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王府長史司初探

2022-12-11 00:15:04 字數 5637 閱讀 5883

無風向微風 2011-7-21

摘要:王府長史司是明代管理親王府事務的機構。它的設定,實際上是為維護宗室利益和封建禮樂制度為目的的。

王府長史司作為藩王府的官屬,其設定和職權範圍是隨著明代宗藩政策的演進而發生變化的,而王府**的選任和境遇也表現出這一特點。

關鍵詞:明朝;王府長史司;職能

宗藩制度是明代政治體制的重要內容之一,而宗藩的管理亦茲事非輕。明代對宗藩的管理是由禮部與藩王的官署王府長史司進行共同管理,但又獨立於地方行政體系,這是明代宗藩管理的主要特徵。王府長史司是明代管理親王府事務的機構,考察該王府長史司的設定、職能以及**的選任、公升遷與境遇,對於我們理解和研究明代宗藩制度是很有裨益的。

本文有鑑於此,簡要撰述成文。

一、王府長史司的設定

王府長史司作為管理親王府事務的機構,其構建是隨著明代宗藩制度的確立逐步完善起來的。洪武三年(2023年),明太祖下詔分封諸子,「分茅胙土,以藩屏國家」[1] (卷6,明太祖)。為了維護藩王尊崇的地位和處理宗藩事務的需要,同年,明太祖也在各地藩王王府上置王相府作為藩王的官屬。

王相府設立之初,「置王相府左、右相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傅各一人。從二品參軍府,參軍一人,正五品錄事二人,正七品紀善一人。正七品各以其品秩列朝官之次。

又置典籤司、諮議官。尋以王府武相皆勳臣,令居文相上,王相府官屬仍與朝官更互除授。是年置王府教授。

」次年(2023年),更定官制。「左、右相,正二品,文武傅,從二品,參軍,從五品,錄事,正七品,審理正,正六品,副,正七品,紀善,正七品,各署典祠正、典寶正、典儀正、典膳正、典服正、工正、醫正,並正七品,副,並從七品,牧正,正八品,副,從八品,引禮舍人,省注。」又到洪武九年(2023年),「改參軍為長史,罷王傅府及典籤司、諮議官,增設伴讀四人,選老成明經慎行之士任之,侍讀四人,收掌文籍,少則缺之。

尋改王相府所屬奉祠、典寶、典膳、良醫、工正各所正並紀善俱正八品,副,從八品。」洪武十三年(2023年),進行了一次較的調整,罷王相府,「公升長史司為正五品,置左、右長史各一人,典簿一人,定王府孳牲所、倉庫等官俱為雜職。」同時在洪武二十八年(2023年),「置靖江王府諮議所,諮議、記室、教授各一人。

」這時,王府長史司制度正式確立起來。建文帝即位後,銳意復古,「增置親王賓輔二人,伴讀、伴講、伴書各一人,長史三人。郡王賓友二人,教授一人,記室二人,直史一人,左、右直史各一人,吏目一人,典印、典祠、典禮、典饌、典藥五署官各一人,典儀二人,引禮舍人二人,儀仗司,吏目一人。

其賓輔、三伴、賓友、教授進見時,侍坐,稱名而不稱臣,禮如賓師。」建文帝設定了賓輔和伴讀,以教育和輔導諸幼年王子。同時**人數也明顯增加,這表明了朝廷欲通過教化達到約束諸王的目的。

成祖初,又恢復舊制,「改靖江王府諮議所為長史司」。此時可以說至萬其建制已經相當完善了。又到了萬曆年間,「周府設宗正一人。

後各府亦漸置。郡王府增設教授一人。」(以上皆引自[2] (卷75,職官四)

二、王府長史司的職能演變

明初實行分藩政策,欲通過諸王「藩屏宗室」,鞏固邊防,加強皇權。但是隨著各地藩王勢力的膨脹,容易形成對**政權的威脅。朝廷為防止「尾大不掉」的弊病發生,歷朝皆逐步對明代諸王所擁用的特權加以限制,使得諸王在地方上的政治特權逐漸減弱,作為諸王府的官屬,王府長史司的設定和職權範圍實際上也在發生著變化。

洪武三年(2023年)定王府官制,分別設定左右相和左右傅,他們由勳臣和武臣擔任。朱元璋曾對王府的**說及:「王府設官,本古之道。

惟文章之士,以匡王之性體。吾欲端方朕封諸子,頗殊古道,內設武臣,蓋欲藩屏國家,備侮御邊,間中助王,使知時務」,王府**權力較大「出則為將,入則為相」。[3](卷7,諭秦王府文武官)他們可兼任行省參政,為地方行政首長,也可兼任都指揮使,掌握地方的兵權。

由於王府相傅官由於可以身兼數任,往往能夠影響或直接干頂地方有司事務,靖江王府官就曾與指揮耿良發生矛盾,「甚有欺凌指揮之意」。明太祖後來也意識到這個問題,於是「令武相若有警,出則為將護衛,指揮副之,歸則不管軍馬錢糧刑名,其軍情事務文武議之。」[3](卷7,諭秦王府文武官) 洪武十三年(2023年),又對王府官屬的設定和職權範圍作了一次重大的調整,廢除了王相,而提公升了長史司的品級(為正五品),置左右長史各一人,確定王府長史司作為分封藩王府的屬官機構,顯然開始重要文官進行治理,有意壓制武官。

這些措施的實行,其目的是為了更加明確王府**的職權範圍,從而約束藩王的權力。

成祖以後的各朝更是力圖控制住各地藩王勢力的發展,制定和逐步完善宗藩條例,對諸王的活動增加限制,同時也將王府**的職權嚴格限制在王府範圍之內。王府長史司的具體職能,據《明史.職官志四》的記載:

長史,掌王府之政訟,輔相規諷以匡王失,率府僚各供乃事,而總其庶務焉。凡請名、請封、請婚、請恩澤,及陳謝、進獻表啟、書疏,長史為王奏上。若王有過,則詰長史。

曾經過犯之人,毋得選用是職。審理,掌推按刑獄,禁詰橫暴,無干國紀。典膳,掌祭祀、賓客,王若妃之膳羞。

奉祠,掌祭祀樂舞。典寶,掌王寶符牌。紀善,掌諷導禮法,開諭古誼,及國家恩義大節,以詔王善。

良醫,掌醫。典儀,掌陳儀式。工正,掌繕造修葺宮邸、廨舍。

伴讀,掌侍從起居,陳設經史。教授,掌以德義迪王,校勘經籍。凡宗室年十歲以上,入宗學,教授與紀善為之師。

引禮,掌接對賓客,贊相威儀。[2]( 卷75,職官志四)

從這條史料來看,王府長史司的主要職能則是處理藩王內部事務、協助朝廷處理皇室宗族事務。據於此,我們再結合明朝的宗藩政策及封建禮制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職能主要有:

1、輔導相規諷,以匡王失。明代藩王在封國內,擁有著相當大的政治、經濟、司法特權,且掌握著一定的軍事力量(王府護衛)。雖然明太祖朱元璋實曾申諭諸王「惟列爵而不臨民,分藩而不錫土」[4](列傳三·諸王),但諸王欺壓官民的事情仍有發生,對**集權仍是乙個威脅。

為了防範藩王作亂,朝廷除了增加了限制,強調祖制和禮樂制度的約束,另外很大程度上也寄託王府**的輔導和規勸,「遇有所行,則擇其善而去其不善,務引王於當道」[5](卷8,吏部王府官)。永樂十年,趙季道、董子莊既要赴府任長史,成祖對兩人敕曰:「朕子趙王,年少多愆禮度。

今簡爾等為長史。宜悉心輔道,諭以德義,使博究經史,以知古先聖賢之行事,及修身齊家之道;屏邪佞,親忠良,隨事規誨,務歸於正,以承藩輔之重。凡王國文武之臣能守正規諫助王,保全其國者。

毋輕易**,朝廷聞之,亦以禮待,爾等慎毋阿順,苟容畏縮不言,以負朕委任之意。[6](p1560)」顯然其長史司官有「奉王令旨行事,務要停當。有窒礙難行者,當竭忠諫止」的責任,否則「如有懷奸倚勢、撥置親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撫按三司等官會同参奏治罪。

」[7](p1232)總而言之,王府長史司在王府中實則是起到監督諸王行為的作用,勸導諸王尊君明禮,以維護地方安定和朝廷禮制的重任。

2、處理宗藩禮樂制度上的事務。在封建**集權統治下,統治階級崇尚禮樂,將其作為維護社會秩序、鞏固國家統治的手段之一。「夫制中莫如禮,修政莫如禮,故有禮則治,無禮則亂。

居家有禮則長幼序而宗族和,朝廷有禮則尊卑定而等威辨」[8](p1336),明朝對宗藩規定有朝見、請名、冊封之禮等規定,所謂「其生也請名,其長也請婚」[2](卷116,諸王一) ,遂有「凡請名、請封、請婚、請恩澤,及陳謝、進獻表啟、書疏,長史為王奏上。」禮制的繁瑣,通常是需要熟悉朝廷的禮樂典章的王府長史司**進行輔導的,並為王奏上。倘若藩王稍有失禮,親王不僅會受到皇帝的降敕質問,而且王府的輔導官更會因未盡其職而受到重責。

例如「成化二十三年八月,寧王奠培以皇太子婚禮成,遣官表賀,其表文中稱大婚。憲廟言:『婚禮不賀,人之序也。

今庶民之家尚不行此,況朝廷乎?王不據理遵例,乃遣人奉表來賀。雖云致敬,所謂事之不以禮也。

況表中又不審輕重,謬稱大婚,可乎?宜降敕諭王,俾知此意。』仍令巡按御史逮治長史等官。

」[9](卷15)因而可以說處理宗藩禮樂制度上的事務實際上也成為王府長史司的**平時主要處理的事務。

3、擔任藩王的教育。明代藩王養尊處優,擁有種種特權,考慮到他們「日後貴倨之氣習,苟無禮義以養其心,又難束縛以麗於法,肄無所忌,民何以堪」[10](卷415,呂坤宗藩要疏)的情況出現,朝廷於是給各藩王安排專門的人員對諸王進行教導。明太祖分封諸王時,就十分重視對藩王的教育問題,「由於諸藩王在新的秩序下,擁有這麼重要的地位,他不憚其煩地給每個王子配備了儒士作師傅,教授他們以忠誠孝順之道和屏藩皇室之理。

」[11](p144頁)此後朝廷在王府中安排有教授、伴讀,擔任和幫助對藩王的教育,「凡宗室子弟其教讀官有缺,宜速遷授不可稽誤」 [5](卷82,吏部王府官)這種規定便成為了定例。

三、王府**的選任和公升遷

洪武三年(2023年),朱元璋定王府官制時,就認為「古君分封諸子,藩屏國家,先擇人以輸之」[3](卷8,王相府長史敕文),於是「以鄭九成、王克復、汪河、文原吉、朱復為相,桂彥良、熊鼎為傅。尋以耿炳文吳良謝成等為武相,傅位居文臣之上。」[12](卷40,職官十二)任職王府長官的左右相和左右傅,皆是勳臣和武臣,他們可謂國之重臣。

洪武十三年(2023年)後,確立長史作為長官,規定「選老成明經慎行之士任之」[2]( 卷75,職官志四)。王府**以長史為長官,**任滿多受朝廷重用,「周忱曾任越國長史,後得公升入戶部侍郎,撫江南,終尚書。」[5](卷82,吏部.

王府官)

但是明中葉以降,由於朝廷對宗藩勢力的控制日益嚴格,進而對王府**的選任與公升遷有著更為嚴格的規定的。朝廷仍規定若各王府有缺,「例該於國子監博士等官及在部聽選,教職並各王府紀善等官內公升用,其教授有缺,例該於聽選教官內公升用,止是親王出府左右長史例該隨得翰林院進士出身檢討公升調。」[13] 而對於王府**的公升遷則「題準王府長史等官,今後非真能輔導有助賢能可錄者,不許**服色品級」,又有「凡稱病乞令改用者,並勒令致仕,以輔導失職調者,不得授府州縣親民官。

」 但王府**通常是不能順利的公升遷,「先朝親王出閣,例選翰林二人侍講讀。天順初,英宗從李賢議,改用進士二人,授翰林檢討。及之國,即公升其國左、右長史。

從行歲久,加服俸,終身不得他遷。士人苦之。」[14] (卷4,宗藩)嘉靖八年(2023年)時,大學士楊一清曾上疏「乞容王官與別官一體公升用,王親亦選京官,縱不得內輕外之心,則展布猷,亦足自見」,但最終「吏部執不可」。

可見任職王府的**職位的公升遷變得很困難,若能公升遷至顯位便是成了奇聞,往往是終此官職,不復別用,直至致仕。王府**的重於選任而輕於公升遷的矛盾,使得進士選長史者皆是怨聲載道,再加上世人亦輕視王府**,最終朝廷也逐漸「不以進士除保」 [12](卷40,職官十二),而改用高年不等的舉人,落職知縣擔任,長史司於是更成了位置閒散之地。

四、王府**的地位與職業風險

一方面,由於王府**公升遷的困難,使得他們在官場和社會中的地位不斷下降,受到普遍的輕視和冷遇。「弘治間,進士十人被選,至與太宰耿文恪相詬詈,互呼為畜生。嘉靖間,吳秀水鵬秉銓,亦以選藩僚為中書劉芬所窘辱,雖皆受重譴不顧也。

」[14](卷4,宗藩)被選任為王府屬官的**往往感到失落,對其仕進之路失去信心,出現不願赴任的情況,「中書舍人劉芬素性不慧,或戲之日,吏部將以爾為之,芬大怒,即馳往尚書吳鵬家,裂冕毀裳,掉臂大詈而去鵬,以聞詔逮系拷問黜為民」[5](卷82,吏部王府官)沈德符也曾有類似生動的描述「到萬曆壬寅,福王講讀,用韓孫愛、陳翔龍拜檢討,亦遵董、徐往例,需次參藩。然在都下時,雖隸人亦以假翰林呼之,又絕望華要,居平多邑邑。至於長史,皆於藩封定期之頃,吏部乘間奏用進士部郎充之,膺此選者,如長流安置,舉家哀慟。

因思史官為王官,固為失意。」[14](卷4,宗藩)

另一方面,由於明代皇權統治下藩王在地方上地位尊崇,只有皇帝有權懲治分封諸王,而王府長史司只是藩王的官署機構,實則是為藩王服務而設定的機構。所以王府長史司無法對藩王的違法活動採取直接的干預,而只能向朝廷奏報,因而可以說王府長史司的約束和規勸的作用是有限的。這時,藩王很多時候便可能對王府的規勸不加理睬,或威逼利誘王府**共同進行各種違法的事情,當藩王行為違製受到朝廷的敕責時,王府官屬也通常因為「若王有過,則詰長史」,受到嚴厲的處罰,甚至被「咸皆顯戮」。

可以說任職王府的**是存在著很大的職業風險的,這也成為是很多士子不願到王府長史司赴任的原因之一。

五、結語

電大中國法制史明朝法律制度

一 填空題 1 明朝的開國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導思想是 2 作為反映朱元璋重典治天下政策的法律是 3 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是 4 清朝懲罰異端思想,推行文化 政策的形式是 5 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某些重要的商品實行專管的制度稱為 6 明清時期,遇有重大案件,由會審。7 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