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略 山東路橋 企業職工持股信託方案0521

2022-10-28 22:27:14 字數 3634 閱讀 6720

企業職工持股信託方案

一. 制定職工持股信託方案的背景

職工持股,作為我國企業改制和建立有效激勵制度的重要手段,已在全國範圍內廣泛開展。但在實踐中遇到了一些困難。

(1) 職工持股會的法律主體地位,一直沒有得到我國法律的明確認可。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大部分企業採用工會或員工持股會的形式持股。但我國的《工會法》規定,工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主要是乙個政治性組織。

對員工持股會,我國各地有許多地方規定,大部分地方的規定中,員工持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唯一的全國性的員工持股會的試點行業-外經貿行業,員工持股會可以在當地的民政部門註冊成為社團法人,也因為民政部2023年的檔案(民辦函[2000]110號),不僅停止審批了新的員工持股會,而且以前的員工持股會也因此停止換發社團法人證書。因此,目前通過工會或員工持股會進行持股,已經失去了法律上的支援。

(2) 另外,在職工持股的融資、持股職工參與企業管理、股份分紅、股份轉讓、退出、預留股份等方面,實際操作中都需要乙個載體來進行管理。

(3) 所以,現實迫切需要創新出新的員工持股會的法律載體和管理載體。企業職工持股信託,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產生的。

二. 制定職工持股信託方案的目的

(1) 解決職工持股的法律載體問題;

(2) 解決職工持股的出資融資問題;

(3) 保管職工持股賬戶的資產,並對其中的實股和虛股賬戶進行管理;

(4) 通過投票表決權信託有效實現職工參與企業管理;

(5) 落實股利分配、送股、配股、轉增等;

(6) 合理解決股份退出、退出變現等問題;

(7) 建立預留股份儲備和備用金;

三. 方案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1. 信託公司作為職工持股的法律載體

在員工持股會不能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不適作為持股法人的情況下,可以將職工持有的股份信託給xx公司進行管理、處分和收益分配。xx信託公司以法人名義參股企業。

信託關係中,受託財產的「法律所有權」一般讓渡給受託人,受託人只享有管理該信託財產的收益權。從法律的角度看股權信託,受託人(xx信託公司)是**的「法律所有人(legal owner)」,委託人是**的「受益所有人」。在公司的股東登記名冊和交易所的**過戶登記系統上(如為上市公司),**的所有權登記在受託人的名下。

我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信託資產,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資產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但是,對於信託登記的性質、效力都沒有明確界定。因此,《信託法》還需要配套實施細則。

因此,xx信託投資公司在做職工持股信託時,首先應辦理信託財產登記,必須將股權、**登記在信託公司名下,在企業和交易所的股東名冊上,股東為信託公司。當然,信託是有期限的。這樣做,可以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糾紛(我國有不少上市公司工會持股和職工持股會遇到了類似問題,比如深錦興(億安科技)、廈海發、銀河科技等)。

再由xx信託公司為持股員工登記持股名冊,記錄每位職工的具體持股數量。

2. 在國有股股東(或法人股股東、其他股東)、信託公司、職工之間建立信託關係

第一步,國有股股東作為委託人,將欲**給員工的股份進行信託,受託人是xx信託公司,指定受益人是參與持股的職工。第二步,職工出資購買股份。出自來自於職工個人、企業公益金、企業貸款等,如果上述出資足夠購買職工自己的持股份額,則進入第三步;如果出資還不足以一次購買全部股份,則進入第四步。

第三步,信託公司將職工出資交給國有股東、股權完成轉讓,國有股退出信託關係。職工成為信託關係的委託人和受益人。信託公司將個人出資和企業公益金購買的**記入實股賬戶,企業貸款部分,記入虛股賬戶,用分紅紅利償還。

第四步,職工個人出資和公益金部分購買的**,由信託公司建起記入實股賬戶,出資暫未到位部分和企業貸款部分的購股,記入虛股賬戶,職工享有實股和虛股的分紅,用分紅將虛股轉為實股(假設國有股東同意虛股部分分期付款)。全部轉化完成後,進入第三步。參見附圖。

3. 員工持股的出資和貸款

職工持股的資金採取職工個人出資、企業的公益金(或獎勵福利**、歷年工資結餘)劃轉、企業貸款或銀行貸款相結合的方式。為減少貸款風險,其中個人出資部分不低於35% 企業或銀行貸款部分不高於50%。

貸款償還以職工持股收益(即信託利益-股息分紅收益)和職工獎金/工資來保證。在借款本息沒有歸還之前,該貸款購買的部分股份不劃歸職工個人實股賬戶。

另外,如果改制企業的原大股東/國有股股東同意,可採取分期付款轉讓股份供職工持股。

值得注意的是,在歸還貸款本息上,除了股份的分紅收益外,企業應當而且可以提供其他資金**,用於歸還貸款,因為僅靠股份分紅可能是不夠的。比如,西方國家的職工持股計畫,歸還銀行貸款的資金除了來自股份分紅之外,主要是企業為職工定期交付的養老計畫供款。職工持股計畫是和企業的補充社會保障計畫結合在一起的。

因此,可以將員工持股計畫辦成乙個和企業補充養老計畫的結合體。企業按期為該計畫提供職工的補充養老資金,在歸還完企業貸款之後,計畫中的剩餘資金由信託公司(xx公司)代為運作,以保障職工退休後的收入。以後,待計畫執行成熟後,還可以加入補充醫療保險等福利內容。

4. 促進持股職工參與企業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股份公司職工參與國有股**,成為股東後,因單筆股份數額小,股東分散,多數中小股東參與決策的機會和能力有限,使股東會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進而影響了公司的管理,也不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引入信託機制,將**所代表的收益權和表決權分離,設立表決權信託,能夠有效解決這些實際問題。

信託關係成立後,xx公司依法行使與信託財產相聯絡的投票表決權,從而解決職工個體參與投票表決的問題,如受到職工個人決策能力限制、造成決策效率下降等。信託公司具有專業的投資知識技能和人才,並在投票表決前經公司工會徵詢職工意見,進行集中表決,可以更有效地發揮中小股東投票權的價值,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信託公司指派專人或專案小組負責某企業的職工持股管理,該專人、小組保持與企業及工會的經常聯絡,在股東大會召開前,由工會先召開持股員工會議,就大會議題徵詢並集中職工意見,反饋給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

5. 落實股利分配

xx信託公司將職工股權的分配收益進行二次分配。扣除信託協議的管理費用等成本、償還貸款本息後,餘額分配給職工個人賬戶。並且,信託協議將包括資金信託內容,即職工個人賬戶的現金(如有)將委託給xx信託公司進行理財,使賬戶資產增值。

6. 合理解決股份轉讓、退出變現

對於非上市公司的內部職工持股,只可以在公司內部轉讓,並且由受託人(xx公司)負責回購。在委託人退休/傷殘/正常離職以及非正常離職等不同情況下,要求解除信託關係,由受託人回購其股份,信託協議中明確xx信託公司(受託人)為股份的購買方。****按照最近的每股淨資產值或按照信託協議規定**,根據委託人離職的不同情況,賬戶中股份的變現會有所區別。

對於上市公司,內部職工的持股按照國家規定時間上市,由職工在退休時,委託xx公司在市場上拋售**,xx信託公司為委託人的最大利益****並將所得交給職工。

在退出變現上需要掌握的原則是,長期持股,激勵持股,懲罰跳槽。

7. 建立預留股份和備用金賬戶

為使職工持股具有開放性和一定的流動性,xx信託公司建立預留股份賬戶,以備回購股份、供新進人員購股、獎勵紅股等。xx信託公司同時建立備用金賬戶,作為回購股份的資金支援。

預留股份賬戶和備用金賬戶都由xx公司管理。其中,預留股份的**是企業改制、推行職工持股時預留的一部分股份、回購職工所持有的股份,預留股份的用途是供新職工認購、獎勵有突出貢獻的職工、供老職工增加認購股份。備用金的**是企業/工會提供的資金、新增員工認購股份繳納的資金、老職工增加認購股份繳納的資金、預留股份每年的分配紅利等。

備用金的用途是購買預留股份、回購職工所持股份、歸還購買預留股份的貸款本息。

附圖:員工持股方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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