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考試2019整理 合同的相對性及其例外

2022-12-23 23:24:02 字數 1022 閱讀 6631

——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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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合同的相對性源於債權的相對性、債權的對人性,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合同只約束合同的當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而與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無涉;二是其他第三人不會承擔違約責任,也不會受領違約責任。下面我們看一下合同相對性的表現及其例外。

一、合同相對性的表現

(一)、涉他合同:規定在合同法第 64 、 65 條。涉他意思是涉及了第三人,包括兩種: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為受領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為清償的合同。在這裡,涉他合同我們要掌握以下兩點:

1、從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並非合同的當事人,並非債的主體,而僅僅是合同的履行輔助人。

2、從違約責任上看,仍由原來的債務人向原來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債權轉讓(合同法第 80 條)與債務承擔(合同法第 84 條),

例 1 :甲乙簽訂合同,甲作為債權人經債權轉讓給丙,這意味著甲就從原先的債權債務關係中脫身而出了,並取得了債權人的身份,這時合同約束乙和丙,乙和丙就成為合同上新的債權債務當事人了,這是債權轉讓。

例 2 :甲乙簽訂合同,乙作為債務人與丙達成協議,由丙承擔乙的債務,這意味著乙就從原先的債權債務關係中脫身而出了,而丙成為新的債務人,這時合同約束甲和丙,甲和丙成為合同上新的債權債務當事人了,這是債務轉讓。

在這裡債權轉讓有一種形式,債務承擔由兩種形式。

1、從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債的主體,一旦發生債權轉讓或債務承擔,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2、從違約責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債權人、債務人與原來的主體之間產生違約責任,因為這時第三人成為合同新的當事人他就有資格接受違約責任或者承擔違約責任了。

(三)、第三人原因導致的違約,規定在合同法第 121 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也就是說,當事人一方承擔了違約責任之後,再由當事人向第三人進行追償,這也是違約責任的無過錯責任的體現原則之一,當事人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造成違約或侵權的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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