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技術

2022-11-20 13:57:02 字數 4331 閱讀 3317

2023年6月

目錄1前言 5

2主要引用檔案 5

3適用範圍 6

4評審流程 6

4.1評審準備 7

4.2自查或初審 8

4.3專家評審會 8

4.4複核 10

5評審要點 10

5.1預案編制整體是否符合要求 10

5.2專案基本情況是否清晰 11

5.3環境風險單元的識別是否準確 11

5.4現有環境應急能力的差距分析與整改計畫 11

5.5應急組織機構是否健全、職責是否明確 12

5.6預防與預警機制是否合理 12

5.7應急處置是否及時可行 13

5.8後期處置是否可行 14

5.9監督管理措施是否完善 14

5.10附件材料是否齊備 15

附件1: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會議程式 16

附件2:應急預案評審表 17

附件3:評審意見表 19

附件4:環境應急預案材料裝訂要求 22

為指導我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的評審工作,增強預案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2023年)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23年)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

《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17號)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部令第32號)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環發〔2009〕130號)

《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專家管理辦法》(環發〔2010〕105號)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粵府辦〔2008〕36號)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2023年)

《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3年)

《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3年)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3年)

《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技術評估指南(試行)》(2023年)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環〔2015〕99號)

本指南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評審。企業事業單位可自行組織預案評審工作,也可委託有技術力量的第三方評審組織單位開展工作。

本指南不適用於下列企業事業單位的預案評審:1)涉及核設施與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單位;2)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3)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或單位;4)尾礦庫;5)石油天然氣開採設施;6)軍事設施;7)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城鎮燃氣管道;8)加油站、加氣站;9)港口、碼頭。

企業事業單位可按照以下流程開展預案的評審工作。

圖1 評審工作流程圖

企業事業單位應成立預案編制組,在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基礎上,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完成以下預案相關評審材料,可組織召開或委託開展評審:

(1)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

(2)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3)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對預案的相關要求,對預案相關材料進行自查,或委託第三方評審組織單位對預案相關材料進行初審。

自查或初審的要點為:

(1)預案基本要素是否齊全,整體形式是否規範,尤其是環境風險單元的識別、應急設施與措施、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資訊報告等重點內容是否全面、明晰。

(2)專案現場環境預防預警措施和應急設施是否滿足自身應急需求,有全面專業的應急能力分析。

預案評審小組人員應當包括:

(1)評審專家。評審專家應熟悉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標準,具有相關行業或相關專業技術經驗。重大環境風險等級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評審專家數量一般為5名或以上,其他環境風險等級的評審專家數量一般為3名。

建議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等級企業事業單位的評審在縣級或以上環境應急專家庫中至少抽取1名專家。

(2)相關**管理部門人員。

(3)周邊環境風險受體代表。

(4)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

選取評審小組成員時,應注意迴避與本單位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人員。業主單位與提供本次預案技術諮詢服務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小組成員。

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評審材料的紙質或電子文件送至評審小組成員。會議議程應包含預案介紹、現場踏勘、專家質詢、形成評審意見等環節。

評審會議議程可參照附件1。

評審意見包括專家組共同填寫的評審意見表與由專家分別填寫的預案評審表組成。評審意見結論除給出「通過」或「不通過」的基本結論外,還應包括評審小組對預案及相關材料、現場應急設施、環境應急管理等的評價與建議等內容。

預案評審總分(以下簡稱為總分)為專家組內各專家評分的平均值,總分小於60分為不及格,建議對預案進行重大修改或對現場應急設施進行整改後,重新組織專家評審;總分大於等於60分小於90分為合格,建議對預案進行修改後,由專家組長或第三方評審組織單位進行複核;總分大於等於90分為優秀,建議直接通過評審,不需專家組長或第三方評審組織單位複核。評審小組認為預案及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存在重大缺陷,應急措施不能滿足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需求等情形的,可給出「不通過」的評審結論,並提出明確的整改意見。

企業事業單位或第三方編制單位應按照評審意見,對預案進行全面分析,及時修改完善。評審不通過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評審會議要求完善整改,並按程式重新評審。

根據評審意見將預案相關材料修改完善後,列明修改清單,交由專家組長或第三方評審組織單位進行書面或現場複核。

專家組長或第三方評審組織單位認為修改後的預案及相關材料滿足備案要求,應在評審意見表複核意見處簽署複核意見並簽名或蓋章確認。

5.1.1預案材料基本要素是否完整,內容格式是否規範。

基本要素包括總則、周邊環境風險受體分析、環境風險單元的識別、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預防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後期處置、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件資料等。

5.1.2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規定。

5.1.3是否符合本地區、本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5.1.4與地方**相關應急預案是否銜接,是否說明與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其它相關預案的關係。

5.1.5環境事件分級是否合理,是否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後果分析,按照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對環境事件進行合理分級。

5.2.1專案概況包括主要產品情況、原輔材料種類及最大貯存量、主要生產工藝流程和生產設施等是否明確,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汙染物的產生、處理處置和排放去向情況是否描述清晰,雨水管網的收集與去向,雨/汙水排放口數量、位置是否明確。

5.2.2專案周邊可影響範圍內的環境風險受體是否明確、全面。

5.3.1主要環境風險與潛在環境風險單元的識別是否準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1)生產原料、燃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催化劑、輔助生產原料的種類、數量以及儲存情況;

(2)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汙染物的收集、處置情況;

(3)重大危險源辨識結果。

5.3.2是否收集並總結了國內外同類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資料及經驗教訓。

5.3.3提出的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情景是否全面。

5.3.4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源強分析、突發環境事件危害後果分析等描述是否全面、具體。

5.4.1是否涵蓋了環境風險管理制度、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環境應急資源等差距分析。

尤其是環境風險單元應急設施(如圍堰、應急溝渠、收集池等)、事故廢水收集設施(應急池體及相關配套設施,雨水排放口應急閘門等)、應急物資的配置等是否滿足應急需求。

5.4.2企業事業單位需要整改的短期、中期和長期專案內容是否明確。

5.4.3是否已制定完善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的實施計畫,並明確了環境風險管理制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環境應急能力建設等內容。

5.4.4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環境風險等級的判定是否合理、準確。

5.5.1是否依據專案的規模大小和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設定分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並以組織機構圖的形式將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部門或隊伍列出來。

5.5.2是否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機制是否合理,具體職責是否明確。

5.5.3是否依據自身條件和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型別建立應急救援專業隊伍。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具體職責與人員配置情況是否明確、合理。

5.6.1是否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預警分級。分級是否科學合理、明確具體,並與環境事件分級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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