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2021-03-04 01:40:12 字數 2449 閱讀 7523

4.2.2 接觸有毒有害物工種人員上崗前、離崗前應體檢,在崗人員每年體檢一次。

4.2.3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每年至少監測一次。

4.2.4 安全生產部設立工作場所危害因素監測檔案。

5 監督檢查與考核

5.1 由廠長工作部負責監督與考核。

5.2 本制度按廠《經濟責任制考核管理標準》的有關部分進行考核。

6 附則

6.1 本制度由人事勞動部負責解釋。

6.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國家2023年5月1日起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業病的種類:

1、目前我國公布的職業病共9類:職業中毒、塵肺、物理因素職業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

二、與建築業有關的主要職業病:

1、職業中毒:由於施工現場通風不良等原因,如地下室施工,沒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可造成區域性環境大量的有毒物質積聚,造成急性中毒。如油漆工長期接觸有毒有害物品,如果不注意防護,或者防護不當。

可造成慢性苯中毒,如白血球減少,進一步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導致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

2、塵肺:粉塵作業人員,如石工、電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個人防護,輕者可導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或支氣管哮喘,長期在粉塵的作業環境下工作,嚴重時可導致塵肺。

3、職業性耳病:建築施工現場的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振動機等高分貝的雜訊,長期在這種環境因素下作業,可使人聽力減退,嚴重時可造成耳聾。

4、職業性眼病:如電焊工在操作施工時,不帶眼罩,不注意眼部的保護,可導致電光眼,使眼睛紅腫疼痛,不能視物。

5、心血管疾病:由於建築施工人員大多為高空作業、長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緊張,可導致高血壓、冠心病的發生。長期在不良環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長期接觸雜訊、振動等,也會導致高血壓及冠心病的發病率提高。

6、骨髓及軟組織損傷:因建築施工人員大多為重體力勞動,主要由外傷、提重或負重、不良體位等因素造成。如急性腰扭傷、慢性腰痛、腰肌勞損、韌帶損傷和腰椎間盤突出症。

7、高溫中暑:由於夏天高溫露天作業,太陽直射,沒有防護措施,或者防護不當,不科學安排工作時間。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員中暑。

再如夏天在地下室施工,由於區域性環境高溫高濕,或者通風裝置不良,沒有採取有效的降溫措施,也可導致施工人員中暑。

三、預防措施

1、專案部應把職業病防護費用列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發揮防護作用。

(l)工程管理部為職業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由專案部經理負責,開展職業病預防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畫及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

(5)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及應急救援預案。

2、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職業衛生教育,特別是油漆工、電焊工、粉塵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等特殊工種,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檢查發現不適宜原工作的,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必要時進行醫學觀察。

3、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施工現場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5、專案部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

6、專案部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8、施工現場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施工現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損傷的有毒、有害施工現場,勞動者必須配置一定的防護用品,並設定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藥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

10、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提高職業衛生的知識。督促、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12、發現施工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立即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方可重新施工作業。

13、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施工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引用檔案:

《勞動衛生預防職業病學》

《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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