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監督**:962020
國家旅遊局位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質量監督**:(010)65275315
上海市消費者申(投)訴舉報中心
舉報投訴**:12315
合同編號
上海市國內旅遊合同
(2009版)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乙方(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範圍
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標的
旅遊路線名稱團號
組團方式 □自行組團 □委託組團(被委託方
行程共計天夜(含在途時間)。
出發日期出發地點
途徑地點
目的地結束日期返回地點
第二條遊程與標準(如附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專案名稱
遊覽時間
景點名稱
景點遊覽時間
往返交通標準
遊覽交通標準
住宿天數 ,旅遊飯店名稱標準
用餐次數 ,標準
自選專案名稱費用
旅遊者自由活動時間次數
購物場所名稱
購物次數時間
地接社名稱
導遊服務(□全陪;□地陪)。
第三條旅遊者保險
乙方應提示甲方購買旅遊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保險金額元 ,保險費元。
第四條旅遊費用及其支付
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總額元,費用付款期限
旅遊費用支付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第五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甲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旅遊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遊消費專案。
3.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有權要求乙方協助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甲方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可憑有效憑證要求乙方先行賠付。
4.在旅遊過程中,甲方應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由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專案,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7.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並對填寫資訊的真實性負責。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旅行社。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如實介紹相關旅遊服務專案和標準,向甲方推薦購買個人旅遊意外保險,並在合同中予以註明。
2.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提供服務。對在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乙方應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3.甲方屬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遊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遊景點門票**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4.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費用遇國家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5.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徵得旅遊團隊多數成員同意後可以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變更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按實結算。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旅遊出行前,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3.以上違約責任如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票務等損失,可參照相關部門有關條款另行賠償,違約金或賠償金總額不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二)旅遊途中甲方或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未按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相關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遊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三)其它違約責任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行程單和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簽約地點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住所營業場所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經辦人
聯絡**聯絡**
郵編郵編
日期日期
旅行社雇員合同
本合同雙方 受聘人年齡 性別籍貫 身份證號碼 於年月日簽定雇員合同如下 1 受聘職位 2 受聘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3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按旅行社規定的時間辦公 如加班,按旅行社規定予以補貼。節假日 規定的公眾假期放假。4 工資計算 每月工資為元人民幣 不包括獎金 5 試用期 雇員須經三個月...
旅行社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除視為乙方違約外,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 甲方以暴力 威脅 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第十四條違約責任追究。如屬甲方違約,甲方需額外支付乙方乙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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