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定代表人制度缺陷與完善研究

2023-01-24 06:12:03 字數 4304 閱讀 9813

一、我國法定代表人制度歷史發展及特點(一)我國法定代表人制度歷史發展

法定代表人制度並不是我國公司法獨有的制度,而是起源於20世紀初的蘇聯。在新中國成立之前,由於當時處於戰爭時期,為了滿足戰爭中強大的軍工物資需求,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根據地的軍工企業中採用過企業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制度發揮其權力集中的優勢,使軍工企業的生產效率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軍工物資**的困難。

新中國成立初期,百廢待興,我國經濟發展十分落後。國有企業佔我國企業總數的絕大部分,而國有企業最大的特點就是資本高度集中。法定代表人制度適應了當時國有企業的發展狀況,繼續發揮其優勢,提公升了國有企業的生產效率,對新中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但是新中國經濟發展初期立法活動並未適應當時的經濟發展,並未對此項制度在法律法規層面上進行確立。改革開放後,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原有法律無法適應經濟狀況。我國在2023年頒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其中第37條我國在法律法規上對法定代表人制度最早進行的規定。

2023年,我國制定的現行《民法通則》,其中第38條標誌著我國一切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確立。2023年以後,我國改革開放促進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企業的組織形式為了適應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國內許多企業以資合公司的形式建立或進行改制。當時我國還未制定《公司法》,資合公司領域內的一些法律關係主要依靠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調整。

(二)我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點

1.法定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投票選舉,但是該選舉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必須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司其他人不具有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格。

同時公司章程的規定也不能違背法律,這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選舉的意思自治進行了約束。

2.唯一性:在我國現行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中,公司法的該條雖然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僅能由一人擔任,而不能由多人共同擔任。

3.法定代表人為自然人:公司作為「法人」具有行為能力,而公司又不是真

正意義上的「人」,其行為能力需要通過自然人來實現,而該自然人則是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其自身的行為來代表公司的行為,該自然人的職務行為其結果歸屬於公司。因此,能夠成為法定代表人的,只能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但是,我國《公司法》第146條規定了一些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情況。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法人代表制度

(一)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地區)公司代表人制度

在大陸法系國家(地區),公司代表人為公司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的代表人既可以是唯一的由一名公司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多名公司人員擔任,還可以由董事會或者在特殊情形下由監事會擔任。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地區)在都將董事,包括董事會、董事長列為公司代表人人選,還有個別國家如法國,其公司經理也具有代表權。

1.德國:依據《德國民法典》第26條規定「(1)社團必須設定董事會。

董事會可以由數人組成。(2)董事會在法庭內和法庭外代表社團;董事會具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代表權的範圍可通過章程加以限制,其作用可以對抗第三人。

」德國有限責任公司的代表人為董事而股份公司代表人則為董事會。德國公司的代表人的確立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可根據公司章程對其進行變更,以適應公司發展的需要。「最常見的是把董事會共同代表改變為兩名董事會成員或者一名董事會成員和一名經理人共同代表。

這兩種方式一方面避免了一人單獨代表的不便和危險,另一方面也防止了過多代表人所帶來的弊端。」

2.法國:法國的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人制度也具有唯一性,公司的經理管理人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代表。

也就是說,「經理管理人以公司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實施法律行為。」股份公司則是可以選擇是由董事長全面領導並承擔責任,或者由董事會任命的,具有「總經理頭銜」的自然人擔任公司代表人。

3.日本:2023年頒布的《日本公司法》取消了對股份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劃分。

依據該法第349條、第421條規定,廢除了原公司法中的共同代表制,公司可以登記一名或者多名代表董事、代表執行官,取消了之前對代表董事的人數做出限制。

4.我國台灣地區:根據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

當公司只有一名董事時,這名董事為公司的唯一代表人;如果公司有兩名以上的董事,當公司章程指定某位董事為公司代表人時,該代表人享有唯一代表權,當公司章程沒有指定時,全體董事都享有代表公司的權力。而在股份****中,其代表人是公司的董事長,如果出現董事長無法行使代表的權力時,由副董事長代為行使。通過研究我們可以發現上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公司代表人模式有很多種,且各種模式之間的差異較大。

現在經濟發展越來越多元化,為了適應公司的發展,公司代表人制度的模式也在不斷變化當中。但是我們仍可以看出除了我國台灣地區採用法定唯一制以外,多數的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仍舊強調公司治理的意思自治,無法用用單一的制度來概括這些國家的公司代表人模式。(二)英美法系公司代表人制度

在英美法系國家當中,法律不承認法人具有行為能力,自然沒有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進行民事活動,因此公司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公司代表人。英美法系認為公司的董事、經理對於公司來說是**人。但是這些享有**權的公司人員在實施**行為時仍舊是代表其所屬公司,其發揮的功能與代表人相似。

而英美法系國家的「**」與大陸法系的「代表」相比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靈活性,法律對於**行為的限制相對來說較少。這使得意思自治能在公司治理過程中更加充分的體現出來,從而促進公司的更好發展。三、我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缺陷

法定代表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公司內部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隨著經濟的發展,法定代表人制度出現了嚴重的問題,法定代表人利用自身職權損害公司利益而訴訟困難,****等刑事犯罪不斷上公升,這就使得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一)公司治理僵化

依照法定代表人制度,董事長作為法定代表人其地位明顯高於其他董事,很難確保董事會的決策能夠做到公平和科學,這使得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都掌握在董事長一人手中,董事會存在的意義也就無法實現。這樣就很可能會導致法定代表人利用職權為了謀取自身利益而損害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甚至滋生刑事犯罪。(二)公司自治的限制

公司法作為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遵循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這就是說

乙個公司從成立到日常經營再到登出,除了法律所規定的一些必要的限制外,所有都應由公司自己決定。公司的代表人由法律直接指定顯然違背了意思自治原則,剝奪了股東自由選擇的權利。(三)難以適應複雜的市場環境

僅僅只有法定代表人一人代表公司,已經難以適應現代複雜多變的經濟環境。有些公司規模龐大,涉及的產業眾多,術業有專攻,法定代表人一人很難完全處理。

四、我國法定代表人制度完善

2023年最新修訂的《公司法》雖然在公司資本認繳等方面進行了較大的改革,有利於促進公司的發展,但是在法定代表人制度上並沒有進行改革,這顯然已經無法適應現在的市場環境不利於公司企業的快速發展。針對我國法定代表人制度所顯示出的缺陷,結合分析其他國家公司代表人制度,對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議。(一)實行公司自治

前文已經分析到公司代表人法定既違反了意思自治原則也不利於公司治理目標的實現,因此建議廢除代表人「法定」的制度,實行代表人「意定」。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本公司發展的代表人模式。根據公司自治原則,公司不僅對代表人模式有自主選擇權,還應給予公司代表人產生方式的自主選擇權,公司代表人可以由股東會直接選舉,也可由股東會將權利授予董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對於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變革,有多種途徑可供選擇。(二)實行公司代表多元化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司只能指定一名法人代表,這在現實中會導致董事會中董事長作為法定代表人其權利明顯高於其他董事,而董事會中各董事之間的權利應當是平等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使得董事長兼任法定代表人同時兼任總經理,形成一人獨攬大權的局面,這就很容易在公司內部形成獨斷專權。此外前文也分析到單一制下的法定代表人很容易顧此失彼難以顧全大局。

實行公司代表多元化就很好的解決了以上的問題。多元化的代表制度下整個董事會都可以代表公司對外進行商事活動。在公司規模較大,經營範圍較廣的情況下可以使董事分管不同經營範圍,術業有專攻,公司的經營可以更加科學更加專業化。

多元化的代表模

式使得每個董事的地位平等,不會再形成董事長一人獨大的局面。公司的問題可以通過董事討論決定,這樣既能適應發展迅速愈加複雜的市場環境,也能實現權力的監督。

(三)完善公司代表人責任體系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規定責任的條件僅僅是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實踐中,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給交易第三人造成的損害不僅僅是因為違法違規所致,也有可能是因違反職業道德而造成的。因此,《公司法》立法應該明確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責任時對第三人的責任。

因此《公司法》中可以將公司代表人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納入連帶損害賠償範圍,明確規定公司代表人在代表公司執行相關事宜時因違反職業道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代表人應當與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司代表人的注意義務,約束代表人的行為,提公升市場交易的安全性。同時也可以防止代表人濫用職權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法定代表人制度在之前的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不可磨滅的功效,有效的提公升了企業管理效率,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該制度已經無法適應當前的經濟環境,我們期待未來的立法中能夠對其進行深入的改革,促進公司的發展。

法定代表人責任

1 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 第四十三條規定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並不會因其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民事責...

掛名法定代表人協議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方系麗江萬通汽車配件公司實際上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經營發展需要,特委託乙方作為掛名法定代表人,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訂立此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委託內容 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為麗江萬通汽車配件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並代為行使相關權利,乙方自願接受甲方的委託並代為行...

法定代表人免職證明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 家 安 全機關通緝的 4 因犯有 賄賂罪 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