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成員退出制度

2023-01-20 04:21:02 字數 1463 閱讀 8040

第1條學生會成員正常退會截止時間為從完成全部學業之前,其餘時間可自願退會。

第2條學生會一切成員均享有在遵守原則和程式下,提出辭職或退出的權利。

第三條所有提出辭職或退出的成員都必須具備正當理由,形成書面申請,並須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辭職或退出,辭職申請需進入學生會人員檔案。

第四條辭職規定

(一)學生會主席團成員辭職,須由本人向團委書記遞交書面辭呈,經校團委審查批准和學生會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報校黨委批准後,方可離任。

(二)部長級成員辭職,須向分管主席遞交書面申請,經主席團會議討論批准後方可辭職,人力資源部需及時協調幹部值班表、幹部資訊表情況,部長級退出訊息公布後,所有資訊更新不得超過二天。

(三)委員辭職,須向部長遞交書面申請,經部門例會討論批准,並報分管主席批准後,方可離任,所在部門需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報備,人力資源部每月集中提交人員流失報告。

第五條成員拒絕提交辭職申請,又不履行部長級職責的,依據《關於加強和改進學生幹部隊伍建設的方案》有關要求,予以免職,人力資源部每月集中公示幹部調整通知;

第六條學生會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應當進行問責,問責方式包括:停職檢查、引咎辭職、免職。

(一)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和規定,不堅決執行組織的基本決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組織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妄議組織決議,散播不實言論,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在工作中有關事項不如實上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四)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負責工作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五)不敢擔當、不負責任,工作不作為、庸懶散拖,群眾意見較大的;

(六)品行不端,違反校規校紀、違背道德標準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對學生會成員進行問責,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考察核實:各組織在對學生會成員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學生會成員應當問責的線索,要進行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

(二)提出問責建議:經考察核實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學生會成員管理許可權由所在組織負責人提出問責建議。

(三)談話:所在組織主要負責人與問責物件進行談話,聽取問責物件意見並做好相關思想工作。

(四)組織決定:對於部長級成員,主席團需召開會議集體審議做出問責決定,並報同級團委備案,各學院分會幹部的問責決定需同時報校學生會辦公室備案。對於委員,所在部門部長級需召開會議集體審議做出問責決定,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五)問責物件涉及主席團成員幹部,經考察核實後,由學生會主席報同級團委,主席會同團委指導老師商議後提出問責建議,並報團委書記審議決定;重大事項需報上級黨委決定。

第八條成員辭職或退出後,應注意保護學生會隱私,不得洩露任何資訊。成員中途退出者,如對學生會無特殊貢獻,取消學分申請及各項評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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