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人員考核委工作規則

2021-03-04 02:03:22 字數 3231 閱讀 8164

主任、副主任委員辭職或者被撤銷委員資格,考核委應當及時提請理事會補足。

第八條考核委的具體工作可以授權市律協秘書處或者其他人員完成。

第三章機構職責

第九條考核委職責包括:

(一)對申請實習作出審核的決定;

(二)對實習人員的實習行為進行引導和監督;

(三)對實習過程中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等行為進行調查、核實;

(四)對實習人員中的違規人員做出處分的意見;

(五)對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之間在實習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六)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進行考評;

(七)向市律協理事會提出制定規範實習人員行為相關規定的建議;

(八)組織對實習人員的實習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實習人員能否執業的依據;

(九)其他與實習人員有關的紀律監督、懲戒以及紀律教育等相關的職責。

第十條考核委召開會議應提前三天通知委員,並且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方能召開。

考核委會議的決定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用表決的方式做出,凡擬決定的事項應獲得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委員請假的不得委託他人表決。

第十一條考核委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缺席的,可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

考核委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有四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理事會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召開程式與全體會議一致。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須經考核委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一)考核委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考核委工作經費的籌措、預算與決算;

(三)制定、修改各項涉及實習人員管理工作範圍的規則、制度草案;

(四)對不准予實習、集中培訓考核成績不合格以及實習期滿後考核不通過的複核;

(五)收取實習人員集中培訓費用的標準;

(六)對延長實習人員實習期決定不服的異議的複核;

(七)對違反規定的實習人員的處罰建議;

(八)對撤銷實習人員考核合格意見的決定;

(九)對違反執業紀律、職業道德的實習人員的處分移交市律協紀律查處、維權工作委員會處理的決定;

(十)其他經市律協理事會決定屬於考核委表決的事項。

第十三條考核委授權人員的職責包括:

(一)負責審查實習人員申請,並將審查結果報考核委討論並執行考核委的決定;

(二)對律師所的實習場所、條件、實習人員規定的執**況進行實地檢查、督促,並將結果書面報考核委,作為考核依據之一;

(三)參與實習人員的考核工作;

(四)收集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對實習工作的意見、建議,及時向考核委報告;

(五)對違反實習人員管理規定的情形向考核委提出教育及處分、處罰建議。

第四章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考核委委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考核委的會議;

(二)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三)享有表決權;

(四)對已受理的實習人員違法、違紀情況享有調查權和提議權;

(五)對實習人員進行面試及考評,對實習人員違法違紀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六)向考核委提出培訓實習人員的計畫;

(七)不得營私舞弊,對實習人員打擊報復;

(八)不得有其他損害考核委聲譽的行為。

第十五條主任委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召集並主持考核委會議;

(二)負責審核處分決定書;

(三)負責簽署考核委所做出的決議;

(四)主持制定考核委的年度工作計畫;

(五)主持考核委日常工作;

(六)授權副主任委員行使其權利,履行其積責。

第十六條副主任委員根據考核委分工情況,負責協助主任工作。經主任委託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職責。

第五章實習管理工作的執行

第十七條考核委授權市律協秘書處協助完成以下工作:

(一)受理、登記實習及考核申請,並做好建檔工作;

(二)按照計畫組織實習人員參加培訓;

(三)對實習人員違法違紀情況進行初步審查,並協助委員參與調查、核實等工作;

(四)為考核委起草有關檔案、報告;

(五)協**核委召開會議及舉行其它相關活動;

(六)承擔考核委其他工作活動的後勤保障工作;

(七)與實習人員管理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市律協秘書處在收到實習、集中培訓考核及實習期滿考核的申請後,應核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並簽署初步意見報考核委決定。

第十九條考核委委員及授權工作人員在參加考核工作時,執行迴避。

第二十條考核委委員及授權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已經參加考核工作的應當立即向考核委提出迴避申請,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迴避:

(一)本人與利害關係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本人與利害關係人或者涉嫌違規的實習人員在同一律師事務所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考核工作公正進行的。

第二十一條對於提出迴避的申請,考核委應當及時審查,在收到迴避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迴避的決定,決定作出後立即書面通知提出申請迴避的委員、利害關係人,並記錄在案。

第二十二條考核委主任、副主任的迴避由市律協會長會議決定;考核委委員和授權工作人員的迴避,由考核委主任決定。

第二十三條在迴避申請被書面批准之前,考核委不停止考評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四條考核委授權市律協秘書處負責有關實習活動投訴事項的調查取證工作。

調查取證時不得少於兩名調查人員。在向律師行業之外的相關單位調查時,應出示市律協公函。

調查人員必須全面、客觀、公正的進行調查和蒐集有關證據。

調查人員負責對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有無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用書面報告考核委。

第二十五條授權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案件過程中,不得與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私下交往、接觸,不得有接受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的宴請、禮物等可能影響公正調查和處理本案的一切行為。

第二十六條詢問投訴人、證人和涉嫌違規的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以下統稱被詢問人),應當製作《詢問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閱核後,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授權工作人員在審查案件時,三名成員中有一名審查人,兩名複核人。三名成員應輪流擔任審查人、複核人。

第六章實習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八條考核委將根據實習人員的申請,每季度主持不少於一次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條實習人員的考核,依照《珠海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細則(試行)》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考核委的其他工作程式和規則,按全國、省、市律協有關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則由市律協制定,由市律協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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