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

2021-03-04 01:37:19 字數 4401 閱讀 3497

一、關於發布國家標準《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的通知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畫(第二批)的通知》(建標[1998]244號)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經有關部門會審,批准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210—2001,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

1、3.1.5、3.

2.3、3.2.

9、3.3.4、3.

3.5、4.1.

12、5.1.11、6.

1.12、8.2.

4、8.3.4、9.

1.8、9.1.

13、9.1.14、12.

5.6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裝飾工程及驗收規範》(gbj210—83)、《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23年11月1日

二、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建設部建標[1998]244號文《關於印發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畫(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jgj73—91)和《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修訂而成的。

在修訂過程中,規範編制組開展了專題研究,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多年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在設計、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經驗,按照「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方針,進行了全面的修改,並以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了僵有關單位的意見,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反覆修改,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範是決定裝飾裝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質量驗收規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按施工工藝和裝修部位劃分為10個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單獨成冊外,其他9個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均由本規範作出規定。

本規範共分13章。前三章為總則、術語和基本規定。第4章至第12章為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其中每章的第一節為一般規定,第二節及以後的各節為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

第13章為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

本規範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區域性修訂,有關區域性修訂的資訊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誌上。

本規範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為了提高規範質量,請各單位在執行本規範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的意見反饋給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通訊位址:北京市北三環東路30號,郵政編碼:100013),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規範主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本規範參編單位: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中國建築一局裝飾公司

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總站

上海匯麗(集團)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築裝飾工程****

北京建誼建築工程****

1 總則

1.0.1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範。

說明:1.0.

1 目前,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主要依據兩本標準:《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jgj73—91)和《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的第十章、第十一章。在20世紀90年代,這兩本標準為保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在科技和經濟領域的快速發展,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材料發生了很大變化;由於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要求和審美觀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本規範是在兩本標準的基礎上編制的,同時,考慮了近十幾年來建築裝飾裝修領域發展的新材料、新技術。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既有建築的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

說明:1.0.2 此條所述新建、擴建、改建及既有建築包括住宅工程,但不包括古建築和保護性建築。既有建築是指已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築。

1.0.3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設計檔案及其他技術檔案對工程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於本規範的規定。

說明:1.0.

3 本規範規定的施工質量要求是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要求。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按低於規範的標準設計;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檔案必須滿足本規範的要求。雙方不得簽訂低於本規範要求的合同檔案。

當設計檔案和承包合同的規定高於本規範的要求時,驗收時必須以設計檔案和承包合同為準。

1.0.4 本規範應與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建築裝飾裝修 building decoration

為保護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完善建築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築物,採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建築物的內外表面及空間進行的各種處理過程。

說明:2.0.

1 關於建築裝飾裝修,目前還有幾種習慣性說法,如建築裝飾、建築裝修、建築裝潢等。從三個名詞在正規檔案中的使用情況來看,《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jgj73—91)和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沿用了建築裝飾一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1995)沿用了「建築裝修」一詞。從三個名詞的含義來看,「建築裝飾」反映面層處理比較貼切,「裝修」一詞與基層處理,龍骨設定等工程內容更為符合。

而裝潢一詞的本意是指裱畫。另外,裝飾裝修一詞在實際使用中越來越廣泛。由於上述原因,本規範決定採用「裝飾裝修」一詞並對「建築裝飾裝修」加以定義。

本條所列「建築裝飾裝修」術語的含義包括了目前使用的「建築裝飾」、「建築裝修」和「建築裝潢」。

2.0.2 基體 primary structure

建築物的主體結構或圍護結構。

2.0.3 基層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裝飾裝修施工的面層。

2.0.4 細部 detail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中區域性採用的部件或飾物。

3 基本規定

3.1.1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進行設計,並出具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3.1.2 承擔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由於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設計單位負責。

3.1.3 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3.1.4 承擔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對建築物進行必要的了解和實地勘察,設計深度應滿足施工要求。

3.1.5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必須做主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當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築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說明:3.1.

5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築裝飾裝修行業已經成為乙個重要的新興行業,年產值已超過1000億元人民幣,從業人數達到500多萬人。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為公眾營造出了美麗、舒適的居住和活動空間,為社會積累了財富,已成為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乙個組成部分。但是,在裝飾裝修活動中也存在一些不規範甚至相當危險的做法。

例如,為了擴大使用面積隨意拆改承重牆等。為了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本身不會導致建築物安全度降低,或影響到建築物的主要使用功能如防水、採暖、通風、供電、供水、供燃氣等,特制訂本條。

3.1.6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3.1.7 當牆體或吊頂內的管線可能產生冰凍或結露時,應進行防凍或防結露設計。

3.2 材料

3.2.1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燒效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的規定。

3.2.3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的規定。

3.2.4 所有材料進場時應對品種、規格、外觀和尺寸進行驗收。材料包裝應完好,應有產品合格證書、中文說明書及相關效能的檢測報告:進口產品應按規定進行商品檢驗。

3.2.5 進場後需要進行複驗的材料種類及專案應符合本規範各章的規定。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品種、同一型別的進場材料應至少抽取一組樣品進行複驗,當合同另有約定時應按合同執行。

說明:3.2.

5 對進場材料進行複驗,是為保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採取的一種確認方式。在目前建築材料市場假冒偽劣現象較多的情況下,進行複驗有助於避免不合格材料用於裝飾裝修工程,也有助於解決提供樣品與供貨質量不一致的問題。本規範各章的第一節「一般規定」明確規定了需要複驗的材料及專案。

在確定專案時,考慮了三個因素,一是保證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二是儘量減少複驗發生的費用,三是盡量選擇檢測同期較短的專案。關於抽樣數量的規定是最低要求,為了達到控制質量的目的,在抽採樣品時應首先選取有疑問的樣品,也可以由雙方商定增加抽樣數量。

3.2.6 當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應對材料進行見證檢測時,或對材料的質量發生爭議時,應進行見證檢測。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

基本規定 3 1設計 3.1.1建築裝修工作必須進行設計,並出具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檔案。3.1.5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必須保證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築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 確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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