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結算准予退 免 稅試點的通知

2023-01-11 08:33:02 字數 569 閱讀 6139

接壤毗鄰國家是指:俄羅斯、朝鮮、越南、緬甸、寮國、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爾、阿富汗、不丹。

二、邊境省份出口企業出口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准予退稅的貨物後,除按現行出口退(免)稅規定,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外,還應提供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按月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或免抵退稅手續。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應與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相匹配。

對邊境省份出口企業不能提供規定憑證的上述出口貨物,稅務機關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

三、其他事項按現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時間為準。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的通知》(財稅[2003]2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178號)予以廢止。

五、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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