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

2023-01-21 06:24:07 字數 2299 閱讀 2610

第一條為加強我專案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確工程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程式、內容,確保專項施工方案安全實施,積極防範和遏制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專案所有工程。

第三條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程式

一、專案在申請分部分項工程開工時,應向總監辦(駐地辦)報送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報告,報告中必須含有對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生產條件自查情況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包含《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申請檢查表》(見附表)和**附件欄中要求的相關資料。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生產條件自查情況必須經專案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技術負責人檢查合格,專案負責人簽字後報審。

二、總監辦(駐地辦)按照安全監理方案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安全監理細則中的要求,由安全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分部分項工程滿足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相關要求,經總監理工程師(駐地監理工程師)批准後方可開工。

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分部分項工程一律不得開工。

第四條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在分部分項工程中專案部相關人員職責的落實情況。是否明確分管領導、專職安全員、施工技術人員、裝置管理人員、兼職安全員等人員及其職責。

二、分項分部分項工程中的危險源狀況及防範措施。必須明確指出現場各類危險源、等級、分布狀況以及擬採取的防範措施。

三、對以下危險性較大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後實施,並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1、不良地質條件下土、石方、滑坡體和高邊坡施工等;

2、既有工程改擴建施工;

3、樁基礎、擋牆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4、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海(水)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10、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四、對於地質條件複雜、周邊施工環境複雜、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和業主、設計、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開展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已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專家組成員應不少於5人,專家組論證、審查結束後應當出具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審查報告修改完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嚴格組織實施。專家組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應作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

五、擬在工程施工投入的一線工人工種、數量,對一線工人的安全技術交底、危險告知及相關的安全培訓。

六、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用電管理人員應符合要求。

七、施工機械裝置進場驗收登記驗收情況,是否組織相關單位驗收合格,特種機械裝置是否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施工機械裝置是否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操作人員、維修保養人等,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

八、現場的安全標誌牌、防護措施是否到位;

九、應急措施是否具有操作性,應急救援器材、裝置配備到位情況;

十、相關過程的安全檢查記錄。

第五條專項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單位須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編制專項安全監理細則。專項安全監理細則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並經總監理工程師(駐地監理工程師)批准。專項安全監理細則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監理工作的特點和施工現場環境狀況;

二、安全監理人員工作安排與職責;

三、安全監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四、針對性的安全監理檢查、控制要點;

五、明確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環節實施旁站監理人員;

六、相關過程的檢查記錄和資料目錄。

第六條工程安全生產條件報備與審查

一、監理單位應將批覆的工程開工報告和專項安全監理細則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備。

二、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和責任制度。必須對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應急預案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同時應當建立健全有領導分管、有部門分工、有專人負責的審查體系,對未開展分項工程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未編制專項安全監理細則的相關責任單位依據合同進行處罰。

第七條各相關單位應認真落實工程開工條件審查工作,並留有相應審查記錄。各級管理部門在日常施工安全監督檢查中應將分項工程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工作落實情況做為檢查的重點,對未落實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的相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罰。

第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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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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