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威股份 重大資訊內部報告制度

2022-11-03 23:42:04 字數 5760 閱讀 2003

江蘇亞威工具機股份****重大資訊內部報告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江蘇亞威工具機股份****(以下簡稱「公司」)的重大資訊內部報告工作,保證公司內部重大資訊的快速傳遞、歸集和有效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資訊,維護公司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深圳**交易所**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重大資訊內部報告制度是指當出現、,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機構、部門(以下簡稱「資訊報告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資訊通過董事會秘書向本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監事會報告的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公司下屬企業(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超過50%的子公司或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公司)。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公司下屬分支機構、下屬企業的負責人為負有向董事會報告重大資訊義務的第一責任人(即「資訊報告義務人」),負有報告其職權範圍內所知悉的重大資訊的義務。第一責任人應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熟悉相關業務和法規的人員為本部門或本公司的資訊披露聯絡人,負責本部門或本公司重大資訊的收集、整理。指定的資訊披露聯絡人應報公司**部備案。

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獲悉本制度規定的重大資訊時應及時將有關資訊向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報告。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秘書具體承辦重大資訊報告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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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到公司重大資訊的**服務機構的經辦人員,在該等資訊尚未依照法定程式予以公開披露之前,應當將該資訊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對相關資訊嚴格保密,不得洩漏公司的內幕資訊,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第七條公司董事會秘書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定期對資訊報告義務人進行有關公司治理及資訊披露等方面的溝通和培訓,以保證公司內部重大資訊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重大資訊的範圍

第八條公司重大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及公司下屬分支機構、下屬企業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二)各子公司召開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並作出的決議;(三)公司獨立董事的宣告、意見及報告;

(四)公司或下屬企業發生或擬發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項,包括但不限於:1、購買或**資產;

2、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3、提供財務資助;4、提供擔保;5、租入或租出資產;

6、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託經營、受託經營等);7、贈與或受贈資產;8、債權或債務重組;9、研究與開發專案的轉移;10、簽訂許可協議;11、其它重大交易。

公司發生的上述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資料;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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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5、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資料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上述購買、**的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但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此類資產的,仍包含在內。

(五)公司或下屬企業發生或擬發生以下關聯交易事項,包括:1、上述第(四)項所述交易事項;2、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3、銷售產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勞務;5、委託或受託銷售;6、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7、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項。發生的關聯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

1、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關聯交易;2、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

3、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六)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1、涉及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2、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訴訟和仲裁事項涉及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所述標準的,適用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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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達到前述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負有重大資訊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給予案件特殊性認為可能對公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產生較大影響的,以及涉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的,應當及時報告。

(七)擬變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及基建技改專案的立項、變更等;(八)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事項;(九)公司回購股份的相關事項;(十)公司及公司股東發生承諾事項;

(十一)公司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的情形:1、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2、發生重大債務、未清償到期重大債務或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3、可能依法承擔的重大違約責任或大額賠償責任;4、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5、公司決定解散或者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6、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一般指淨資產為負值);

7、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進入破產程式而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8、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被抵押、質押;9、主要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0、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取強制措施及出現其他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十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變更公司名稱、公司章程、註冊資本、註冊位址、辦公位址等;2、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3、變更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

4、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公開發行**等融資方案;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持股情況或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或擬發生變更;

6、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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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或發生變動;

7、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原材料採購、銷售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

8、訂立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9、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10、聘任、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或者設定信託;

13、獲得大額**補貼等額外收益;

14、轉回大額資產減值準備或者發生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擬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化的,公司控股股東應在其就股份轉讓事項與受讓方達成意向後及時將該資訊報告本公司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並持續地向公司報告股份轉讓的程序。如出現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況時,公司控股股東應在收到法院裁定後及時將該資訊報告公司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

第十條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部門、機構和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與該資訊相關的協議或合同、**批文、法律法規、法院判決或裁定及情況介紹等。

第三章重大資訊內部報告程式

第十一條公司各部門或下屬企業等資訊報告義務人應在以下任一時點最先發生時,向公司董事會秘書預報該部門負責範圍內或該公司可能發生的重大資訊:

(一)各部門或下屬企業擬將該重大事項提交本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項擬進行協商或者談判時;

(三)各部門、下屬企業負責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知道或應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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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該重大事項時。

;(一)下屬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會就重大事件作出決議的,應當及時報告決議情況;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與有關當事人簽署意向書或協議的,應當及時報告意向書或協議的主要內容;上述意向書或協議的內容或履**況發生重大變更或者被解除、終止的,應當及時報告變更或者被解除、終止的情況和原因;(三)重大事件獲得**有關部門批准或被否決的,應當及時報告批准或否決情況;

(四)重大事件出現逾期付款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關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標的尚待交付或過戶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交付或過戶事宜;超過約定交付或者過戶期限三個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過戶的,應當及時報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進展情況和預計完成的時間,並在此後每隔三十**告一次進展情況,直至完成交付或過戶;

(六)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進展或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的進展或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資訊報告義務人應當在第一時間先以**方式向公司董事會秘書報告有關情況,並同時將與資訊有關的書面檔案由第一責任人簽字後送交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涉及的內容資料,公司各部門及各下屬公司應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向董事會秘書提供資料。公司董事會秘書在收到有關人員或單位報告的重大資訊後,應及時向公司董事長匯報。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會秘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深圳**交易所**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各部門、下屬企業或其他人員上報的內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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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進行分析和判斷,如需要公司履行對外公開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將資訊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進行匯報,提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履行相應的程式,並按照相關規定將資訊予以公開披露。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會秘書可指定專人對上報的資訊進行整理並妥善儲存。第十七條發生本制度所述重大資訊出現了瞞報、漏報、誤報導致重大事項未及時上報或上報失實的,追究第一責任人、聯絡人及其他負有報告義務人員的責任;如因此導致資訊披露違規,由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承擔責任;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可給予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處分,包括但不限於給予批評、警告、罰款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並且可以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章時間要求

第十八條上述重大資訊需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必須前乙個月報告,並備妥需決議事項的詳細材料。

第十九條存在上述第八條(一)情形的,必須提前20天報告,並備妥需議事項的詳細材料。

第二十條其他不需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且無需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的重大資訊應於發生當日或次日進行報告,在可預見的情況下,鼓勵提前報告。

第五章保密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報告人及其他因工作關係接觸到應報告資訊的工作人員,在相關資訊未公開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二條報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規定履行資訊報告義務導致公司資訊披露違規,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時,公司應對報告人給予批評、警告或解除其職務的處分,並且可以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前款規定的不履行資訊報告義務是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一)不向**部報告資訊或提供相關檔案資料;(二)未及時向**部報告資訊或提供相關檔案資料;

(三)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報告的資訊或提供的檔案資料存在重大隱瞞、虛假陳述或引人重大誤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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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絕答覆董事會秘書對相關問題的問詢;(五)其他不適當履行資訊報告義務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深圳**交易所**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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