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技術規範 玻璃裝飾工程

2022-11-16 00:51:03 字數 5353 閱讀 2590

玻璃裝配

第一部分: 概述

1.1 工程闡述

1.1.1 本章所述工程,按圖紙或合約檔案標示或規定,應由室內設計承辦商/**商提供,並且應根據合約檔案規定進行。

1.1.2 本章所述工程,包括完成圖紙上標示的以及本章列明的工程所需的全部勞力、材料、安裝裝置以及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專案:

a. 門用透明強化玻璃。

b. 所有室內玻璃裝配。

c. 鏡玻璃。

d. 完成玻璃裝配安裝必需的所有固定裝置、粘合材料及配件。

e. 運輸、存放及安裝期間保護所有玻璃鏡子。

1.1.3 在其它章節闡述的相關工程:

a. 第04401章 — 室內石構件工程

b. 第09550章 — 木地板工程

c. 第06410章 — 預製器件

d. 第06200章 — 木工裝飾作業

e. 第09680章 — 地毯工程

1.2 呈遞檔案

1.2.1 所有呈遞檔案均應按第01300章以及本章規定準備及呈遞。

1.2.2 開始工程施工及製作之前,將下列檔案呈遞顧問審批:

a. 詳細施工圖:顯示各種製作及安裝方法,包括以比例不小於1/2英吋 = 1英呎0英吋(即1:

20)繪製的平面圖、以及以比例不小於3英吋 = 1英呎0英吋(即1:5)繪製的細部圖。列出要求的現場尺寸、材料、裝飾、基層結構、所有固定裝置及配件。

包括與相關的及毗鄰的工程協調的各項細節。

b. 樣品:呈遞本工程將使用的所有材料的樣品,樣品規格及數量按顧問要求。呈遞的樣品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每種型別的玻璃及每種圖案條件:2套樣品,顯示材料、顏色、紋理及圖案的整個範圍。

每套樣品的規格應為12英吋x 12英吋(300公釐x 300公釐),必要時以更大尺寸,以顯示整個範圍。

2. 維護資料:呈遞製造商提供的玻璃清潔建議,包括建議使用的清潔產品、清潔機械、以及維護程式。

3. 每種型別的鏡子及每種圖案條件,顯示材料、顏色、紋理及圖案的整個範圍。每套樣品的規格應為18英吋x 18英吋(450公釐x 450公釐),必要時以更大尺寸,以顯示整個範圍。

4. 維護資料:呈遞製造商提供的鏡子清潔建議,包括建議使用的清潔產品、清潔機械、以及維護程式。

5. 付運至並安裝在工程現場的所有玻璃及鏡子,應與適用的獲批准樣品相符。

1.3 檔案

1.3.1 圖紙及技術規範是本工程各項標準及效能要求的概括性資料。

細部圖上標示的各項要求,預定用來確定各項基本尺寸以及各構件的外形輪廓。在這些引數之中,室內設計承辦商/**商負責支承系統的設計及工程技術,包括可能需要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添工作,以符合指定的要求和保持視覺設計概念。

1.3.2 茲承認,詳細設計並不會涵蓋每一種條件。

預定詳細設計沒有包含的條件,應透過室內設計承辦商/**商的詳細施工圖進行發展,以達到具體區域以及本技術規範標示及規定的各項效能標準。

1.4 質量保證

1.4.1 所有玻璃、鏡子及邊緣飾條工程均應由有經驗的熟練工人進行。

所述熟練工人接受過全面的訓練,具有需要的經驗及技能,完全熟悉本工程的各項規定要求。玻璃和鏡子的完成外觀,應不存在工作質量不良引致的任何缺陷。

1.4.2 所有工程及材料均應符合圖紙和技術規範規定。材料或施工方法方面要作任何更改或偏離,必須經顧問批准。

1.4.3 玻璃和鏡子應符合當地法規及州法規(若適用)各項規定,符合一切法律、條例、規則、規例、以及對本工程本部分工程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主管機構頒布的命令。

1.4.4 安裝在基層上的所有玻璃和鏡子,應按製造商就的玻璃和鏡子的預定用途提出的建議,給予適當的背面支承。

1.4.5 當將使用的所有材料需要獲得州消防署署長批准時,室內設計承辦商應負責取得這些批准。消防署署長簽發的批准信件應呈交業主,以證明工程已獲得必備的批准。

1.4.6 室內設計承辦商應負責為與本工程相關的所有尺寸,取得精確的現場測量資料。

1.4.7 室內設計承辦商應檢驗與玻璃和鏡子安裝工程相關的所有條件,並且應根據達到適當及按時完成安裝工程的需要,提供一切協調工作。

1.4.8 工程進行期間,室內設計承辦商將不變換材料的牌子,除非顧問批准。

1.4.9 室內設計承辦商應將用來固定及/或支承玻璃及/或鏡子的任何插入件的配置有關的各項要求,通知總承辦商。

1.5產品處理

1.5.1 安裝工程進行之前、進行期間及完成後,採用一切必要措施保護本章所述工程材料,以及保護所有其它工種的工程及材料。

1.5.2 倘若發生損毀情況,即時進行工程獲業主批准接收所需的一切修理與更換工作,毋需業主額外支付費用。

1.6 施工條件

1.6.1 施工條件不良時,不准進行工程。

安裝液體密封劑和粘合劑時,溫度應處於製造商建議的施工溫度較低或中間範圍。環境溫度及濕度持續保持在標示的工程最終占用時的溫度及濕度值時,才開始安裝玻璃及鏡子。

1.6.2 安裝商必須審議安裝程式,與其工程將受玻璃及鏡子安裝工程影響的承辦商及分判商協調其它工程。

1.7 效能要求

1.7.1 除本合約中列明者外,製作及組裝方法應由室內設計承辦商酌情決定,但是應不改變視覺建築效果,不影響其它承辦商的工程,不降低工程設計計算所得的強度及功能品質。

1.7.2 工程的設計,應能適應周圍工程及支援工程位置方面的變化。所述周圍工程及支援工程位置方面的變化,指本工程專案技術規範其它章節中定義的指定工程可容許的各種變化。

1.7.3 除非圖紙或技術規範中另有規定,否則容許的尺寸誤差應為:

a. 與垂直線或水平線的偏差:牆壁及公升高構件的線及表面,不准超過1/8英吋(3公釐)/10英呎(3公尺)。

b. 接縫偏移:不准超過 ±1/32英吋(1公釐)。

c. 相鄰單元之間的最大高度偏差:1/32英吋(1公釐)。

d. 不方正偏差:對角線測量最大偏差為1/16英吋(2公釐),同時不超過指定的單元表面尺寸偏差。

e. 表面尺寸:所有尺寸偏差不超過 ±1/32英吋(1公釐)。

f. 接縫寬度:鏡子單元應鄰接,玻璃接縫寬度應為1/8英吋(3公釐)。

1.8 保用證

1.8.1 除非本技術規範中另有列明,否則證上應列明所有工程均符合圖紙和技術規範規定,工程的任何更改均經業主批准,製造材料和工作質量保用五(5)年,自業主接收工程之日計起。

保用期內本工程若出現有缺陷的材料或不良的工作質量,室內設計承辦商同意修理或更換,業主毋須另外付費。

1.8.2 有缺陷的材料或不良的工作質量,指工程在承受正常荷載與作用力的情況下,組成部件發生異常的變質、老化、結構破壞、作用部件不能正常發揮功能、密封劑損壞、表面裝飾變質或變色情況超過正常老化速度、以及工程無法發揮其它規定的效能。

1.8.3 倘若玻璃及/或鏡子工程的材料有缺陷、工程工作質量不良、或者因維修導致損害建築物或陳設品,室內設計承辦商及各分判商應負責。

第二部分: 產品

2.1 材料

2.1.1 所有玻璃應附有製造商的產品標籤,所有方面均應符合[美國]聯邦規範(fed.

spec.) dd-g-1403關於強化玻璃及熱處理強化玻璃、以及dd-g-451關於浮法玻璃及鋼絲玻璃的有關規定。

a. 浮法玻璃:i型、品質q3 (type i, quality q3)。

b. 強化玻璃:提供標示顏色及型別的原玻璃,經熱處理強化,能耐受不低於4.5倍韌化強度的彎曲力作用。向顧問核實鉗痕的理想位置。

c. 鏡玻璃:1/4英吋(6公釐)厚、i型、品質q2 (type i, quality q2),符合聯邦規範(fed.

spec.) fs-dd-g-451規定,銀鍍層及保護性電解銅鍍層厚度應不小於0.0002英吋,符合cs27規定。

鏡子背面用製造商指定的專用鏡背漆塗覆2層,乾膜總厚度2.0密耳。玻璃應研磨平滑,各道邊緣拋光至平緩方正,除非圖紙及技術規範另行規定。

所有鏡子應保證銀鍍層不會氧化。

d. 玻璃厚度按圖紙標示,但是應不小於1/4英吋(6公釐)。

2.1.2 按圖紙及技術規範標示以及規定,提供完成安裝所需的所有邊緣飾條、緣飾或者其它材料。上述材料應採用質量最好的,並且應按製造商的建議安裝。

2.1.3 浮法玻璃用水泥及/或鏡用砂膠:應採用玻璃及/或鏡子製造商各自推薦使用的產品,並且應與接觸的各種表面相容,適用於預定用途,能承受玻璃/鏡子的重量。

2.1.4 提供的油灰、墊片及玻璃密封膠,應符合規定並且是製造商就要求用途及每種情況下的安裝條件建議使用的產品。

只提供已知(證實)與接觸表面完全相容的化合物。上述密封材料的顏色應符合圖紙及技術規範規定。外露可見到的每種型別的玻璃密封膠,要求的每種顏色呈遞12英吋(300公釐)長樣品3件。

將樣品安裝在2條與將要使用密封材料的槽形表面類似或代表性條狀材料之間,保持所述條狀材料分開,以顯示典型的接縫寬度。顧問將僅評審樣品的顏色及紋理,材料符合其它方面的要求完全由室內設計承辦商負責。

第三部分: 執行

3.1 表面檢查和準備

3.1.1 室內設計承辦商應負責檢驗將要安裝玻璃及鏡子的基層及施工條件已按規定準備妥當。

3.1.2 要安裝玻璃及鏡子的區域及表面經安裝人員檢查,認為條件令人滿意之後,才准開始安裝玻璃及鏡子。

3.2 安裝

3.2.1 所有安裝工程均應以符合有關工業標準的施工方式安裝,並應按第1.8條規定保用。

3.2.2 除非圖紙上或技術規範內另行特別註明,否則需要使用超過一塊全寬玻璃或鏡子的區域,接縫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需要用的全寬玻璃或鏡子的數目為偶數時,將接縫對準該區域寬度的中心線,使中心線兩側使用的玻璃或鏡子的數目相等。

b. 需要用的全寬玻璃或鏡子的數目為奇數時,將一塊全寬玻璃或鏡子寬度的中心線,對準該區域寬度的中心線,使中心線兩側使用的玻璃或鏡子的數目相等。

c. 需要使用全寬及部分寬度的玻璃或鏡子時,將一塊全寬玻璃或鏡子寬度的中心線,對準表面寬度的中心線,使中心線兩側使用的全寬及/或部分寬度的玻璃或鏡子的數目相等。

d. 安裝工程應做到不會出現寬度不足12英吋(300公釐)的玻璃或鏡子部件,除非安裝之前獲得顧問批准。

e. 在切割及安裝玻璃或鏡子之前,將擬用的接縫位置呈交顧問審批。

3.2.3 要求每種玻璃產品均採用氣密安裝,另行標明者例外。

每種安裝工程均必須能耐受正常的溫度變化、衝擊荷載(適用於門玻璃),而不會出現故障,包括玻璃損失或破裂、密封劑或墊片氣密性受破壞、玻璃裝配材料變質、以及工程出現其它缺陷。

3.2.4 使各個玻璃或鏡子單元的各個面在接縫處處於同一平面。所有完成表面應真正成一直線及成一平面。

3.3 切割、鑽孔及裝配

3.3.1 提供各種孔洞,供安裝支承及/或懸吊玻璃或鏡子所需的任何裝置使用,以及供容納與玻璃或鏡子連線或者穿越玻璃或鏡子的其它物體。

3.3.2 包括容納其它工種的工程所需的所有玻璃或鏡子切割、鑽孔及裝配工作。

切割及裝配時,仔細將玻璃或鏡子的各道邊緣切割及打磨至齊整、配合緊密狀況。以不會影響玻璃或鏡子的強度或外觀的方式進行切割。所有切割及鑽孔加工,應使用實際尺寸的模板。

向有關工程取得所需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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