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

2022-12-15 11:21:04 字數 5144 閱讀 66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以尊重和維護自然為前提,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生,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和消費模式的經濟社會發展形態。

第三條本市以建設生態觀念濃厚、生態環境良好、生態產業發達、文化特色鮮明、市民和諧幸福、**廉潔高效的生態文明城市為發展目標。

第四條實施生態文明建設,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創新機制、**推動、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統一領導實施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編制、實施生態文明城市總體規劃、生態功能區劃;(二)制定、實施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三)制定、實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政策措施;(四)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實施績效考核;(五)建立生態文明建設協調推進機制。

縣、鄉級人民**領導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負責實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都有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權利和義務,依法承擔違反生態文明建設行為規範的法律責任,有權檢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為實現公眾的生態文明建設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供

有效保障。

第七條各級人民**應當對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保障機制和措施

第八條編制、實施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劃定生態功能區,應當貫徹生態文明理念,明確建設發展目標,發揮資源優勢,體現區域環境特色,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嚴格保護生態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生態環境改善。劃定生態功能區,應當具體規定優化開發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的範圍及規範要求,科學確定片區功能定位與發展方向。

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劃定的生態功能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應當包括基礎設施、生態產業、環境質量、民生改善、生態文化、**責任等指標,體現生態優先,並與公眾滿意度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需要、實施進度相適應。

第十條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和目標責任制,應當突出下列內容:(一)經濟社會發展約束性指標;(二)水汙染防治及飲用水水源保護;(三)水土流失防治及林地、綠地保護;(四)大氣汙染防治及空氣質素改善;(五)雜訊汙染防治及聲環境質量改善;(六)公眾反映強烈的其他生態環境問題。

第十一條生態文明建設資金,採取**、企業投入和社會融資等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籌集。

涉及民生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等公益性專案,應當主要由財政資金予以保障。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專案列為重點投資領域,鼓勵發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術產業、現代生態農業、現代服務業和特色優勢產業,推進發展迴圈經濟、實施清潔生產和傳統產業公升級改造,優化產業結構。

禁止新建、擴建高能耗、高汙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的專案,禁止採用被國家列入限制類、淘汰類的技術和裝置。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制定、公布本區域內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裝置、產品限期淘汰計畫並組織實施。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計畫限期淘汰。第十三條各級人民**及有關部門進行建設開發決策或者審批建設專案,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和保護水平,以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已經批准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為依據。

下列建設專案,各級人民**及有關部門不得引進和批准:(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二)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三)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的;(四)不符合生態功能區劃的。

第十四條實行區域限批制度。對超過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不按期淘汰嚴重汙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裝置、產品,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暫停審批新增汙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五條依託新農村建設和鄉村清潔工程,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防治農村生活汙染、工業汙染、農業面源汙染和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專案建設與管理,加快沼氣工程建設,改善農村能源結構,保護農村自然生態。倡導社群支援農戶的綠色紐帶模式,促進城鄉相互支援、共同發展。

第十六條加強以環城林帶為重點的林地、綠地資源保護,維護良好自然景觀,建設優美生態環境。

禁止在下列區域採礦、採石、採砂:

(一)國道、省道、高等級公路、旅遊線路、鐵路主幹線兩側可視範圍內;(二)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和環城林帶內;(三)湖泊、水庫周邊,河道沿岸。

上述區域內已經建成的採礦場、採石場、採砂場,由縣級以上人民**依法責令限期關閉,並由生產經營者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七條實行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制度。在社群居委會、村委會設立監督員,及時發現並報告轄區內破壞生態環境、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監督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制定。

第十八條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與管理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循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原則,按照劃定範圍和管理標準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責任人履行責任書確定的環境衛生、市容秩序、綠化維護責任,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履行相應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執法等職責。

「門前三包」責任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制定。

第十九條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和技術、政策、實物補償為輔的生態補償機制,設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實行生態專案扶持補助和財力性轉移補償。接受生態補償後的居民收入不得低於當地的平均水平。

生態補償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制定。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及有關部門進行涉及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活動,應當通過聽證、論證、專家諮詢或者社會公示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接受公眾監督。

對涉及特定相對人的決策事項,還應當徵求特定相對人或者有關行業組織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資訊,並且重點公開下列資訊:(一)生態文明城鄉規劃;(二)生態功能區的範圍及規範要求;(三)生態文明建設量化指標及績效考核結果;

(四)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結果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五)財政資金保障的生態文明建設專案及實施情況;(六)生態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七)環境保護、規劃建設的監督檢查情況;(八)社會反映強烈的生態文明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第二十二條生態文明建設績效考核按年度進行,以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和

公眾評價為主要依據,與考核物件類別、區域功能定位相適應,客觀、公正反映考核物件的工作實績,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單位及第一責任人的績效考核,實行主要生態環境保護指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

第二十三條檢察機關、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環保公益組織為了環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對汙染環境、破壞資源的行為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責任主體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責任。

檢察機關、環保公益組織為了環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對涉及環境資源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履行有利於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行政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審判、檢察機關辦理環境訴訟案件,應當適時向行政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司法、檢察建議,促進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改進工作。鼓勵法律援助機構對環境訴訟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加強生態文明道德建設,弘揚生態文化,培育城市精神,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建立生態文明示範單位,提高公眾生態文明素質,倡導形成綠色消費、綠色出行等健康、環保、文明的行為方式和生活習慣。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定期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單位員工進行生態文明學習培訓;學校、托幼機構應當結合實施素質教育,設定符合受教育物件特點的生態文明教育課程,開展兒童、青少年的生態文明養成教育。

第二十六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生態文明建設行為規範,積極維護城市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扔廢物;(二)隨意傾倒垃圾、汙水;(三)亂塗、亂貼、亂畫;(四)違章佔道擺攤設點;(五)踐踏綠地、攀折花木;

(六)違法橫穿馬路、翻越交通隔離帶;(七)違法修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定期聽取審議同級人民**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報告,檢查督促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依法對生態文明建設活動及國家機關履行生態文明建設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新聞**的監督,及時調查處理新聞**報道或者反映的問題,並通報調查處理情況。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實行生態文明建設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嚴肅整治和處理各種違反行政管理規範的行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廢止、中止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發展目標,或者對生態文明建設發展目標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作出相應決定的負責人從重問責,直至免職。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及其行政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問責,追究過錯責任:(一)擅自改變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的;

(二)引進、批准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或者生態功能區劃專案的;

(三)批准引進和採用被國家列入限制類、淘汰類的技術和裝置的;

(四)不按照規定制定、公布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裝置、產品限期淘汰計畫的;(五)不依法重點公開生態文明建設**資訊的;(六)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相應職責的;(七)拒不履行環境訴訟裁決的;(八)拒不接受**監督和公眾監督的;

(九)行政不作為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等其他阻礙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行政強制、行政處罰:

(一)不按照名錄、計畫限期淘汰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裝置、產品的;(二)新建、擴建高能耗、高汙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專案的;(三)採用被國家列入限制類、淘汰類的技術和裝置的;(四)在禁止區域內採礦、採石、採砂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由縣級人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通報批評、**披露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罰上限實施處罰。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由市人民**制定的配套辦法,市人民**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建立生態文明機關

附件1 貴陽市建立生態文明機關 企 事 業單位測評指標 試行 附件2 貴陽市建立生態文明學校測評指標 試行 附件3 貴陽市建立生態文明社群測評指標 試行 附件4 貴陽市建立生態文明村寨測評指標 試行 附件5 貴陽市生態文明示範點申報表 附件6 貴陽市 書香人家 評價指標 一 增加文化投入,配置家庭文...

貴陽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歸檔範圍

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 勘察單位 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 質監單位 檔案整理單位 檔案整理人日期 年月日 貴陽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 監製貴陽市城建設檔案管理處 二00五年十月 說明與要求 本檔案範是 建設工程檔案規檔整理規範 gb t50328 2001和 貴州省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及移交規定 的通...

貴陽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歸檔排列順序

一 工程準備階段檔案 1 專案立項申請報告及批覆 2 規劃定點報告及批文 3 徵地報告及批覆 4 建設用地批准書 5 拆遷安置檔案,拆遷協議 6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7 徵地紅線圖,土地使用證 8 工程地勘報告 9 施工圖審查檔案 10 勘查設計招投標檔案 11 工程地勘合同 12 工程設計合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