準具體條文規定的解釋由京移通訊設計院****主編單位負責。在標準使用過程中,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並將意見寄往主編單位京移通訊設計院****(位址: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126號郵編:100035),以供修訂時參考。

原主編單位:京移通訊設計院****(原資訊產業部北京郵電設計院)

修訂主編單位:京移通訊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 仲圯、陳子玉、嚴敏

1 總則 1

2 術語 2

3 抗震設防類別 3

4 抗震設防標準 5

附錄a 本標準用詞說明 6

條文說明 7

1.0.1 為使電信建築工程的抗震設計做到合理使用建設資金,在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下,有效地減輕**災害,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的電信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分類。

1.0.3 電信建築除應按本標準劃分的抗震設防類別進行抗震設計外,未包括部分按現行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2.0.1 抗震設防分類根據電信建築遭遇**破壞後,可能造**員**﹑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等因素,對各類電信建築所做的設防類別劃分。

2.0.2 電信建築指用於電信生產的建築,包括生產用房﹑輔助生產用房。

生產用房指直接用於安裝電信裝置的用房。

輔助生產用房指直接用於安裝電信支撐裝置的用房。

2.0.3 直接經濟損失指因建築物﹑裝置及設施遭到破壞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和因停產﹑停業所減少的產值。

2.0.4 間接經濟損失指因建築物﹑裝置及設施遭到破壞導致停產所減少的社會產值以及修復所需費用等。

2.0.5 社會影響指建築物﹑裝置及設施遭到破壞導致人身**和生產條件﹑使用者使用條件的降低;以及由此造成二次災害等損失。

2.0.6 **作用指由**動引起的結構動態作用,包括水平**作用和豎向**作用。

2.0.7 抗震措施指為提高結構或構件抗震能力所採取的措施。

3.0.1 電信建築應根據其在全國通訊網中的作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劃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三個抗震設防類別。

1 甲類建築:**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對社會有嚴重影響、經濟上會造成巨大損失的建築。

2 乙類建築:**時使用功能受影響,但能迅速恢復;對

社會有重大影響﹑經濟有重大損失的建築。

3 丙類建築:**時使用功能受影響、經濟有較大損失的建築。

3.0.2 電信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表3.0.2的規定。

表3.0.2電信建築抗震設防類別

續表3.0.2

3.0.3 電信建築的輔助生產用房,應與生產用房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相同。

4.0.1 電信建築抗震設防標準,應按下列原則綜合考慮:

1 電信建築屬於生命線工程,在**時要擔負不間斷地為指揮抗震救災傳遞資訊的重要任務。

2 電信部門的生產人員,在**時仍要堅守崗位,不得撤離。

3 各級﹑各類電信建築在全國通訊網中的地位、作用不同,使用功能失效後產生的影響和造成的損失也不同。

4.0.2 各類電信建築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甲類建築,**作用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准的**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2 乙類建築,**作用應按當地抗震設防烈度計算。當設防烈度為6~8度時,抗震措施應提高一度設計;當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加強抗震措施。

3 丙類建築,**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按當地設防烈度設計。

執行本標準時,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a.0.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a.0.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a.0.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 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a.0.4 標準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訊行業標準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ic protection

of tele***munications buildings

1 總則 9

2 術語 10

3 抗震設防類別 11

4 抗震設防標準 12

1.0.2 本標準適用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的電信建築工程。

1.0.3 本標準是根據各類電信建築在全國通訊網中所處地位及**災害發生時其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等因素,對電信建築提出的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電信建築工程抗震設計應按本標準執行。同時應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2.0.2 本標準所指的生產用房﹑輔助生產用房是電信建築工程的組成部分。

1 生產用房指用於安裝電信生產裝置的房屋。包括:程式控制交換室﹑資料機房﹑測量室﹑電纜進線室﹑微波室﹑話務臺室﹑地球站機房﹑移動通訊機房﹑電力室﹑蓄電池室﹑網路管理中心﹑關口局﹑移動端局﹑短訊息中心﹑維護操作中心及電信、移動用天線支援物等。

2 輔助生產用房指用於安裝保證通訊網正常支撐裝置的房屋。包括:排程室﹑電視監控室﹑計算機室﹑控制室﹑變配電室﹑柴油發動機室等。

3.0.1 本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的有關規定,將通訊建築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三個抗震設防類別。

3.0.2 甲類建築是指**破壞後對社會有嚴重影響﹑對經濟有巨大損失的建築。這類建築對電信建築來說應該是非常少的。本標準僅限於國際通訊局站的專用建築。

表3.0.2在乙類建築中增加了「地區中心和抗震設防烈度為8﹑9度的縣及縣級市的長途電信樞紐樓的主機房和天線支承物」一條。

該條是根據國家標準《 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第5.4.3條第2款增加的

3.0.3 電信建築的輔助生產用房中所安裝的裝置是保證電信主裝置正常執行不可缺少的支撐裝置。因此,其建築的抗震設防應與生產用房的建築抗震設防類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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