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分行個人存貸積數掛鉤貸款操作規程

2023-02-07 07:06:06 字數 4740 閱讀 724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個人存貸積數掛鉤貸款管理,促進業務穩健發展,根據《中國農業銀行個人信貸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制度辦法,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存貸積數掛鉤貸款是指我行根據信貸風險管理辦法,在綜合評價借款申請人還貸能力的前提下,以借款人在我行產生的現金流量為參照,按照存款積數的一定比例核定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存貸積數掛鉤是個人信貸業務額度、期限和綜合定價的一種核定方式,也風險控制、貸後管理的補充手段,存貸積數掛鉤貸款基本的操作與管理仍需遵循相關個人信貸產品制度。

第四條存貸積數掛鉤貸款主要適用於個人助業貸款,其他個人貸款可參照執行。

第五條辦理存貸積數掛鉤貸款遵循「先存後貸、以存定貸、多存多貸、存貸雙贏」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機構准入

第六條開辦存貸積數掛鉤貸款的經營機構由各二級分行實施准入管理。

第七條經營機構准入條件。開辦存貸積數掛鉤貸款的經營機構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地有形成規模、較為成熟的專業市場為依託,或當地個體經濟發達、市場交易活躍,金融生態良好;

(二)經營機構信貸管理規範,近三年以來未發生重大違規信貸事件或其他重大經濟案件;

(三)經營行(指一級支行)具備一定的存貸規模總量,個人貸款不良比例控制在1%以下;

(四)配備持有信貸上崗資格證的專職信貸人員;

(五)其他核准行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各二級分行要對轄內開辦機構實施風險警戒線管理,對存貸積數掛鉤貸款不良率超過1%的一級支行給予風險警示,連續三個月超過1%的,暫停該支行轄內所有機構辦理該項業務。整改後存貸積數掛鉤貸款不良率連續三個月低於1%的,方可重新核准開辦。

第三章客戶准入

第九條申請保證方式存貸積數掛鉤貸款的借款人,除應符合相應產品制度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貸款行發生存款業務結算時間原則上為6個月以上,最低不少於3個月;首次申請貸款時上乙個計算週期內日均存款餘額達到5萬元以上。雖沒有與貸款行發生存款業務關係或未達最低日均存款餘額要求的,但能在指定期限內為經營行帶來一定存款或其他綜合效益的,可先行准入。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資金進出較為頻繁,在貸款行的貨款歸行率高;

第十條採取房產或其他抵(質)押的存貸積數掛鉤貸款客戶准入應遵循相應貸款產品制度規定。

第四章存款積數計算

第十一條經經營行或審批行審核同意,借款人可指定本人和關係人在貸款機構或所在一級支行的存款積數為該貸款客戶的存貸掛鉤存款積數,與經營行建立存貸掛鉤關係。

借款人的關係人僅限於:借款人配偶、借款人子女、借款人父母、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借款人企業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存款積數計算範圍:

(一)個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二)借款人計算期內通過經營行購買的**、國債、理財產品;

(三)對貸款用於借款申請人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小企業、承包企業經營的,在農行無用信的企業存款賬戶;

(四)在規定的存款積數計算期內,發生銷戶的,已銷戶賬戶的存款積數也可列為可用存款積數;

(五)應扣減質押、保證金、司法凍結、已享受其他優惠的存款賬戶的存款積數。

(六)經營行可根據營銷需要適當擴大計算關鍵時點的存款積數。

第十三條乙個存款賬戶只能與乙個借款客戶建立存貸掛鉤關係。根據客戶需要,可以經原審批行審批將自己的存貸掛鉤關係變更到其他符合條件的借款人。

第十四條計算週期。存款積數的計算週期由經營行根據實際情況與客戶協商選擇季、半年、年等為單位上推計算,自申請借款之日起上推原則上不超過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五條計算截止日。系統讀取存款積數計算截止日為借款申請日的上月末日,人工計算存款積數截止日可為借款申請日。

第十六條計算方法。

可用存款積數=活期賬戶可用存款積數+定期存款可用存款積數+其他可用積數。

日均存款餘額=可用存款積數/存款積數計算週期的天數

積餘可用存款積數=可用存款積數-已提取使用的存款積數。

1、新發生存貸積數掛鉤貸款積數計算

(1)活期存款賬戶(含銀行卡賬戶)可用存款積數計算方法:

按期結息賬戶的可用存款積數=上n個計息週期存款積數+本期存款積數(至截止日機讀存款積數)+上第n+1計息期存款積數×([上第n+1計息期天數-本期初至計算截止日] ÷上第n+1計息期天數)

n=計算週期(月)/計息週期(月)的整數-1

計息期存款積數=計息期已計付利息合計÷當期執行利率;

(2)定期存款可用存款積數。

定期存款提前或延期支取日作為定期存款到期日計算。

①計算截止日早於存款到期日:

可用存款積數=已存款天數(計算截止日-定期存款開戶日)×存款金額

當已存天數(計算截止日-定期存款開戶日)>計算週期天數,時按計算週期天數計算;

②計算截止日晚於存款到期日:

a、計算截止日-定期存款開戶日≤計算週期天數

可用存款積數=(定期存款到期日-定期存款開戶日)×存款金額

b、計算截止日-定期存款開戶日》計算週期天數

可用存款積數=(計算週期天數-[計算截止日-定期存款到期日])×存款金額;

(3)其他可用存款積數。

**份額、國債、理財產品的積數計算,參考定期存款。

關鍵時點積數根據營銷管理需要適當擴大倍數後作為其他可用存款積數。

2、發生第二筆及以後貸款

按以下方法計算「可用存款積數」

可用存款積數=積餘存款積數+本期新增存款積數

本期新增存款積數=活期新增存款積數+定期新增存款積數+其他新增積數,其中:

①活期新增存款積數=借款計算截止日機讀存款積數+(上n個季度已計付利息合計÷執行利率)-上次計算截止日機讀存款積數。n值為貸款申請日與上次計算截止日相隔幾個季度。

②定期新增存款積數=(計算截止日-上次計算截止日)×存款金額

若貸款申請日晚於定期存單到期日,則定新增存款積數=(定期存單到期日-上次計算截止日)×存款金額;

3、若客戶借款申請日與最近一次借款申請日(計算截止日)間隔超過365天(1年)及以上沒有發生貸款業務,則存款積數按「新發生存貸積數掛鉤貸款積數計算」。

4、其他規定。

(1)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的,一般情況下存款積數不退。

(2)借款人到期歸還貸款的,存款積數一律不退回。

(3)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到期貸款發生臨時逾期的,經營單位應立即追回貸款且相應扣減5倍貸款逾期積數的存款積數

調整後積餘可用存款積數=積餘可用存款積數-(貸款本金×貸款逾期天數×5)。

第五章存貸積數應用

第十七條存款積數可作為保證方式存貸積數掛鉤貸款的准入參考條件,核定額度、期限和綜合定價的參考依據;存款積數也可作其他擔保方式的個人貸款進行綜合定價的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存貸積數掛鉤貸款額度。

存貸積數掛鉤貸款金額應考慮借款人生產經營或收入能力,資金需求狀況及還款能力、貸款擔保等因素確定。

存貸積數掛鉤貸款額度確定的方法:根據借款人(掛鉤關係人)在貸前可用積數內提取使用的積數、貸款天數(最小按90天計算,大於90天按實際天數計算)及一定的存貸比例來確定。計算公式為:

貸款金額=(擬提取使用的積數)÷(貸款天數×存貸比例)。

存貸比例原則上按存款積數與貸款積數之比不低於1:1的比例掌握,對上推一年內計息存款積數在3600萬以上的,可以按不低於1:3的比例掌握;單戶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計算期內日均存款的3倍,最高不得超過4倍。

第十九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原則上控制在6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1年(含),且不得超過存款積數計算週期的2倍。

第二十條貸款擔保。按照農業銀行信貸業務擔保管理辦法和相應的產品制度辦法執行,另應追加作為積數掛鉤關係人的借款人企業工作人員為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

第二十一條貸款利率。經營行應在許可權內按存貸比例及擔保類別合理分檔執行差別化利率。

第二十二條先貸後補積數貸款。首筆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六個月,貸款金額不超過50萬元,利率就高定價;再次貸款應根據實際存款積數確定,如若未達承諾應拒貸或適當降低額度,提高利率。

第二十三條最高額迴圈用款。對資金周轉頻繁,存款積數穩定性強,提供的保證能力充足的借款人,貸款行可以根據一年為計算週期的存款積數核定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迴圈額度,扣減相應存款積數,簽訂最高額擔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在迴圈有效期和額度內可反覆使用,每筆貸款的到期日最遲不得超過迴圈額度到期日。

第六章積數管理

第二十四條積數台賬。客戶部門應按戶建立存貸積數台賬,積數臺賬表作為貸款報批重要依據。

人工計算農行系統存款積數的,由會計部門提供原始資料,在原始材料上加蓋名章和業務公章,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客戶經理提取計算所需資料計算存款積數,登記《存貸積數台賬》(格式見附件3),試算貸款額度、期限,貸款報批同時上傳積數計算原始依據、計算表、台賬等紙質或電子資料;審查人員應重點審核積數計算範圍及計算是否正確,適用的存貸比例、額度、期限是否符合規定;放款崗應複製留存積數臺賬表,複核確保台賬記錄連續完整有效。

使用存貸積數掛鉤貸款系統的,相關部門與人員要根據系統操作規定讀取、調節、登記管理借款人及關係人的存款積數,試算並接受貸款額度、期限相關控制,扣減存款積數,及時登記貸款額度、期限等發放情況。

第二十五條積數監管。客戶部門應對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和賬戶內資金變動情況進行持續監測,會計部門應該予以配合,發現存款積數異常波動或持續下降的,要檢查發生原因,視情況提起風險預警。

對借款申請人弄虛作假虛增存款積數以套取貸款的,要列入信貸制裁名單,並停止發放存貸積數掛鉤貸款;對提供存款積數原始資料不實的,違規增減存款積數的,要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相關引數管理。各經營行應根據業務經營、同業競爭等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及時制定、調整存貸比例、差別化利率、貸款額度控制比例等執行標準,向二級分行個貸管理部門和審批中心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操作規程由中國農業銀行**省分行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操作規程自發布日起施行,原《中國農業銀行***分行個人存貸積數掛鉤貸款操作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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