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屯溪區濱江東路綠化景觀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黃山市屯溪區濱江東路綠化景觀工程
發包方河南省飛天建設工程****
承包方合肥市逍遙津園林工程****
2023年 10 月 15 日
黃山市屯溪區濱江東路綠化景觀工程
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發包人(全稱): 河南省飛天建設工程****
承包人(全稱): 合肥市逍遙津園林工程****
承包人資質等級: 園林綠化二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專案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黃山市屯溪區濱江東路綠化景觀工程
1.2工程地點: 黃山市屯溪區濱江東路
1.3工程內容: 詳見招標檔案第七章(工程量清單
1.4資金**: 河南省飛天建設工程****
第2條工程承包範圍
2.1承包範圍: 綠化、硬覆蓋、景觀
2.2工程總面積: 74200
二、合同檔案及圖紙
第3條本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本合同條款
(3)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4)圖紙
(5)工程量清單
(6)工程**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4.1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黃山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範名稱:《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48—99)
達到《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48—99)合格標準 。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範規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範規定為準。
第5條圖紙
5.1 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開工前7日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4套藍圖圖紙,電子版圖紙1套
5.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承包人需對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其他檔案資料以及在簽約及施工過程中知曉的發包人的全部資訊承擔保密責任。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6.1 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工程內外全面協調、檢查監督監理公司、承包人的工作,負責施工現場相關簽證的全權代表。按有關規定發出工程指令、確認、審核、批覆工程有關事宜
6.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負責工程施工現場的整個事宜
6.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並明確指出交接時間、許可權。
第7條發包人工作
7.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施工現場承包人已於投標期間勘查完畢並充分了解,認為具備施工條件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要求: 雙方協商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在承包人進場前開通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在承包人進場前3天提供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在承包人進場前3天完成
(6) 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工程開工前3天完成,由雙方簽訂書面交接,在施工期內由承包人負責保護,在工程竣工後交回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發包人於開工前5天安排圖紙會審及交底工作,並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需予以配合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建築)、
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發包人負責保護並承擔費用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 雙方協商
7.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雙方協商
第8條承包人工作
8.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畫、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施工進度計畫在開工前3天提供,施工進度計畫需符合本合同約定及發包人要求
(2)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雙方協商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雙方協商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 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且: 承包人應及時整理和安排好所有的施工機械、工器具、材料、建築垃圾等,做到每日工完場清,未使用完的材料按發包人規定或重新入庫或就地堆放整齊
(5)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無約定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9條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竣工日期: 2023年2月23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92 日
第10條進度計畫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畫的時間:施工進度計畫在開工前接到全部施工圖紙後3天提供
10.2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畫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 收到施工方案後2天內審核確認完畢 ,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0.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畫的要求: 無約定
10.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畫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畫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1條延期開工如發生: 施工現場不具備開工條件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並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2條暫停施工如發生: 發包方沒有完成第8條發包人工作;沒有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3條工期延誤
13.1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 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雙方協商
13.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7日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五、質量與檢驗
第14條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標準: 達到《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48—99)合格標準
第15條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5.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無約定
15.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並於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
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准,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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