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公升降機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07 19:01:24 字數 852 閱讀 9667

1)施工公升降機應為人貨兩用電梯,其安裝和拆卸工作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證書的專業隊負責,並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取得操作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和維修。

2)地基應澆製混凝土基礎,其承載能力應大於150kpa,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為10mm,並應有排水設施。

3)應保證公升降機的整體穩定性,公升降機導軌架的縱向中心線至建築物外牆面的距離宜選用較小的安裝尺寸。

4)導軌架安裝時,應用經緯儀對公升降機在兩個方向進行測量校準,其垂直度偏差為其高度的5/1000。

5)導軌架頂端自由高度,導軌架與附臂距離,導軌架兩附臂連線點間距離和最低附臂點高度均不得起過出廠規定。

6)公升降機的專用開關箱應設在底架附近便於操作的位置,饋電容量應滿足公升降機直接啟動要求,箱內必須設短路,過載、相序、斷相及零位保護等保護裝置,公升降機所有電氣裝置均應執行《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第3.1和第3.4節的規定。

7)公升降機梯籠周圍2.5m範圍內應設定穩固的防護欄杆,各樓層平台通道應平整牢固,出入口應設防護欄杆和防護門。全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執行的障礙物。

8)公升降機安裝後,應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會同有關部門對基礎和附臂支架以及公升降機架設安裝的質量、精度等進行全面檢查,並按規定程式進行技術試驗(包括墜落試驗),經試驗合格鑑定後,方可投入執行。

9)公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在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檢調整,需要拆除調整時或每用滿一年後,均應由生產廠或指定的認可單位進行調整、檢修或鑑定。

10)新安裝或轉移工地重新安裝以及經過大修後的公升降機,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墜落試驗,試驗程式應按說明書規定進行,當實驗中梯籠墜落超過1.2公尺制動距離時,應查明原因,並應調整防墜安全器,切實保證不超過1.2公尺制動距離。

試驗後以及正常操作中每發生一次防墜動作,均必須對防墜安全器進行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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