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裝置出入井驗收管理制度

2023-01-12 11:33:02 字數 1755 閱讀 3921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電氣裝置的公升,入井檢驗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石圪臺礦,礦屬各部門、各區隊,各駐礦單位。

第三條機電科負責簽發防爆裝置入井合格證、裝置入井許可證。

第四條機修車間負責裝置入井前的試驗、公升井的驗收、及簽發裝置入井驗收單。

第五條井口檢身房負責電氣裝置入井時三證的檢查工作。

第六條機電車間負責對裝置入井前的檢查,對防爆電氣開關的外觀、結構件進行驗收,包括開關表面漆面、結構件、緊韌體、底托架、隔爆間隙、隔爆結合面、電纜引入及接線裝置等,並對電氣開關進行通電情況下電氣效能試驗,包括分合閘試驗、漏電試驗、短路試驗、機械分斷裝置、機械閉鎖裝置、停電上鎖裝置等。

第七條對公升井電氣裝置進行檢查試驗合格的,乙個月內開關下井使用,則使用單位不需要再進行通電試驗(不包括開關存放不善出現的特殊情況),如果乙個月內沒有入井使用,入井前須由使用單位重新按照入井前驗收標準及方法進行驗收和通電試驗。

第八條電氣裝置經過通電試驗合格後,由電氣試驗人員發放《防爆電氣開關入井前驗收表》並由電氣防爆檢查員簽字,同時簽發防爆電氣入井合格證和裝置入井許可證,方可入井。

第九條外委施工單位需要入井的裝置,需向機電科申請進行試驗檢測,每台裝置收取100元。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裝置急需入井單位須與電氣防爆檢查員聯絡,由電氣防爆檢查員通知井口檢查部門後,方可入井。但入井裝置必須經過使用單位機電管理人員檢查。

第十一條各單位必須把電氣裝置入井合格證、裝置完好牌、裝置責任牌、裝置排查卡貼上到裝置標誌牌規定位置,裝置標誌牌用塑料扎帶綁紮到裝置電源進線喇叭嘴處。(此條參見三證吊掛標準)

第十二條井口安全檢查員要建立《施工單位入井防爆裝置登記本》,對所有入井防爆裝置進行登記,登記本和三聯單在內容上一致.井口安全檢查員檢查入井裝置必須有裝置入井許可證、防爆裝置入井證,方可令其裝置入井。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包機責任人每月必須對所管轄範圍內所有電氣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保防爆效能可靠、保護齊全完好,同時填寫《防爆裝置檢查卡》。礦電氣防爆檢查員對全礦入井電氣裝置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井下使用的開關裝置要填寫《開關保護整定卡》,要標明開關所帶負荷功率大小、額定電流、過流保護整定值及短路保護整定值。

第十五條公升井的防爆電氣裝置,包括水幫浦必須在龍門吊電氣試驗場地進行通電試驗。

第十六條經檢查後的電氣裝置,若無缺件、無損壞,由檢查人員簽發裝置完好牌。損壞和缺件的裝置進行登記,雙方簽字。

第十七條各使用單位庫房內不允許存放電氣裝置,必須交到**站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入庫的電氣裝置必須有完好裝置牌,損壞的電氣裝置必須有試驗人員簽發的票據,方可簽發裝置**票,並上報機電科裝置管理人員建立臺帳。完好電氣裝置和損壞的電氣裝置必須分類存放。

第十九條各單位到**站拆卸裝置配件時,必須經機電科和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嚴禁私自拆件。

第二十條裝置未經驗收入井罰款500元,並令其公升井;裝置驗收後未簽發入井合格證或入井許可證罰款200元;經井口檢查不得入井的裝置強行入井,罰款500元.

第二十一條防爆電氣裝置公升井經檢查後,缺件、燒毀件的,罰款100元;真空管損壞的罰款500元;殼體嚴重變形的按原價的50%處罰;殼體外缺少或損毀喇叭嘴、底座變形罰款100元,殼體嚴重變形的按原價50%罰款。

第二十二條公升井的水幫浦電源電纜不得少於8公尺,每缺少一公尺罰款50元;缺少或損壞元件,對使用單位處罰200元;幫浦體變形無法使用的,對使用單位按原價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各使用單位庫房內裝置允許存放三颱,其餘裝置必須交到**站。礦業務分管人員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庫房存放數量超出規定,每台罰款100元,並令其交庫。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歸石圪臺礦機電科。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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