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經濟法基礎強化記憶整理

2023-02-06 11:54:03 字數 4582 閱讀 4303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總論 (13;11;7.5)

* 法的本質:是「統治階級」和「國家意志」的體現。

* 法的特徵:具有國家意志性;具有強制性;具有利導性;具有規範性

* 法律關係:是被法律規範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任何乙個法律關係都是由主體、客體、內容三個要素組成。

* 法律關係的主體: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1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利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2各種企業事業組織3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國家、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 法律關係客體:物(1自然物:土地、森林2人造物:

機器、建築3貨幣和有價**)、非物質財富(1知識產品:著作、發明2道德產品:榮譽稱號、嘉獎表彰)、行為(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提供一定勞務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人身

* 法律事實:是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1法律事件:自然現象(水災、**、颱風等)、社會現象(戰爭、重大政策改變)

2法律行為

* 法的分類:1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分:成文法、不成文法;2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式分:

根本法、普通法;3根據內容分:實體法、程式法;4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分:一般法、特別法;5法的主體、調整物件和淵源:

國際法、國內法。

* 法的形式:1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他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行政法規(次於憲法法律 ,高於地方性法規。---***制定) 4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規章---地方人民**;部門規章---***所屬部委) 8國際條約---------選擇題

* 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並不屬於」法的形式

* **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牴觸,行政規章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 法律體系:乙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範劃分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絡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物件,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

----判斷

* 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包括7個主要的法律部門,其中包括經濟法律部門,它包括《稅收徵收管理法》,它屬於法律。

*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1平等主體仲裁、民事訴訟適用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不可並用);採用「或裁或審」原則; 仲裁實行自願原則;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或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對裁決不服,不能像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不平等主體不平等主體經濟糾紛適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一般情況下(如甲公司對工商局的罰款決定不服),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但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時不能再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免費),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提起訴訟; 特殊情況下,(如甲公司同稅務機關在徵稅行為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

* 仲裁的適用範圍: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 仲裁不適用範圍: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糾紛;2行政爭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 不適用《仲裁法》的:1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 仲裁的基本原則:1自願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制度

* 仲裁委員會:1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指尖也沒有隸屬關係 2仲裁委員會組成:

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其中法律、經濟**專家不能少於2/3

* 仲裁協議效力:1它的無效:其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它的有效:

雙方當年是人發生仲裁協議約定爭議時,只能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宣告有協議的,另一方在法院「首次**前」提交仲裁協議,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若首次沒有提出,則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3對其效力存在的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人民法院作出裁決。

同時申請的話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效力有異議的話,在仲裁庭「首次**前」提出 4仲裁協議獨立性:它單獨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 雙方當事人同時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判斷

* 仲裁裁決: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其由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約定由3名的,各自選定或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第三名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主任指定,為首席仲裁員 3仲裁員的迴避制度 4仲裁應當**,當事人協議不**的可以不** 5勞動爭議仲裁不公開進行,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除外 ;行政訴訟公開審理,涉及機密隱私的除外 6和解:

申請仲裁後,還可以自行和解,可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撤回申請;和解後反悔的,可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庭的調解:仲裁庭裁決前,可先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作出裁決;調解成功的,仲裁庭製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在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要及時作出裁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8強制執行: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勞動仲裁不收費、行政復議不收費、訴訟收費判斷

* 民事訴訟適用範圍:當事人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糾紛。5類適用: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發生的爭議,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使用特別程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 審判制度--合議制度:1 一審:人民法院一審,除使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 二審:

人民法院二審,有審判員(不包括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本員要是3人以上的

* 審判制度-迴避制度: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 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 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1)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保險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3)票據糾紛,被告住所地、票據支付地(4)侵權行為,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5)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公司住所地管轄(6)因鐵路、水上、公鹿、航空事故,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7)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8)因船舶碰撞海事,碰撞發生地、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9)海難,救助地、船舶最先到達地(10)因共同海事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航程終止地----多選

3專屬管轄:(1)不動產糾紛,不凍產所在地(2)港口作業糾紛,港口所在地(3)遺產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主要遺產所在地

* 民事法律訴訟時效:1、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暫停」,等不可抗力消除後繼續計算。

2、中斷: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相當於「清零鍵」,中斷後重新計算

* 民事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為2年,適用1年的訴訟有: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不含運輸商品造成丟失毀損的)。

最長的不能超過20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單選

* 民事訴訟判決和執行: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對於「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券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 民事案件的強制執行措施:1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務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球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交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延遲履行金

* 行政復議適用範圍: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3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02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經濟法基礎 試題及參 一 單項選擇題 本類題共24小題,每小題1分,共24分。每小題備選答案中,只有乙個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多選 錯選 不選均不得分 1.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個人財產中,不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是 a 機動車輛 b 金銀首飾 c 古玩字畫 d ...

202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會計實務》考試大綱

初級會計實務考試大綱 第一章資產 基本要求 一 掌握現金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現金核算 現金清查 二 掌握銀行結算制度的主要內容 銀行存款核算與核對 三 掌握其他貨幣資金的核算 四 掌握應收票據 應收賬款 預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核算 五 掌握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 六 掌握存貨成本的確定 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

202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試大綱

第一章總論 基本要求 一 掌握法和法律 法的本質與特徵 二 掌握法律關係的要素 三 掌握仲裁與民事訴訟 四 掌握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五 熟悉法律事實 法律責任 六 了解法的形式與分類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七 了解經濟法的調整物件 考試內容 一 法和法律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