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勞動部關於頒發《鍋爐水處理管理規則》

2022-12-16 20:42:03 字數 2291 閱讀 3283

行)的通知

【頒布單位】勞動部【頒布日期】19931117【實施日期】19931117【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局(廳),***有關部、委:

為加強鍋爐水處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由於結垢或腐蝕造成的事故,現頒發《鍋爐水處理管理規則》(試行),請各級勞動部門和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

鍋爐水處理管理規則(試行)【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鍋爐水處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由於結垢或腐蝕造成的事故,保證鍋爐安全經濟執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額定蒸汽壓力小於或等於3.82mpa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不適用於船舶、機車上的鍋爐。

第三條鍋爐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的單位,鍋爐房設計單位,鍋爐水處理裝置、水處理藥劑的生產廠,水處理技術服務單位及化學清洗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本規則。【章名】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條鍋爐水處理應能保證鍋爐水質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標準或gb12145《火力發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裝置水汽質量》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設計和製造鍋爐的單位,應在鍋爐上設取樣點。對額定蒸發

量大於或等於1t/h的蒸汽鍋爐或額定熱功率大於等於0.7mw的熱水鍋爐應設定取水樣的裝置。對蒸汽品質有要求時,還應有蒸汽取樣裝置。取樣裝置和取樣點位置應保證取出的水汽樣品具有代表性。

第六條生產鍋爐水處理裝置及水處理藥劑的單位,應到省級勞動部門備案。鋼製水處理裝置應符合jb2932《水處理裝置製造技術條件》的規定。非鋼製水處理裝置及水處理藥劑應符合有關標準並通過省級技術鑑定。

第七條設計鍋爐房時,應因爐、因水提出行之有效的鍋爐水處理設計方案,包括水處理方法、主要裝置選型及系統。鍋爐水處理方法和系統的選擇,應能保證鍋爐無垢或薄垢執行,且無嚴重腐蝕。

第八條採用鍋外水處理方法的鍋爐,水處理裝置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進行除錯或委託有能力的單位進行除錯並出具除錯報告。除錯後的水質應符合水質標準的要求。【章名】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條使用鍋爐的單位應根據水質標準和本規則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的鍋爐給水、鍋水及蒸汽品質指標,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第十條使用鍋爐的單位應根據鍋爐的數量、引數、水源情況和水處理方式,配備專(兼)職水處理人員。

第十一條使用鍋爐的單位應根據鍋爐引數和蒸汽品質的要求,對鍋爐的原水、給水、鍋水的水質及蒸汽品質定期進行分析。每次化驗分析的時間、專案、資料及採取的相應措施,應詳細填寫在水質化驗記錄表上。第十二條對備用或停用的鍋爐,必須做好停爐保養工作,防止鍋爐腐蝕。

第十三條低壓鍋爐化學清洗時,應按照《低壓鍋爐化學清洗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發電鍋爐化學清洗時,應按照《鍋爐化學清洗導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名】第四章水處理人員

第十四條水處理人員應達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必要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且無色盲。

第十五條專職或兼職的水處理人員都應經過培訓、考核,並取得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勞動部門發給的《鍋爐水處理人員操作證》才

能獨立操作。

水處理人員的考核及復考工作由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統一管理。考核的內容應符合《鍋爐水處理人員技術培訓考核大綱》的規定。

第十六條水處理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嚴格執行本規則及《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水質標準。

2.正確並及時進行水處理裝置的操作及水質化驗工作,並根據水質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

3.鍋爐定期停爐檢驗及檢修時,應到現場了解鍋內結垢及腐蝕情況,認真做好必要的記錄和水垢、腐蝕產物的收集和分析工作,提出進一步提高水處理效果的措施。有關記錄和分析資料應存入鍋爐技術檔案。【章名】第五章監督與檢驗

第十七條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在審查鍋爐房平面圖紙時,應同時審查鍋爐水處理的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參加鍋爐安裝總體驗收時,應同時審查水處理裝置除錯報告。水質不合格時,鍋爐不得投入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使用單位的鍋爐水質管理制度、制度執行、水質分析記錄等情況不定期進行抽查。第二十條勞動部門對鍋爐使用單位的水質進行監測。監測工作由省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單位進行。

第二十一條當在用鍋爐水處理效果不好,危及鍋爐安全執行時,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限期更改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章名】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對水質進行監測時,可按當地有關收費標準收費。第二十三條各省級勞動部門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監督本規則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由勞動部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自1993年11月1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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