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地下礦山常見違章及處罰規定

2021-03-04 01:58:56 字數 4480 閱讀 2309

xx非煤地下礦山

安全管理考評辦法

編制審核

審批xx礦山

x年x月

開陽廣隆礦業****清江磷礦分公司

安全管理考評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xx礦山安全管理,規範員工作業行為,嚴肅查處「三違」現象。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處理生產安全隱患,把生產安全事故消滅於萌芽狀態,杜絕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公司利益和維護公司形象。結合xx礦山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考評辦法。

第一章勞動組織紀律考評

第一條新員工入礦須按相關程式辦理入職手續,經**安全教育培訓且考試合格後,方可入井作業。若用人部門私自安排未辦理入職手續人員從事井下作業的,一經查實,處罰責任部門負責人500元/人.次或處罰安排人員責任者500元/人.

次;若因此發生安全事故,後果由私自安排的人員全部負責。

第二條未經礦部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將非本礦人員私自安排到井下進行參觀學習或從事其它活動。一經查實,處罰私自安排人員500元/次;若因此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果由私自安排人員全部負責。

第三條入井作業人員須如實在井口辦理入井、出井簽字手續,不得請他人代簽,不得簽到後不下井。一經查實,出、入井未在井口辦理出、入井簽字手續的,處罰當事責任者20元/次;請人代辦出入井簽字手續的,處罰代簽人、被代簽人各20元/人.次;簽到後不入井的,按曠工處理。

第四條酗酒上班的,一經查實,處罰當事責任者100元/次 ,並立即停止當班工作,不計當班出勤。

第五條作業人員須正確佩戴好安全帽(倒短車駕駛員、鏟車駕駛員、井下值班室人員等有操作護棚的除外,但下車或離開值班室必須正確佩戴好安全帽),未正確佩戴安全帽的,一經查實,做如下處罰:

(1)井下作業人員未戴安全帽的,處罰當事責任者200元/次;

(2)地面涉及要求佩戴安全帽的工作,未戴安全帽的,處罰當事責任者100元/次;

(3)未繫安全帽系的,處罰當事責任者員50元/次;

第六條入井作業人員須佩帶有效礦燈或手電筒、正確佩戴防塵口罩、穿水鞋。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一經查實,做如下處罰:

(1)未佩帶有效礦燈或手電筒的,處罰當事責任者20元/次;

(2)未按要求佩戴防塵口罩的,處罰當事責任者50元/次;

(3)未按要求穿水鞋的,處罰當事責任者50元/次(駕駛員在車上除外,下車必須按要求穿水鞋)。

第七條未按要求參加培訓的員工,做如下處罰:

(1)對遲到、早退者處罰20元/次;

(2)對未請假不參加培訓者,處罰100元/次;

(3)培訓上課期間玩手機或打瞌睡的,處罰當事責任者20元/次 ;

(4)培訓上課時在課堂上交頭接耳、大聲喧嘩等擾亂課堂紀律的,處罰當事責任者20元/次;

(5)雖參加培訓但未按要求參加考試的,處罰當事責任者50元/次。

第八條上班遲到、早退、脫崗的,做如下處罰規定:

(1)對遲到、早退的管理人員處罰50元/次;

(2)對脫崗的管理人員處罰200元/次;

(3)對遲到、早退的班組人員處罰20元/次;

(4)對脫崗的班組人員處罰100元/次;

(5)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事故的,按第九章的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九條對開會缺席、遲到、早退、擾亂會場紀律(如手機響、打**、交頭接耳、玩手機、打瞌睡、隨意走動、大聲喧嘩、起鬨等擾亂會場紀律的行為)的,做如下處罰:

(1)對未請假缺席當事責任者處罰100元/次;

(2)對遲到、早退的,處罰當事責任者20元/次;

(3)視情節輕重處罰擾亂會場紀律當事責任者20至100元/次。

第十條礦區範圍內嚴禁酗酒**、打架鬥毆、聚眾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違反上述規定,做如下處罰規定 :

(1)視情節輕重對酗酒**者,處罰200元至1000元/人.次,情節特別嚴重的,除罰款外,另處待崗乙個月,視其思想轉變情況決定是否繼續留用;

(2)對打架鬥毆者,處罰參與鬥毆者500-1000元/人.次,並作開除處理;因打架鬥毆導致他人受傷或致殘,所產生一切後果由參與打架鬥毆的責任人自行負責;觸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3)在礦區範圍內藉故毆打他人的,處罰當事責任者500-1000元/次;並作開除處理;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致殘的,除公司處罰外,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當事責任者自行承擔,觸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4)聚眾賭博的,對聚眾帶頭人處罰200元/人.次,對參與賭博責任人處罰50元/人.次。

(5)對吸毒者,一經查實,開除處理。

第十一條對不服從管理,不滿因自己的「三違」行為受到處罰而侍機威脅、謾罵管理人員者,處罰200至500元/次;毆打管理人員的,作開除處理。

第十二條礦山在舉行公共活動期間(如組織安全月活動,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等),被安排到的人員必須積極參加,對不參加的處罰100元/人.次。

第十三條礦山若有特殊情況發生,礦山所有人員不准隨意離開礦山,有事按規定請假,經領導同意後方可離開礦山,並保持手機24小時開通,隨時聽候呼叫。違反此規定,處罰責任人200元/次。

第十四條上班期間睡崗、串崗的,除不計當天出勤外,另處罰當事責任者100元/次,若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第九章相關條款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為不影響次日的工作,礦山員工在礦娛樂時間應不超過當日23:00,不按此規定執行,處罰當事責任者20元/人.次。

第十六條連續曠工十五天或全年累計曠工三十天者,開除處理。

第十七條井內、井外噓風打哨、高聲喧嘩、起鬨等不聽勸阻的,處罰當事責任者20元/人.次。

第十八條現場人員未制止他人違章作業的,處罰100元/人.次。

第十九條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處罰當事責任人200-500元/次;因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責任認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條未拒絕違章指揮而冒險作業的,處罰冒險作業者200元/次;因違章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責任認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領導或相關管理人員安排工作不服從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除外),屬個人行為的,處罰當事責任者100-200元/次;屬集體行為(含二人以上)的,視情節處罰200-1000元/次。

第二十二條未執行交**制度或交**不清而影響正常生產的,視情節處罰當事責任者100-500元/次。值班記錄填寫不真實的,處罰當事責任者100-200元/次;若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責任認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三條私拿公司或他人財物的,視情節處罰當事責任者200元至5000元/次;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辦理。

第二章頂幫安全管理考評

第二十四條作業班組在作業面無照明或照明不足的情況下盲目冒險作業。一經查實,處罰責任班組100元/次,且責任班組須立即停止作業,進行整改;拒絕整改或未完成整改而繼續冒險作業的,處罰作業班組200元/次;同一班組不能重複同樣的違章行為,否則,每重**生一次同樣的違章行為,處罰金額將在上次處罰金額的基礎多增加100元。

第二十五條作業班組至少在作業面常備完好有效長短撬棍各一根。未按要求配備,每少配備一根撬棍,處罰責任作業班組100元,並在整改期限內完成配備。同一班組不能重複同樣的違章行為,否則,每重**生一次同樣的違章行為,處罰金額將在上次處罰金額的基礎多增加100元。

第二十六條作業班組不按規定管理好撬棍,導致撬棍因鏟車碾壓、片幫冒頂、爆破等原因損壞的,除照價賠償外,另處罰責任作業班組50元/根。

第二十七條班組按要求領取撬棍時庫房無備用撬棍材料的,處罰安全科分管責任人100元/人.次。

第二十八條作業面幫頂有明顯安全隱患未進行處理或處理不認真,處理後幫頂仍有明顯的安全隱患未處理到位就開始蠻幹、冒險作業的班組。一經查實,處罰作業班組200元/次。

第二十九條作業班組在掘進作業前,須仔細檢查鑿岩機具及風、水、管、線的完好情況,確認完好並全部牢固連線好後方可進行掘進作業。違反上述規定,視情況處罰責任班組100至200元/次。

第三十條放炮後不處理安全或安全處理不到位就離開崗位,給後序工作留下安全隱患的。一經查實,處罰責任班組200元/次。

第三十一條打殘眼、打乾眼和不按要求將盲炮處理到位就進行掘進作業的。一經查實,處罰責任班組300元/次。

第三十二條作業面施工作業時,必須有人監護安全和輔助掘進作業,違反此項規定,處罰責任班組100元/次。

第三十三條不按要求進行安全支護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1) 採用φ40的釺頭打錨桿孔進行錨桿支護或錨網支護。一經查實,不計勞務費用,且處罰責任班組500元/次,並由責任班組照價賠償違章支護所消耗的材料費用。

(2) 錨桿支護角達不到要求,(與岩層面的夾角不小於70度),對支護岩層反而造成破壞作用的,除不結算支護費用外,對已使用的錨桿由責任班組照價賠償。

(3) 在進行混凝土支護過程中,澆灌的混凝土出現嚴重質量問題,起不到支護作用而造**為安全隱患的,一經查實,除不結算勞務費用外,對已使用的材料由責任班組照價賠償。

(4) 噴漿支護時,未按要求進行噴漿,噴漿厚度及強度達不到要求的,不結算噴漿勞務費用。

(5) 在進行整改或支護作業過程中,必須保護好測點,未保護好測點的(特殊情況除外),處罰相關當事責任人100元/點。

第三十四條高空作業或坡度較大的巷道施工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系安全帶或安全繩。未按要求執行的,處罰責任人200元/次。

第三十五條不服從管理,對安全隱患整改指令或方案找各種理由搪塞、拒不執行的而繼續冒險作業的,處罰責任班組或責任人500元/次,並勒令按整改指令或方案進行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條放炮後炮煙未吹散、空氣質素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情況下冒險進入作業面的,處罰當事責任人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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