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商會自治法律制度初探

2023-01-05 20:54:05 字數 858 閱讀 4808

作者:王圓圓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4期

摘要近代中國頒布了一系列有關商會法律的,而從近代的商會所從事的活動來看其又具有相當程度的自治性。可以說,近代有關商會的一系列法律從法律上正式確認了商會的自治地位。本文試著從近代有關商會自治的立法和商會的自治活動兩個方面來**一下近代商會自治法律制度。

關鍵詞商會法律商會組織商會自治

作者簡介:王圓圓,鄭州大學法學院2008級法律碩士。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2-034-02

一、近代有關商會自治的立法

(一)清末的《奏定商會簡明章程》

中國最早的商會立法是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2023年1月11日)清朝**商部奏准仿效歐美、日本等國家的商會組織,頒布的《奏定商會簡明章程》,共二十六條。它明令各省市舊有商業行會、公所或會館等名目組織,一律改組為商會,逐步改變了傳統行會的性質,使其成為具有很大自治程度的近代商會組織。

《奏定商會簡明章程》二十六條,開宗明義,制度本法的目的,一是「保護商業,開通商情」;二是加強**對商業流通等領域的協調與管理,要求「各省、各埠設立商會,以為眾商之脈絡也。」章程二十六條規定了立法的目的、商會設立的原則、商會內部理事或會董的選舉產生或派遣、商會活動的原則和規範等,都作了較明確的規定。可以說,這部法律規範在當時對促進工商業的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會的組織和行為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奏定商會簡明章程》頒布實施以後,清末的商會組織逐漸形成了商務總會、商務分會和商務分所**組織體系。在大中商業城市和商業較發達、集中的府、州、縣、鎮等廣闊的區域內,形成了有機聯絡的縱向組織系統,使商會成為近代中國人數最多、組織最為嚴密、覆蓋區域和行業最為廣泛的工商業組織,為商會自治制度打下了堅實的組織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