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2023-01-17 11:27:05 字數 4600 閱讀 7757

文山州人民**關於印發文山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政發〔2014〕50號

各縣(市)人民**,州直各委、辦、局:

現將《文山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山州人民**

2023年8月14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全州公平、統

一、規範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雲政發〔2014〕20號),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方針,堅持**主導與居民自願參加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文山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二章參保範圍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具有文山州戶籍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在戶籍地縣(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籌集

第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多繳多得。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逐年繳費,對其在年滿45周歲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之間的未繳費年限,可在其年滿59周歲當年一次性補繳相應年限養老保險費,並同時享受**繳費補貼,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鼓勵其在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後繼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長繳多得。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未實現連續繳費的,可從中斷繳費的次年繼續繳費,其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可補繳中斷年度的繳費部分,但不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

第六條各縣(市)委託金融機構為參保人員發放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參保人將需要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逐步實現委託金融機構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七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群將集體補助納入社群公益事業資金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每年記入個人賬戶的補助、資助金額之和不超過本實施細則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縣級以上**對參保人給予補貼。

(一)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由**財政和省財政支付基礎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州、縣(市)財政每月加發2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州級財政承擔30%,縣(市)財政承擔70%。

(二)參保人按照規定繳費後,省級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礎繳費補貼。在此基礎上,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但最高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50%,州級財政承擔15%,縣(市)財政承擔35%。

(三)對重度殘疾人,從本實施細則實施之年起,省財政按照200元繳費檔次標準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

(四)對未得到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的

三、四級殘疾人員,從本實施細則實施之年起,由縣(市)財政按照100元繳費標準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

(五)對村民委員會(社群)等在職人員,各縣(市)人民**可根據財力繼續給予每人每年一定的繳費補貼,離任不補。

第四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九條縣(市)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為繳費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對參保人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中的養老保險費應按照參保人選擇的繳費檔次逐年劃入其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第五章養老金和喪葬補助待遇

第十條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按照**財政和省財政確定的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以及州、縣(市)人民**加發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執行。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第十一條按照***統一部署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和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第十二條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由縣(市)人民**給予不少於6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含各級**財政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領取待遇的參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應予以退回。

第十三條對符合享受養老補助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省財政按月支付養老補助,支付標準與月基礎養老金標準一致。

第十四條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後出國(境)定居但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停止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除**補貼資金本息外的個人賬戶餘額。

第十五條參保繳費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期間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暫緩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拘役、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其養老金按辦理時的標準計發,自刑滿次月起發放,不補發。

已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在拘役、服刑期間,停發養老待遇。拘役、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恢復養老待遇領取,其養老待遇從刑滿次月發放,不補發。

第六章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六條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各縣(市)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在本實施細則印發之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第十七條已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補助。但在未年滿60周歲前應按年繼續繳費,年滿60周歲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再享受養老補助。

第七章**管理

第十八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縣(市)級管理,條件成熟時,適時實行州級管理。

第十九條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會計核算辦法和**財務管理辦法,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實賬執行,並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第八章制度銜接

第二十條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照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照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仍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

第二十一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原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人員統一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繼續繳費。已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金人員按照本實施細則繼續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農村居民,按省、州新老農保銜接政策規定辦理。繼續繳納新農保的,原折算清楚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領取待遇的,按本實施細則和待遇疊加的原則繼續領取養老金。

第九章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州、縣(市)**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加強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裝置、經費保障,實現精確管理、便捷服務;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按照規定披露資訊,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負責研究落實財政補貼政策,將同級人民**補貼、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履行**監管職責,對**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儲存、管理等進行監督和檢查。審計部門對**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金融合作機制,制定金融服務規範,健全服務網路,提高服務質量,方便城鄉居民。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國土資源、農業、人口計生、監察、殘聯等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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