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救生緩降器設定技術規定

2022-12-16 01:39:05 字數 4358 閱讀 8163

2005-3-29:18:37閱讀785次

db22

db22/t370-2004

吉林省地方標準

-07-29發布2004-07-29實施

吉林省建設廳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

主編部門:吉林省公安廳消防局

批准單位:吉林省建設廳實施日期:2023年07月29日

2004·長春

前言近年來,各類火災中群死群傷事故頻繁發生,如何保證有效、快速地將火災被困人員疏散、安全逃生,這一重大課題日

益提到重要日程上來。

吉林省地方標準《民用建築救生緩降器設定技術規定》執行三年來,大多數人民群眾反映良好,認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條文釋義第十四條加強推廣和應用,確保逃生通道靈活、暢通。

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2023年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2023年版),編寫組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民用建築救生緩降器設定技術規定》執行過程中的經驗,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本規定。

本規定由1、總則,2、術語,3、設定規定,4、設計要求組成。本規定由吉林省建築標準化管理所負責歸口管理。本規定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解釋。

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吉林省公安廳消防局(長春市自由大路6699號,郵政編碼130033),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定主編單位:吉林省公安廳消防局

本規定主要起草人:吳玉成苗樹堂鄭智孫宇王健于洋李景海

吉林省建設廳檔案

吉建設字[2004]20號

簽發人:秦福義

關於批准《建築救生緩降器設定技術規定》為吉林省工程建設推薦性地方標準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設局)

由吉林省公安廳消防局修訂完成的《建築救生緩降器設定技術規定》經專家會審,現批准為吉林省工程建設推薦性地方標準,編號:db22/t370-2004,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標準(編號為:

db22/t267-2002)同時廢止。本標準由吉林省建築標準化管理所負責管理,由該標準的編制組負責解釋。

吉林省建設廳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1總則1.0.1為保證在建築火災中被困人員逃生,特制定本規定。

1.0.2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築和人員密集型工業建築中救生緩降器的設定。

1.0.3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築和人員密集型工業建築應按照本規定執行。

1.0.4救生緩降器的設定除符合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術語2.0.1救生緩降器descentrescuedevice

是一種靠自重從任意高度,以一定的速度沿建築物外牆安全降至地面,並能連續使用的逃生器具。由調速器、安全帶、安全鉤、鋼絲繩和連線用的鋼絲繩組成。

2.0.2救生緩降器支架descentrescuedevice』strestle

懸掛救生緩降器的固定構件。

2.0.3公共娛樂場所publiccasino

影劇院、錄影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茶座和餐飲場所;遊藝娛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網咖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2.0.4人員密集型工業建築peopleconcentratedindustryarchitecture

每一樓層同一時間內每100平方公尺生產人員數量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生產場所。

3設定規定3、1設定範圍

3.1.1下列建築應自地上第三層或室內地面高於室外地面超過6公尺的二層起逐層設定救生緩降器:

3.1.1.1辦公樓、寫字樓、教學樓、商業樓、醫療建築

3.1.1.2賓館、公寓、集體宿舍;

3.1.1.3公共娛樂場所。

3.1.1.4人員密集型工業建築。

3.1.1.5火車站、汽車(輕軌)客運站、航站、港口、建築的候車(機、船)場所。

3.1.2高層住宅及3.1.1條未包括的民用建築宜設定救生緩降器。

3、2設定數量

3.2.1救生緩降器的設定數量應滿足下列要求,且每層設定數量不應少於2具:

3.2.1.1辦公樓、寫字樓、教學樓、醫療建築、賓館、公寓、集體宿舍、航站、港口,每500平方公尺設定1具。

3.2.1.2商業樓及各類商業場所、火車站、汽車(輕軌)客運站、人員密集型工業建築,每300平方公尺設定1具。

3.2.1.3公共娛樂場所,每200平方公尺設定1具。

3.2.2救生緩降器設定點應均勻布置且每個設定點設定數量不應超過2具。

4設計要求

4.0.1救生緩降器應設定在位置明顯、方便取用的部位,並配有燈光指示標誌。

4.0.2辦公樓、寫字樓、教學樓、醫療建築、賓館、公寓、集體宿舍等救生緩降器宜設定在走廊兩端,靠近方便逃生的外窗部位。

4.0.3商業樓、公共娛樂場所、火車站、汽車(輕軌)客運站、航站、港口、人員密集型工業建築中的救生緩降器宜設定在靠

近方便逃生的外窗部位。

4.0.4救生緩降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4.1救生緩降器支架中心距室內地面的距離宜為2m。

4.0.4.2救生緩降器鋼絲繩長度應等於支架到室外地面的距離。

4.0.4.3救生緩降器安裝應符合吉林省建築標準設計《救生緩降器安裝圖》吉j2004—530。

附錄a本規定用詞、用語說明

a.0.1、執行本規定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a.0.2、條文中必須按指定的標準規範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指定的標準、規範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

吉林省地方標準

建築救生緩降器設定技術規定

條文說明

2004·長春

1總則1.0.1火災中被困人員如何有效逃生,一直是消防工作努力研究解決的問題。

特別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頻發,使這一問題顯得更加突出。救生緩降器的研製成功,為解決人員逃生開闢了一條新路子。救生緩降器作為人員逃生的輔助工具,目前國家對其設定沒有統一的技術規定,為使救生緩降器設定合理,安全可靠,充分發揮功效,特制定本規定。

1.0.2對於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建築,特別是公共娛樂場所、火車站、汽車(輕軌)客運站、航站、港口建築等火災發生時易造成大量人員**的必須按照本規定安裝救生緩降器。

2術語2.0.1本條所指公共娛樂場所是依據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定》而確定的。

2.0.2人員密集型工業建築是指服裝生產線、電子產品生產線、玩具生產線及各種工業建築中操作人員比較集中的生產場所。

3設定規定3、1設定範圍

3.1.1一般建築二層樓板的高度在3公尺至4.5公尺左右,由於疏散距離較短,對被困人員施救比較容易,因此,本條規定應自地

上第三層起設定。對

一、二層層高較高,也應從第二層起設定,故規定6公尺為界限(工業建築規定也以6公尺為界限),即室內地面高於室外地面超過6公尺(含6公尺)的二層也應設定;

3.1.2現階段人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強制對居民住宅設定救生緩降器不切合實際,故規定高層住宅及其它有條件的建築宜設定救生緩降器。

3、2設定數量

3.2.1辦公樓、寫字樓、教學樓、醫療建築、賓館、公寓、集體宿舍等建築平面布置簡單,管理嚴格且人員較少或人數相對固定,航站、港口雖然人員較多,但面積較大、空曠,故規定每500平方公尺設定1具。

商業樓及各類商業場所、火車站、汽車(輕軌)客運站、人員密集型工業建築,人員聚集,發生火災不易疏散,故規定每300平方公尺設定1具。

公共娛樂場所,功能複雜,人員密集,發生火災極易造成混亂,不利於人員疏散,設定數量應增加。故規定每200平方公尺設定1具。

3.2.2救生緩降器的設定點應分散布置,如有防火分割槽的應盡量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割槽。救生緩降器一般通過建築物的外窗疏散人員,經實驗乙個普通外窗只能設定2具。

4設計要求

4.0.1配備燈光指示標誌主要考慮在發生火災時,逃生人員能夠清楚地發現救生緩降器所在位置,使人員迅速靠近逃生。

燈光指示標誌在火災中應正常工作,故可採用應急方式或將其電源接到消防回路上。

4.0.2救生緩降器的逃生出口主要是建築物的外窗,其設定以靠近外窗為首要選擇。

外窗開啟方便(如外窗不能開啟的,可配備鐵鎚,發生火災打碎玻璃逃生),才能保證疏散通道暢通,迅速發揮救生緩降器的作用。

4.0.4.1救生緩降器支架設定高度規定為2公尺,主要考慮**方便使用,若低於2公尺,恐兒童等閒雜人員擅自動用,導致裝置損壞。

4.0.4.2確定鋼絲繩的長度。

4.0.4.3為保證救生緩降器的安裝質量,編制了吉林省建築標準設計《救生緩降器安裝圖》(吉j2004—530),故在安裝時應按圖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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