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2022-12-09 10:06:03 字數 5180 閱讀 1406

勞動部關於頒發《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通知

(勞部發〔1993〕3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近幾年來,有機熱載體爐在我國使用的範圍越來越廣,數量不斷增多,因洩漏引起的火災事故多有發生。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為了保證有機熱載體爐安全執行,在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現頒發實施。

各有關設計、製造、使用等單位應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本規程。各級勞動部門應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實施。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告我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提高有機熱載體爐設計、製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術管理水平,保證有機熱載體爐安全執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要求,制訂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適用於固定式的有機熱載體氣相爐(以下簡稱氣相爐)和有機熱載體液相爐(以下簡稱液相爐)。

本規程也適用於以電加熱的有機熱載體爐,但電器加熱部分除外。

第3條本規程規定了有機熱載體爐的特殊要求。有機熱載體爐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應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本規程的規定。此外,氣相爐還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關要求;液相爐還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關要求。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4條生產有機熱載體爐的單位,須持有有機熱載體爐專用製造許可證。

第二章結構與技術要求

第5條有機熱載體爐的強度應按照《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標準、《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標準進行計算,其設計計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加0.3mpa,且不低於0.59mpa。

第6條受壓元件焊接與探傷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子與鍋筒、集箱、管道應採用焊接連線。

2.鍋筒筒體的縱縫、環縫和封頭拼接縫必須採用埋弧自動焊,當受工裝限制時鍋筒最後一道環縫的內側允許採用手工電弧焊。

3.有機熱載體爐的受熱面管的對接焊縫應採用氣體保護焊。

4.鍋筒的縱焊縫、封頭的拼接縫應進行100%的射線探傷或100%超聲波探傷加至少25%的射線探傷;受熱面管的對接焊縫應進行射線探傷抽查,其數量為:輻射段不低於接頭數的10%,對流段不低於5%。抽查不合格時,應以雙倍數量進行複查。

5.批量生產的氣相爐的鍋筒每10臺做一塊(不足10臺也做一塊)縱縫焊接檢查試板;液相爐的鍋筒及管子、管道對接接頭可免做焊接檢查試板。

有機熱載體爐的焊接工藝評定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7條受壓元件必須採用法蘭連線時,應採用公稱壓力(pn)不小於1.6mpa的榫槽式法蘭或平焊鋼法蘭,其墊片應採用金屬網纏繞石墨墊片或膨脹石墨復合墊片。

第8條有機熱載體爐的受壓元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得採用鑄鐵或有色金屬製造。

第9條為了防止液相爐中有機熱載體過熱分解與積碳,必須保證受熱面管中有機熱載體的流速,輻射受熱面不低於2m/s,對流受熱面不低於1.5m/s。對於臥式外燃液相爐的鍋筒,應採取可靠措施,以防止鍋筒過熱和有機熱載體過早老化。

第10條帶鍋筒氣相爐宜採用水管式鍋爐結構,其下降管截面之和與上公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引出的管截面之和與上公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均不應低於40%,否則應進行流體動力計算。

第11條有機熱載體的供貨單位應提供有機熱載體可靠的物理資料和化學效能資料,如最高使用溫度、粘度、閃點、殘碳、酸值等。

第12條有機熱載體爐設計和執行時,有機熱載體爐出口處有機熱載體的溫度不得超過有機熱載體最高使用溫度。

第13條有機熱載體爐及回流管線結構應保證有機熱載體自由流動以及有利於有機熱載體從鍋爐中排出。

第14條在鍋筒和管網最低處應裝設排汙裝置,排汙管應接到安全地點。

第15條整裝出廠的有機熱載體爐,在製造廠應按1.5倍工作壓力進行水壓試驗。對於氣相爐還應按工作壓力或系統迴圈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以檢查有機熱載爐非焊接部位如法蘭連線處、入孔、手孔、檢查孔等部位密封情況。

水壓試驗後應將水分排淨,氣密試驗以氮氣為宜。

第三章安全附件與儀表

第16條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氣相爐至少應安裝兩隻不帶手柄的全啟式彈簧式安全閥。安全閥與筒體連線的短管上應串連乙隻爆破片。

無論是採用注入式或拍吸式強制迴圈的液相爐,液相爐本體上可不裝安全閥。

2.氣相爐安全閥和爆破片爆破時的排放能力,應不小於氣相爐額定蒸發量。

3.氣相爐安全閥開啟時排出的有機熱載體汽化物應通過導管進入用水冷卻的面式冷凝器,再接入單獨的有機熱載體儲存罐,以便脫水淨化。

冷凝器的背壓應不超過0.03mpa。

4.安全閥至少每年一次從氣相爐上拆下進行檢驗,檢驗定壓後應進行鉛封。檢驗結果應存入有機熱載體爐技術檔案。

5.爆破片與鍋筒或集箱連線的短管上應安裝乙隻截止閥,在氣相爐執行時截止閥必須處於全開位置。

第17條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相爐的鍋筒和出口集箱、液相爐進出口管道上應裝壓力表。

2.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校驗後應進行鉛封。

3.壓力表與鍋筒、集箱、管道採用存液彎管連線,存液彎管存液上方應裝截止閥或針形閥。

第18條液面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相爐的鍋筒上應裝兩隻彼此獨立的液面計;液相爐的膨脹器應安裝乙隻液面計。

2.有機熱載體爐上不允許採用玻璃管式液面計,應採用板式液面計。

3.液面計的放液管必須接到儲存罐上,放液管上應裝有放液旋塞。有機熱載體爐執行時,放液旋塞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第19條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的氣相或液相有機熱載體輸送管道上,在截止閥前靠近有機熱載體爐的地方應安裝溫度顯示和記錄儀表;有機熱載體爐熱功率不超過2.8mw時,可只裝溫度顯示儀表。在液相爐迴路的入口處應裝溫度顯示儀表。

第20條自動控制和自動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出口處,應裝有超溫報警和差壓報警裝置,氣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出口處應裝有超壓報警裝置。

2.採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有機熱載體爐,應有下列裝置:

(1)根據有機熱載體爐出口有機熱載體溫度和蒸發量變化而自動調節燃燒器燃燒負荷的裝置。

(2)熱功率≥2.8mw時,必須裝有點火程式控制裝置。

(3)爐膛熄火保護裝置。

3.有機熱載體爐應裝有自動調節保護裝置,並在下列情況時應能自動停爐:

(1)液位下降到低於極限位置時;

(2)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溫度超過允許值時;

(3)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壓力超過允許值時;

(4)迴圈幫浦停止運轉時。

第四章輔助裝置和閥門

第21條膨脹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爐和管網系統應裝有接收受熱膨脹有機熱載體的膨脹器。膨脹器可以是封閉式的或是敞口式的。

2.膨脹器的調節容積應不小於液相爐和管網系統中有機熱載體在工作溫度下因受熱膨脹而增加的容積的1.3倍。

3.封閉式的膨脹器上應裝壓力表和安全洩放裝置。洩放物應通過洩放管匯入儲存罐。

膨脹器上應裝有溢流管,溢流管應接到儲存罐上。溢流管的直徑與膨脹管直徑一樣,且溢流管上不准安裝閥門。

4.膨脹器一般不得安裝在有機熱載體爐的正上方,以防因膨脹而噴出的有機熱載體引**災。膨脹器的底部與有機熱載體爐頂部的垂直距離應不小於1.5m。

5.鍋爐管網系統與膨脹器連線的膨脹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1)膨脹管需要轉彎時,其彎曲角度不宜小於120°;

(2)膨脹管上不得安裝閥門,且不得有縮頸部分;

(3)膨脹管的直徑應不小於下列數值:

額定熱功率

公稱直徑

6.膨脹器和膨脹管不得採取保溫措施,膨脹器內的有機熱載體的溫度不應超過70℃。

第22條有機熱載體儲存罐應盡可能放在加熱系統最低位置,以便放淨鍋爐中的有機熱載體。儲存罐與有機熱載體爐之間應用隔牆隔開。儲存罐應符合下列要求:

1.儲存罐的容積應不小於有機熱載體爐中有機熱載體總量的1.2倍。

2.儲存罐應裝乙隻液面計,儲存罐上部應裝有排氣管,排氣管應接到安全地點,其直徑應比膨脹管(按本規程第21條規定的系列)大一檔次。

第23條有機熱載體爐的執載體進出口管道上均應安裝截止閥,當幫浦與鍋爐之間距離不超過5m時,在鍋爐進口處可不裝截止閥。閥門連線處應選用不洩漏型的密封材料,不准採用石棉製品。

第24條有機熱載體爐及管網最高處應有必要數量的排氣閥,以便有機熱載體爐在執行中定期排放形成的氣體產物。排汽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氣閥的形狀位置應便於操作。

2.排氣閥的排氣管應與固定容器相連,液相爐的排氣管可直接與大氣相通。固定容器、排氣管口與明火熱源的距離應不小於5m。

第25條單機執行的氣相爐,每台爐一般應安裝兩台供給幫浦,一台為工作幫浦,一台為備用幫浦。對於冷凝液可以自動回流的氣相爐,可不裝供給幫浦。

液相爐的迴圈系統至少安裝兩台電動迴圈幫浦,一台為工作幫浦,一台為備用幫浦。迴圈幫浦的流量與揚程的選取應保證有機熱載體在有機熱載體爐中必要的流速。

停電頻繁的地區,鍋爐房內應有備用電源或採取其他措施,以保證幫浦的正常運轉。

在迴圈幫浦的入口處應裝過濾器,且應定期清理過濾器。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26條有機熱載體爐的操作人員,應經過有機熱載體爐方面知識的培訓,並經當地鍋爐安全監察機構考核發證。

第27條有機熱載體爐使用單位,必須制訂有機熱載體爐使用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包括有機熱載體爐啟動、執行、停爐、緊急停爐等操作方法和應注意事項。操作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28條有機熱載體爐範圍內的管道應採取保溫措施,但法蘭連線處不宜採用包覆措施。

第29條有機熱載體爐在點火公升壓過程中,應多次開啟鍋爐上的排氣閥,以排淨空氣、水及有機熱載體混合蒸汽。對於氣相爐,當有機熱載體的溫度與壓力符合對應關係後,應停止排氣,進入正常執行。

第30條有機熱載體必須經過脫水後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機熱載體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時,混用前應由有機熱載體生產單位提供混用條件和要求。

第31條使用中的有機熱載體每年應對其殘碳、酸值、粘度、閃點進行分析,當有兩項分析不合格或熱載體分解成份的含量超過10%時,應更換熱載體或對熱載體進行再生。

第32條有機熱載體爐受熱面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洗,應將檢查和清洗情況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第33條有機熱載體爐安裝或重大修理後,在投入執行前應由使用單位和安裝或修理單位進行1.5倍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對於氣相爐應按第15條進行氣密性試驗。合格後才能投入執行。液壓試驗與氣密試驗時,當地鍋爐安全監察機構應派人參加。

第34條鍋爐房應有有效的防火和滅火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35條有機熱載體爐有關規則、規定低於規程要求的,應以本規程為準。

第36條本規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37條本規程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

發布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 發布日期:2023年11月28日實施日期:2023年05月01日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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