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叢彥國
(本文作者:叢彥國)
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接受當事人的委託。
2、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作為訴訟**人。
3、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介紹指派的律師。
4、在一審判決送達後辦理委託手續。
5、審查是否具有不能接受委託的情形。
6、接受委託時,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料。發現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時,應向其說明情況進行更換。
7、符合收案條件的,辦理委託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合同》一式兩份,乙份交委託人,乙份交承辦律師附卷存檔;
(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乙份交法院,乙份交承辦律師附卷存檔,乙份交委託人;
(3)委託**合同、授權委託書應當記明具體的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委託許可權應註明是一般授權還是特別授權;
(4)開具律師事務所函,呈送法院。
8、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辦理收案登記,編號建立卷宗。
9、收案後,如發現委託人已經委託了一名其他**人時,應當與該**人交換意見。
(1)如果意見基本一致,可以共同**;
(2)如果意見不一致,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由委託人選任一名**人,或兩個**人就不同的事項接受委託,分別接受不同的**許可權。
10、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再拒絕**。
二、接受委託後承辦律師應當進行以下工作:
1、要求委託人提供證據。
(1)要求委託人提供證據影印件、複製件,同時核對原件,並將原件及時交還委託人妥善保管;
(2)收取原件的,應當製作清單,由委託人、律師簽字附卷(盡量不收取原件,以降低**風險)。
2、向委託人解釋與討論原審案件的以下事項:
(1)原審案件是否屬於原審法院管轄;
(2)原審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原審原告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4)與原審案件有關的法律規定;(5)原審訴訟請求是否有相關證據或證據線索支援;
(6)訴訟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7)被告是否反訴,如反訴或有反訴可能,反訴的事實與理由;
(8)原審是否有申請迴避的事實、理由和必要性。
三、根據委託人的請求,代其書寫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四、出庭準備
(一)全面了解一審情況
1、可以在**審理前到法院查閱案卷,並根據規定複製有關案卷材料。
2、必要時與一審訴訟參加人取得聯絡,盡可能全面了解一審情況。
3、在查閱一審案卷時,重點審查以下方面:
(1)一審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完整,有無前後矛盾;
(2)一審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有無未經質證的證據作為判決、裁定的依據;有無不該採信的證據採信了,該採信的卻沒有採信;證據相互之間有無矛盾;
(3)一審認定的事實與判決、裁定的結果是否具備必然的邏輯聯絡;
(4)一審適用法律是否得當,適用的法律條文與案件性質、主要事實是否一致,有無適用已經廢止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司法解釋;
(5)一審程式有無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違法情況。
(二)整理和提交證據
1、根據一審情況,及時做好證據補救工作,盡量收集支援本方主張,反駁對方主張的新證據;
2、將當事人提供和自己調查、收集的證據進行歸類整理;3、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留存影印件,原件交由當事人自己保管,儲存原件的應妥善保管;
4、向法院提交證據,應編制證據目錄;
5、向法院提交證據,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據訴訟過程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訴或答辯時提交的基本證據外,其他證據一般應在**前提交,至遲在**時提交。少數證據在**後才取得的,可申請法院給予一定的提交證據寬限期;
6、在**前向法院提交證據,一般可提交影印件,但**時應當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應說明理由。法院收取證據原件時,可以要求法院出具收據;
7、告知當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證據必須經律師審查,要求當事人不得自行決定,除非在委託律師前已經提交。
8、在**前,將需要通知出庭的證人姓名、身份情況、工作單位或住址、****等告知法院。
(三)與有關人員的交流
1、徵求當事人意見,對合議庭組**員是否提出迴避申請及有無相應證據。
2、通知自己一方擬出庭的證人攜帶身份證明,準時到庭,並告知其出庭作證應注意的事項。可以與證人演練庭審作證、質證的情形。
3、根據情況,告知被**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對方**人提問應注意的事項。
(四)調查提綱的準備
調查提綱包括陳述提綱、舉證提綱、質證提綱和發問提綱:
1、陳述提綱
(1)本案案情
(2)陳述要點
2、舉證提綱
(1)本證的舉證
(2)反證的舉證
3、質證提綱
(1)對於對方證據的質證意見
(2)對於對方對本方證據可能提出的質證意見和反駁意見
4、發問提綱
(1)對其他當事人的發問
(2)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的發問
(五)**詞提綱的準備
(六)出庭問題
1、接到**通知書後應按時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絡,申請延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請求法院推遲**時間:
(1)因不可抗力,無法出庭履行職務;
(2)收到兩份以上同時**的通知書,無法參加後接到通知書的**審理活動;
(3)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按時到達**地點。
3、接到法院書面通知時距**時間不足三日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更改**時間。
五、針對二審特殊情況的考慮
1、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提出的訴訟請求或反訴請求,原審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或判決結果超出訴訟請求範圍的,可以代當事人請求二審法院調解或發回重審。
2、原審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或增加反訴請求,可以建議二審法院調解或發回重審。
3、二審案件**審理的,參加庭審的規則與一審相同。
4、二審案件不**審理的,應及時提交書面**詞。二審期間發現新的重要證據,或者有理由說明作為一審判決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能成立,或者出現其他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結果的情況,可以建議二審法院**審理。
5、二審案件出現調解、和解時:
(1)可以在**許可權內參與調解、和解;
(2)未經特別授權,不能對委託人實體權利進行處分;
(3)代為簽收調解書,有委託人的書面授權,否則,不能簽收。
六、法庭調查階段
1、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秩序,聽從法庭指揮。
2、審判長在核對當事人身份時,可以對對方當事人及其**人的身份提出異議。
3、審判長詢問委託人是否申請迴避時,可以依據委託人的授權對審判人員、書記員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
4、法庭調查開始後,代委託人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民事上訴狀,講明具體上訴請求與上訴理由。
5、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或法庭調查重點後,有權提出修改與補充意見。
6、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記錄,做好向其他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準備,完善庭前準備的各項調查提綱。
7、出示證據,應當簡要說明該證據事實的種類、證據**、取證時間、地點、提交人及可以證明的事實等。
8、對物證,可以但不限於從以下方面質證:
(1)物證的真偽;
(2)物證與本案的聯絡;
3)物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絡;
(4)取得該物證的程式是否合法。
9、對書證,可以但不限於從以下方面質證:
(1)書證是否為原件;
(2)書證的真偽;
(3)書證的合法性;(4)書證所要證明的事實;
(5)書證與其他證據的矛盾;
(6)書證的**。
10、對證人證言,可以但不限於從以下方面質證:
(1)證人與雙方當事人的關係,特別是與對方當事人有無關係,與本案有無利害關係;
(2)證人證言的**及合法性;
(3)證人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事實;
(4)證人年齡、智力狀況、行為能力等自然情況;
(5)證人的證言前後是否矛盾;
(6)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矛盾。
結合有關背景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發表該證人證言能否採信的看法,並闡明理由。
如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接受質證,建議法庭對該證人證言不予採信。
11、對視聽資料,可以但不限於從以下方面質證:
(1)取得和形成的時間、地點和周圍的環境;
(2)有無剪補;
(3)收集的過程及其合法性;
(4)所要證明的事實與案件的聯絡。
12、對鑑定人和鑑定結論,可以但不限於從以下方面質證:
(1)鑑定人的資格;
(2)鑑定人與雙方當事人的關係;
(3)鑑定的依據和材料;
(4)鑑定的裝置和方法;
(5)鑑定結論是否具有科學性。
對該鑑定結論發表看法,認為鑑定結論不能成立或不完整的,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
13、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及其他當事人發問。應當就與本案有關的問題發問,發問受到審判長制止時,應當尊重法庭的決定,改變問題或者發問方式,或表明發問的主要性和關聯性。
14、針對其他當事人、訴訟**人威逼性、誘導性發問、帶前提的發問和與本案無關的發問,有權提出反對意見。反對意見被法庭駁回後,可提請法庭將其反對意見記錄在案。
15、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有權申請重新鑑定、勘驗,要求補充證據,必要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16、每一案件事實的全部證據出示完畢後,可以發表綜合性意見。對於有矛盾的證據、程式違法的證據及其它不具備證據證明力的證據,可以建議法庭不予採信。
七、法庭辯論階段
1、辯論發言,應當緊緊圍繞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的重點進行。從事實、證據、法律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闡明觀點,陳述理由。
2、發表**意見應當重事實,講道理。應有良好的文化修養和風度,不應當以不合理的方式發言。
3、發現案件某些事實未查清的,可以申請恢復法庭調查。
4、發現審判程式違法,可以指出並要求糾正,以維護本方的權利與利益。
八、休庭後的工作
1、閱讀法庭筆錄,如有遺漏或差錯,應當申請補正。
2、按法庭要求及時提交**詞。
3、對於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承辦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4、需要補充證據的,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交。
九、可能適用的法律規定
1、關於實體方面的法律規定
2、關於程式方面的法律規定
3、關於證據方面的法律規定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修改稿二
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滿足委託人指名委託的要求。第十一條律師收案應分別根據下列情況辦理委託手續 一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須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二 擔任辯護人,須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檢察忱審查起訴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訴之後 三 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