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收費規定

2022-12-05 13:42:03 字數 812 閱讀 3913

附件1 浙江省計量檢定收費有關規定

一、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無論合格與否,被檢定單位均應繳納檢定費。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如由檢定機構進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費的,再次檢定不得收取檢定費。

二、根據實際需要實施現場檢定的,被檢定單位應提供滿足檢定所需要的場所、環境條件、交通運輸工具、輔助人員等相關條件,並負擔檢定人員的差旅費、檢定裝置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及其它支出的有關費用(雙方可簽定相關協議)。

三、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沒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安排的週期檢定計畫送檢的,檢定機構在檢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加收20%的檢定費。

四、已列入週期檢定計畫的計量器具,檢定機構拖延當地計量行政部門規定的檢定期限,送檢單位有權要求及時安排檢定,並免繳部分或全部檢定費。

(一)拖延1-15個工作日免繳30%的檢定費;

(二)拖延16-25個工作日免繳50%的檢定費;

(三)拖延25個工作日以上免繳全部檢定費;

(四)檢定機構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檢定,經有關部門審查屬實,不受以上有關規定限制,但應及時通知送檢單位。

五、送檢單位要求出具檢定規程規定以外的檢測資料,經檢定機構同意,在收費標準基礎上加收20%的檢定費。

六、檢定收費中已包括檢定證書費。丟失檢定證書要求補發的,應書面提出申請,並經原檢定機構核實後可予以補發。補發手續費標準為每本100元。

七、送檢單位應自收到檢定機構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檢定費,並領取計量器具。逾期不領取者每日按檢定收費標準的2%加收保管費;超過6個月不領取者,按無主處理。

八、仲裁檢定收費按不超過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2倍收取。校準和測試收費由檢定機構和計量器具使用單位雙方協商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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