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06 18:57:03 字數 2658 閱讀 415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裝置的安全,特制定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外來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山西xx能源發展****內部建築、維修、改造、裝置檢修、安裝等施工專案。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山西xx能源發展****。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

第五條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管理由生產執行部門負責。

第三章外來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條外包單位必須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承包工程資質,特殊專案的工程承包必須有質量監督部門的證明。

第七條外包施工單位應具備施工簡歷和三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技術素質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條承包方必須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第九條建築施工承包單位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條為了落實安全與經濟承包掛鉤,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到安全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協議書要明確應負的安全責任和處罰條款),辦理有關開工手續。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遵守發包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發包方安全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對安全部門提出的意見及時整改,對情節嚴重者有權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施工單位負責。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產執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包方安全部門。

第十二條施工管理部門應對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負責,負責審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派專人辦理有關工作票手續,進行施工監督,並進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應有雙方簽字,並到安全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在危險性的區域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氣候變化等易引起人身傷害的場所作業,施工承包單位應制定完善的組織、技術、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後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施工檔案,施工檔案應包括,營業執照影印件、安全資質證書、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證明、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試成績、安全交底書面材料、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等。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得亂動、亂碰執行裝置,不得亂接水源、電源、氣源,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施工期間凡承包方違章作業,按山西沁水順泰能源發展****安全獎懲規定進行處罰,給發包方造成財產損失者,承包方應負責賠償。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負責。

第十七條施工結束後應當到安全部門辦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的終止手續。

第四章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將考試成績報安全部門備案,經安全部門審核合格後方可准許施工。

第十九條施工人員進入廠區前應接受安全部門的入廠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施工人員應到門衛辦理人員入廠登記、出入證件等有關手續方可進廠,煙、火、手機存入門衛煙火櫃,每次進出要出示證件,配合門衛檢查。

第二十一條施工人員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及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並規範使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認真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發生的違章行為,與本單位員工同等處罰對待。

第二十四條施工管理部門指派的監理人員,應熟悉生產現場,監理人員確實做到始終如一,認真負責,監護到位,對人身和裝置的安全負責。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任何疑問,應立即停止施工,向監理人員或甲方領導請示,經甲方人員排查清楚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通過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護意識,在施工中做到「四不傷害」。

第二十七條嚴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適應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員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施工人員在施工中要遵守勞動紀律,不准在施工現場與施工無關的地方逗留,不准隨意串崗,不准亂碰、亂動所有執行的裝置,要愛護保護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措施。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因承包方人員誤動、誤碰執行裝置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因承包方檢修、施工質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質期內發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實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擔,造**身重傷的處罰5000元,造**重傷以上事故的處罰10000元。

第三十四條承包方發生人員行為違章的如:不帶安全帽、登高作業不繫安全帶的等,視情節處罰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條承包方未辦理開工手續擅自開工的,施工結束不辦理結束手續的,處罰1000元。

第三十六條承包方施工人員將手機、煙、火帶入防爆區域的,每人次處罰200—500元。

第三十七條承包方擅自亂接電源、水源、氣源的,處罰500元。

第三十八條承包方無票作業的,處罰500元,監督人員處罰100元。

第三十九條其它違章事項按照發包方安全獎懲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施工事故的調查,按照公司事故調查規定由公司安全部門執行。

第四十一條以上處罰條款,公司財務部門接到安全部門下達的處罰通知單在工程結算時扣除。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制度

3.1裝置科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定。3.2安全科負責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對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進行檢查。4資質管理 外來施工單位必須應有與其施工專案相對應的施工資質,由裝置科負責在施工協議簽訂時審查。5教育及檢查辦法 5.1外來人員在施工前,由裝置科聯絡安全科進行施工前的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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