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表

2022-12-19 17:27:03 字數 4427 閱讀 5072

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浙江省民政廳監製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正規化

《說明》

一、此文字旨在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正規化。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正規化中所列全部條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三、〔 〕內文字為制定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

〔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

〔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 。

〔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本單位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黨建領導機關是業務主管單位是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業務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 元;出資者: ,金額: 。

〔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 ;

(二) ;

(三) ;

〔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範圍一致〕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會成員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

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

〔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院長(校長、所長、主任等)〕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

(一)開辦資金;

(二)**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登出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黨組織建設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援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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