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2019版

2022-11-29 12:36:05 字數 3942 閱讀 1247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徵收使用管理,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管理條例》(***令第551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以下簡稱**)是國家為促進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而設立的**性**。

第三條**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性**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章徵收管理

第四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繳納義務。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包括自主品牌生產企業和代工生產企業。

第五條**分別按照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銷售、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人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定額徵收。

第六條納入**徵收範圍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執行,具體徵收範圍和標準見附件。

第七條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補貼資金的實際需要,在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徵收標準。

第八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應繳納的**,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人應繳納的**,由海關負責徵收。

第九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按季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局對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徵收**,適用稅收徵收管理的規定。

第十條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繳納**。

海關對**的徵收繳庫管理,按照關稅徵收繳庫管理的規定執行。

,可以減徵**,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生產用於出口的電器電子產品免徵**,由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列明的出口產品名稱和數量,向國家稅務局申請從應繳納**的產品銷售數量中扣除。

第十三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已繳納**的,國內銷售時免徵**,由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口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繳款書》列明的進口產品名稱和數量,向國家稅務局申請從應繳納**的產品銷售數量中扣除。

第十四條**收入在**收支分類科目中列103類01款75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收入」(新增)下的有關目級科目。

第十五條未經***批准或者授權,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不得改變**徵收物件、範圍和標準。

第十六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人繳納的**計入生產經營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使用範圍包括:

(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費用補貼;

(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和電器電子產品生產銷售資訊管理系統建設,以及相關資訊採集發布支出;

(三)**徵收管理經費支出;

(四)經財政部批准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依照《條例》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3號)的規定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對列入《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處理,可以申請**補貼。

給予**補貼的處理企業名單,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處理列入《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編制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時,應當優先支援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設立處理企業。

第二十條對處理企業按照實際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給予定額補貼。

**補貼標準為:電視機85元/臺、電冰箱80元/臺、洗衣機35元/臺、房間空調器35元/臺、微型計算機85元/臺。

上述實際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是指整機,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

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成本變化情況,在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適時調整**補貼標準。

第二十一條處理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的要求和相關技術規範,並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審核辦法核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數量後,方可獲得**補貼。

第二十二條處理企業按季對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種類、數量進行統計,填寫《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情況表》,並在每個季度結束次月的5日前報送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處理企業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情況表》時,應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入庫和出庫記錄報表;

(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作業記錄報表;

(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產物出庫和入庫記錄報表;

(四)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產物銷售憑證或處理證明。

相關報表和憑證按照環境保護部統一規定的格式報送。

第二十四條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處理企業報送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情況表》及相關資料後組織開展審核工作,並在每個季度結束次月的月底前將審核意見連同處理企業填寫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情況表》,以書面形式上報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負責對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情況進行核實,確認每個處理企業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種類、數量,並彙總提交財政部。

財政部按照環境保護部提交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種類、數量和**補貼標準,核定對每個處理企業補貼金額並支付資金。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性**預算編製的要求,編制年度**支出預算,報財政部審核。

財政部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審核**支出預算並批覆下達相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支出在**收支分類科目中列211類61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支出」(新增)。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人應當分別向國家稅務局、海關報送電器電子產品銷售和進口的基本資料及情況,並按照規定申報繳納**,自覺接受國家稅務局、海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處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資料資訊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接收、貯存和處理,拆解產物出入庫和銷售,最終廢棄物出入庫和處理等資訊,全面反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在處理企業內部運轉流程,並如實向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和拆解處理的基本資料及情況。

,儲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部和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補貼審核制度,通過資料系統比對、書面核查、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的環保核查和數量審核,防止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貼資金等行為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建立實時監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和生產銷售的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監控系統)。

處理企業和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建立監控系統。處理企業建立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資料資訊管理系統應當與監控系統對接。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建立監控系統的要求,登記企業資訊並報送電器電子產品生產銷售情況。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審計署、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繳納、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協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做好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種類、數量的審核工作。

第三十四條環境保護部和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公開全國和本地區處理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接受**補貼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和舉報**繳納和使用中的違法違規問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投拆的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授權,擅自減免**或者改變**徵收範圍、物件和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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