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事迴避制度的請示

2021-03-04 01:37:20 字數 1408 閱讀 5286

五、考核迴避管理

1、凡公司在招聘、員工考評加薪、晉公升、員工調動過程中,涉及到自己的配偶、親屬、入職介紹人或有特殊關係的人,考評者及公司二級機構及以上管理人員應主動申請迴避。

2、公司在管理人員提拔、任免、培訓選送時,公司二級機構及以上管理人員不得直接向有關部門推薦自己的配偶、親屬或有特殊關係的人。

3、公司不允許有上下級關係或存在權責利益的夫妻、三代以內的親屬同在本部無二級機構的同一部門、同一二級機構、同一分子公司同一部門工作;不允許二級機構及以上管理人員的配偶、親屬或有特殊關係的人在其本人直接或間接管轄的部門工作。如出現上述情況,當事人應向人力資源部門申請迴避;更不允許二級機構及以上管理人員申請將自己的配偶、親屬或有特殊關係的人員異動到本人直接或間接管轄部門工作。

4、二級機構及以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的配偶、親屬或有特殊關係的員工牟取私利,向其他部門打招呼、說情、施加壓力等。上述情況,一經查實,公司將從重處理。

5、同一部門、同一業務單位的男女同事確定為戀愛關係或結婚,如存在上下級關係或是權責利益關係應在乙個月內申請進行工作崗位的調整,兩人不能同在乙個部門(指同乙個二級機構、分子公司同一部門或同在財務、市場、物資等部門)。

6、為避免公司小團隊作風,在各級管理人員的任免、工資評定、培訓選送、工作調動等事情的處理上,直接上級對直接下屬只有建議權,沒有決定權,應按公平競爭的原則。

7、公司二級機構及以上管理人員親屬需實行備案,二級機構及以上管理人員如有配偶、三代以內的親屬在本公司上班的,須將其名單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彙總,報總經理確認後備案,以前有備案的不用再次登記。

8、公司各部門以前存在與本制度第五條第3小條規定不符之情況的,應在本制度生效後乙個月內,由各部門統計後上報至分公司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初步意見,報公司領導批准後,進行調動、安排。

六、獎勵與處罰

1、人力資源部在招聘過程中應嚴格把關,如應聘者與接收部門的二級機構及以上管理人員存在親屬或特殊關係,應予以登記迴避。如明知應聘者與接收部門的相關管理人員存在親屬或特殊關係卻安置到該部門,一經查實,第一次給予書面警告,並罰款50元,以後再查實類似事件,處罰加倍。

2、所涉及到的管理人員應主動向部門登記自己的配偶、親屬或有特殊關係的人的所在部門及崗位。如隱瞞不報者,一經查實存在上下級或權責利益關係的,給予記過處分,並罰款200元。

3、鼓勵員工對此類情況進行舉報、揭發,舉報人所舉報事項經查屬實後給予嘉獎,給予100元/次的獎勵,並對舉報人、揭發人身份予以保密。

4、對違反以上第五條第3、4、5小條內容規定的當事人或責任人,一經查實給予記大過處分和200元/次的罰款並限期糾正;一年內累計違反2次者,給予降級處理或開除。

5、如應聘人員在招聘時隱瞞而被招聘的,一經查實,可以辭退所招聘員工,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並對其相關聯人員進行記過處分。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本制度經公司發文審批完成正式發文起執行,過去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關於人事迴避制度的請示

五 考核迴避管理 1 凡公司在招聘 員工考評加薪 晉公升 員工調動過程中,涉及到自己的配偶 親屬 入職介紹人或有特殊關係的人,考評者及公司二級機構及以上管理人員應主動申請迴避。2 公司在管理人員提拔 任免 培訓選送時,公司二級機構及以上管理人員不得直接向有關部門推薦自己的配偶 親屬或有特殊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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