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檢身與上下井人員清點制度

2023-01-01 17:12:02 字數 2042 閱讀 5473

規章制度:________

單位部門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入井檢身制度

1、立井、二號主井、一號皮帶井的井口運輸安監員每班應有不少於2人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對下井人員進行檢身,檢身內容包括:下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必須攜帶礦燈和自救器,嚴禁穿化纖衣服下井,嚴禁攜帶菸草和點火物品下井,嚴禁酒後下井。

2、檢身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3、下井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檢身工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無理取鬧。不接受檢查私自下井按「嚴重違章」論處。

4、下井人員不戴安全帽或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或穿化纖衣服下井經檢身不合格,應立即改正,穿戴符合要求後方可下井作業;對攜帶菸草和點火物品下井或酒後下井者,檢身工應通知單位值班人員或公安科將其領回,凡制止不聽,情節嚴重的,一律交人力資源中心下崗待業。

5、檢身工應將每班檢身情況做好記錄,下班後交安監處綜合科,安監處綜合科負責對檢身過程**現的各類問題進行協調處理,並對每天的檢身情況向有關領導匯報。

6、各單位值班人員在班前會上應強調下井檢身的重要性,把好第一道關口,對不符合下井條件的物品嚴禁帶入井下,對酒後上崗的人員要拒絕其下井作業。

(二)上下井人員清點制度

1、生產排程室、安監處每班必須嚴格上下井人員清點制度,對各科室、單位人員每班下井情況認真核實,及時準確的掌握每日出勤,保證安全生產。

2、井下單位、科室必須召開班前會,並對當日下井人員進行簽字登記,及時報井口候車室,備查。

3、礦燈發放室對每班所發放的礦燈、自救器,做好清點核實,並做好下井人員下井時間、姓名、單位記錄。

4、立井、二號主井、一號皮帶井的井口運輸安監員負責上下井人員清點,做好記錄,安監處綜合科根據各區隊上報下井人數和各井口運輸安監員清點人數,做好登記,每班收集、彙總,整理後報排程室和安監處。

5、礦燈發放室每班將發放的礦燈、自救器及時報井口資訊站進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6、每班上井後,上井人員要回單位逐個簽字登記,有單位值班人員審核無誤簽字後,報送井口資訊站,進行人員核對。礦燈發放室做好收礦燈和自救器記錄。

7、按正常上井時間延後2小時(仍未上井登記或未交礦燈、自救器人員)礦燈發放室和井口資訊站將未上井人員名單報排程室和安監處,調查了解未上井的原因,並積極採取措施,保證職工人身安全。

8、排程室每班把領退礦燈數量、下井數量及延點人員數量彙總比較,清點好上下井人員數量,做好記錄備查。發現有差別時,及時匯報排程室值班主任及值班礦領導,並詳細查明原因,立即安排有關人員現場落實。

(三)外來人員入井規定

1、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級煤炭管理部門、煤礦企業職工以外的人員,均屬外來人員。凡無安全監察資質的人員,嚴禁下井。

2、確需入井的外來人員,必須經集團公司安監局批准。外來人員入井前,必須接受煤礦安全基礎知識的培訓並考試合格,在入井須知和協議上簽字後,方准入井。

3、外來人員應穿著煤礦企業統一提供的工作服,嚴禁穿著化纖衣服入井。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和礦燈。

4、井口或自救器室發放點應懸掛自救器使用說明(圖),並安排專人講解、演示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5、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並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6、嚴禁攜帶菸草、點火物品入井,入井前嚴禁喝酒並自覺接受安監人員的檢身。

7、外來人員攜帶的不防爆或不符合煤礦安全標準的照(攝)像、錄音等與井下安全生產無關的裝置,在沒有採取安全措施並經安監部門許可前一律不得帶入井下。

8、嚴禁在井下敲打、撞擊和拆開礦燈,公升井後要立即將礦燈交回。

9、外來人員下井應至少派兩名熟悉安全技術的人員帶隊入井,外來人員必須聽從帶隊人員的統一安排和指揮。

10、建立外來人員出入井登記清點制度,入井前登記,公升井後簽字。

11、對外來人員和非外來人員到本礦下井參觀、驗收或安全檢查,井下所有生產場所,一律不准人為地停風、停電。

12、入井人員如有不適宜下井的病症時,應主動向礦方講明。嚴禁癲癇病、精神**症、高血壓、心臟病、深度近視患者及其他不適於從事井下工作的人員下井。

(四)考核:違反上述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5-50元,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由安監處負責建立考核臺帳。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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