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企業的性質 周其仁

2023-01-18 13:57:05 字數 5080 閱讀 8172

周其仁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

2023年8月

本文研究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性質。為了著眼於共同的特性,我們把國有和集體這兩類企業都歸為「公有制企業」(public-own enterprise, poe)。按照流行的認識,公有制企業或者被看作「清清楚楚屬於國家和集體的企業」,或者被看成是「無主財產」和「所有者缺位」的組織。

本文關心的問題是,公有制企業的實際產權狀況究竟是怎樣的?作為國家和集體清清楚楚擁有的企業,是否除了國家和集體,再也沒有其他產權主體?而在所謂「所有者缺位」的狀況下,一切本來由所有者應得的權利和應負的責任,是不是真的就完全消失了?

我們從公寓的公共過道開始敘述。為了保障所有住戶進出和通行的便利,公共過道的所有權是公有的,既不出賣、也不會出租給任何私人住戶。但是,恰恰可以觀察到在不少公共過道上堆放了住戶的私人雜物。

分析公共過道上私人的雜物堆放的「權利」怎樣形成和怎樣分配,需要仔細的經驗研究。但有一點是清楚的,私人住戶占用公共過道從來不合法。即便是管理得最糟糕的公寓,也會制定消除公共過道上私人堆放物的官樣文章。

問題是,規章不會被自動遵守。在法律和規章未被實際執行的環境裡,私人住戶以各種方式占用公共過道還是成為公寓經濟中的一種現實景觀。這個現象「自然」的令人熟視無睹,以至於人們不再思考:

被私家部分佔據的公共過道是不是還可以說是清清楚楚屬於「公有的」過道?或者這些財產(空間),是不是還可以被叫做「無主財產」,或者「所有者缺位」的過道?

公有制企業的全部性質已經包含在上述公共過道之中。但是,為了把經驗中的問題提得更為清晰,需要展開一些分析。本文在引言之後的第一部分交代本文使用的概念和相關理論;第二部分分析公有制企業在法權上的產權特徵;第三部分討論市場中企業的合約性質和非合約的公有制企業;第四部分論述公有制企業如何無法消滅個人在事實上擁有對其人力資本的產權;第五部分界定公有制企業這樣通過本文定義的國家租金激勵來動員內部人力資源;最後是簡短的小結。

一、概念和問題

國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被看成公有制企業,是因為這些企業的資產所有權(ownership of the assets of the firm) 屬於國家或集體,而不屬於任何個人,也不屬於個人所有權以任何形式的集合。 但是,經濟資源在法律上的(de jure) 所有權和事實上(de facto)的所有權並不總是一樣的。為了釐清這一區別,我們需要引入一些新的概念。

科斯(1937)以來,經濟學家們普遍認識到界定產權要花費資源。其中,只有巴澤爾(1989)特別強調,從法律上界定一項資產的所有權比在事實上界定它,花費的資源通常要小。由於在事實上界定產權非常不容易,所以即便在法律上把全部資源都清楚地界定為私人所有,在實際的經濟生活裡總還存在乙個「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即那些名義上屬於私人的資產但由於私人產權的實際執行成本過高而無法保持其權利的排他性。

但是巴澤爾並沒有特別強調,處於「公共領域」的資源既沒有得到清楚的法律界定,也並不是「無主財產」。除非資源沒有價值,私人斷然不會在「公共領域」邊界之外自動卻步。總有人試圖獲取公共領域資源的價值,並建立事實上的排他性權利。

我們在公共過道上看到被私家佔據的空間,就是在事實上具備了私人排他性的權利。巴澤爾把私人在實際上擁有對「公共領域」資源的權利,稱為「福利攫取(welfare capture)」。在這裡,「攫取」具有「擄掠」和「掠奪」的含義,是非法的權利,而不是正當的「索取權」(claim)。

從經濟上分析,攫取者為攫取行動花費了私人成本,但是,他得到的私人收益裡總有一部分來自其他人對公共財富的貢獻及相應的權利。比如公共過道的攫取者雖然要付出心思和特別的看護成本,但他總是把私家可用空間增加而相應發生的租金、燈光、通行不方便、火災發生概率上公升和潛在的逃生困難以及有礙觀瞻等等的「成本」,在事實上迫使他的鄰居們來分擔。簡言之,公共過道部分地被私人攫取了。

在這裡,資源的受益是「有主」的,資源的成本也是「有主」的。在得益和成本兩個方面,被攫取的公共過道從來也沒有處於「所有者缺位」的狀態,雖然實際的成本收益主體與名義上清清楚楚的合法主體並不相同。真實的狀態是,資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和事實上的所有權相脫節,從而導致資源的受益權益與成本責任相脫節。

這就是說,由於「攫取」行為的存在,公共領域部分價值的主人不是其法律上的所有者,而是事實上的攫取者。

公共過道被攫取的主要原因是資源的法律產權和事實上的產權不相一致。要是沒有在事實上不同於公有制過道所有權的私人產權,要是「私人住家」從攫取公共過道空間中獲得的「收益」沒有在事實上得到排他性的保護,甚至不會有哪乙個「私人」會產生攫取公共過道的行為動機。在這個意義上,用理性人假設來推斷公共過道必定被攫取,並沒有實證意義。

重點是要研究,法律上(或道義上的)清清楚楚的公有制為什麼消除不了事實上的私有產權,以及在事實上的私產存在的現實約束下,利用名義公有資源的行為特徵和效率。

攫取會帶來「攫取損失(capture loss)」或「租金耗散(rent dissipation)。這首先是因為,攫取所得的部分成本由別人承擔,通常會導致攫取者並不善待公共領域裡的價值。其次,攫取者為了掩蓋其攫取行為的非法性,會被迫採用某些非效率的方法。

最後,攫取得益會激發更多的人參與攫取,從而增加壟斷或界定攫取權的費用,導致可攫取的「租金」被非生產性的用途耗散。但是,我們並不由此推論,任何公共過道只要還有一點利用價值,就一定會引發私人繼續攫取的動機和行為,直到將可能產生的租金全部耗散為止。***(1984)對此提供了乙個解釋:

「適者生存意味著某種制度安排必須被採用以降低租金耗散」。這就是說,私人可以攫取公共資源的機會,一方面刺激攫取行為從而引起攫取損失。另一方面,攫取損失的現實又刺激租金既得利益者採用某種制度安排來「保衛」租金不被耗散。

恰恰是事情的後一方面,提供了理解制度和組織、包括形形色色「非典型的私產和**機制」制度存在並「執行」的基礎。這表明,攫取權是在所有現實的和潛在的攫取者之間、以及在攫取者和公共過道公共性質保衛者之間的博弈中被界定的。因此,汪丁丁(1996)提出的「產權博弈」框架同樣適用於分析攫取權,只是我們要注意攫取權與產權可以區別為法律上的和事實上的權利有關。

本文的研究重點放在現實世界中名義上的公共資源被攫取,並通過比較替代性制度安排的效率,來理解公有制企業的性質。

二、公有制企業的產權基礎

作為與「資本雇傭勞動」體制的對立,公有制企業選擇了「消滅一切生產資料私有制」和將一切物質資本和財務資本都歸「公有」。為了徹底消除生產資料被個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公有制的法權體系規定全部生產資料歸國家和集體所有,而宣布個人不得擁有任何生產性資源的合法權利。在這裡,公有主體只能作為不可分割的產權所有者整體性地存在,而不容許把公有產權以任何形式分解為個人的產權。

因此,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公有制完全不同於在個人私產基礎上集合起來的合作製或股份制。按照傳統的公有制政治經濟學理論,個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下僅僅有權擁有非生產性的生活資料。

在承認個人合法產權的條件下,任何集合起來的組織可以最終追溯到組成集合體的個人,因為歸根到底是個人在選擇集合方式、管理方式並為此承擔相應的財務結果。這時集合的主體可以看作是個人選擇的結果,是個人將自己的產權集合起來委託給集合體,並為此規定了集合的條件和執行程式。但是,當個人合法擁有生產性資源的權利被法律否定之後,個人不可能選擇經濟組織,相應也不可能承擔財務責任。

在此條件下,公有制企業成為不能分解為任何具體個人的抽象,再也不能向組成的成員個人作進一步的追溯。在公有制企業龐大的體系裡,實際上活動著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人」,而並沒有可以追溯的最後委託人。在這個意義上,用「委託-**理論」來討**有製企業,在分析上會遇到障礙。

公有制企業的特徵是「沒有最終委託人的**人(agency without principle)」,各類**人之間的關係都不建立在市場合約的基礎之上,因為在他們中間誰都沒有可以合法擁有的對於生產資料的個人產權。

個人甚至也不准擁有其本人人力資源的法律所有權,只要這部分資源具有生產性。因此,任何個人不再可能構成與他方達成利用自有人力資源的合約,因為他失去了關於自有人力資源生產性利用的合法締約權。關於公有制企業禁止個人擁有人力資源的生產性利用權利,最直接的證據,就是各類人力資源的市場交易被法律禁止。

按照行政計畫調派勞動力資源的體制替代了各類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被勞動力的國家(或集體的)計畫分配替代,技術市場被國家或集體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計畫控制替代,企業的經理市場則被行政任命制替代。個人通過合法的市場交易實現其人力資本價值的機制,在傳統公有制體制下消失了。

消除個人產權的公有制企業,合乎邏輯地達到了一切資源歸公。個人不但不能充當公有企業財務資本和其他物質資本的最終委託人,而且無法憑藉其自身擁有的人力資源,通過選擇與公有制企業訂立的市場合約、作為要素所有者進入企業合約。公有制企業已經不是科斯意義上的「企業」,因為它並不是基於乙個(或一組)市場合約。

公有制「企業」 當然也要使用各種投入要素,但是公有制企業利用這些要素的基礎,不是要素所有者基於合約條件的讓渡,而是一切資源歸公以後的行政指令調派。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公有制企業體制的乙個根本特徵是非市場合約性。

三、企業的市場合約性和非合約的「企業」

公有制企業的非市場合約性,從根本上消除了保證企業效率的一種機制:市場校正企業出錯。要闡述這一點,需要借助建立在市場合約基礎上的企業執行機制來作為參照。

按照科斯(1937)、阿爾欽和德姆塞茨(1972)、***(1983)和巴澤爾(1989)提出理論,市場中的企業可以被理解為乙個(或一組)由各類資源所有者締結的市場合約。這裡,資源所有者可以選擇不同種類市場交易合約的權利是各種生產交換方式和組織的基礎。資源所有者可以自己利用資源直接生產,然後將產品**給市場,可以一次性地**資源,換取收入,也可以按照合約安排規定的條件,將資源的使用權讓渡給一位**人以換取收入。

當上述最後一種選擇出現時,即「當企業家或**人依據合約賦予的有限的要素使用權直接指揮生產,而不是根據瞬時的**變化來組織生產並向市場**產品」,企業就產生了(***,1983:3)。

要素所有者為什麼放棄直接根據市場**機制組織生產並**產品的權利,而將資源的使用權讓渡給企業家?如果讓渡使用權可以換取收入,那麼向市場直接**產品或一次性賣掉資源不同樣可以獲取收入嗎?科斯的企業理論提醒人們注意到,在上述兩種收益之間可能存在著乙個差額:

通過企業式的市場合約(即把要素使用權有條件地讓度給企業家)換取得收益大於要素所有者直接向市場**產品(或要素)的收益。科斯進而發現,「通過建立企業而盈利的重要理由是利用**機制要花費成本」(科斯,1937:6),而企業無須根據**發現而可以直接組織生產,節約了最顯見的交易成本。

科斯的上述分析被簡化為乙個命題:「企業是市場裡節約交易成本的組織」。但是這個命題非常容易被曲解,似乎所有企業注定都會節約交易成本。

要是企業僅僅因為直接指揮要素、避免運用**機制就一定節約了交易成本,那麼企業的規模越大、囊括的可供直接指揮的要素越多,可節約的交易費用豈不是更多?把整個費用社會改造成乙個企業,消除全部市場交易,這個經濟體制的交易費用就被節約為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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