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服務指南
一、事項名稱
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手續辦理。
二、辦理依據
《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通字〔2016〕21號)
三、受理單位及辦理地點
公安派出所。
四、辦理條件
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
公安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五、申請材料
申請人、委託**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時限
核實清楚後進行辦理。
九、諮詢方式
(一)現場諮詢: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