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學生法學系暑假實踐報告

2022-10-21 19:57:20 字數 3566 閱讀 9044

第二次來到廣州中院了,但感覺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剛剛學完刑事訴訟法的緣故吧,接觸到刑庭的卷宗檔案的時候有一種「親切感」,不如上年在執行庭面對檔案的一臉茫然。因為已經是大二的學生了,很多訴訟的程式也都比較熟悉,到哪一步應該做什麼也算是心裡有數。這樣的感覺特別好,覺得自己學到的知識在實踐中有用武之地了。

另一方面也在檢測我這個學期的刑訴法和以前的刑法學的效果如何。不過說來真有點慚愧。那一次把中級法院的受案範圍和指定辯護人的情況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對刑訴法法條的熟悉程度還不夠。

中院的受案範圍其中一點是「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而指定辯護的情況只是「可能判處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權利,並不包括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由於我的誤解,差一點將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無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辯護函發到廣州市法律援助處去,幸虧發現得早,並得到書記員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觸司法文書的機會明顯比去年要多,而且由於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認識,我逐漸了解到各種文書的用途性質和填寫步驟。法院工作的最大特點是按部就班,每一項操作都需要依據並留底歸檔。這就產生了大量的司法文書,稍有差漏就必須重做或艱難地複查改正。

要知道,檔案是清一色的白紙黑字,大小質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檢視,並沒有別的方法可以盡快找出想要的資料。一件稍複雜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還比較好辦,因為可以對著正捲和副卷的目錄表分揀整理。整理好兩大沓就可以裝訂成冊了。

最麻煩的是後續的執行過程的變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後悔改表現好,就可能得到減刑或假釋。本著改造為目的,懲罰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減刑假釋申請書提請中院批准。大批的這類情況關乎到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這個基本的人權,中院在審批時候當然不能有一點的鬆懈。

由一次減刑產生的文書就多達四五份,申請書、裁定書或決定書、宣判筆錄等,在看守所要經過看守人員、駐所檢察員的簽字,然後送報公安局有局長決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後要請經辦人和審判長簽名,經過重重審核才可以得到最後結論。結論有了就必須盡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員前宣判。該放人的要求看守所辦好相應的出監程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這一項工作。

程式的嚴謹和細緻化體現了保障罪犯人身權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時考驗著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緊迫的時間觀念,特別是刑事案件的經辦人員,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羈押時間列明並記下,因為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僅次於剝奪他們的生命權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遠不能用在監外的一天來衡量。儘管在整理和書寫同一樣的大量減刑假釋檔案的時候顯得很枯燥乏味,在計算他們的已服刑期和剩餘刑期的時候頭腦會很機械並容易出錯,但是可知道他們的希望就緊緊地被經辦人員手中快速的敲打鍵盤中捏著,就如生命垂於一線的感覺。當我的工作有所鬆懈的時候,我就會這樣提醒自己,計算刑期一定要多留點心眼,否則,正義和公平就會在這不經意的一剎那間被抹煞。

這只是乙個例子用以說明法院程式的嚴謹和細緻。為了提高辦案結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處理。即同型別的司法文書在同類案件積累到一定程度時一起出具,流水作業。

這種定勢思維的工作方式確實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錯率也會適當降低。但這也並不是萬能的。根據我的經驗,這考驗著我的耐性和條理性。

面對一大疊類似的文書需要填寫列印,一是要「冷靜沉著」有積極的工作態度,熱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較佳。二是就是細心,不放過任何要填寫的地方,因為模板中的字眼有時候會因為具體案件的變化而變得不適用的,這就要修改。以為模板萬能的心態不要得。

萬一寫錯了雖然可作後期的改寫和補救,但若該文書是送達給當事人,改寫就未免有損法院的權威和尊嚴,嚴重的可能惹來笑話。法律在每個人心目中應該是至高無上的,法院出具的文書又豈能馬馬虎虎呢司法機關這個社會的安全閥、權利救濟的最後防線的作用又怎麼最好地發揮呢對法律文書的斟酌對較就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負責、更是對全社會的安定和繁榮打下一支強心針。三是就是要有條理,思路清晰。

因為每個人同時處理的不可能只是一兩單案件,往往達數十數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乙個階段,哪些檔案未處理好,哪些即將到審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長審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審結期限只有乙個月,**、宣判的時間都十分緊迫,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們具有更大的魄力並能果斷,還雙方當事人乙個公道,而不能久拖不決。

第三,去年在執行庭的時候到外面跟法官們出差的機會比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執行工作的艱難以及對法官們處理當事人糾紛矛盾的實際能力要求之高。面對有能力支付卻無賴的被執行人應如何採取強硬的措施執行,面對狡猾轉移財產的當事人怎樣查出他們財產的真正去向並與他們在語言的交談中鬥智鬥勇等等,都需要極強的應變能力和處事技巧。因為從「達官貴人」到「三教九流」各種型別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點,抓住他們的特點並加以利用,因地因時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樣。刑一庭處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傷害、殺人,以及搶劫和販毒的居多。可謂是人們心目中最「十惡不赦」的「罪人」。

他們的人身危險性確實是比較高的。這幾個星期裡我跟著法官跑過廣州的很多間看守所。深入牢房區,面對面地接觸過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

看守所環境依地點的不同也大有差異,其中可能跟該區**的財政和監所建成的時間有關係,但我竊認為這樣是對在押人員的不公平對待。(涉嫌)犯了同樣的罪行,就因為「選擇」犯案的地點不同,就會被關押在衛生和勞動環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倉。就那全廣州市牢房環境幾乎最差的白雲區看守所為例,據我了解那裡在整個走廊上也充滿了刺鼻的臭氣,倉內的空氣更是溷濁不堪。

但這裡卻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員的地方。而番禺區看守所的衛生和伙食情況就明顯改善,且每個倉內還有獨立的陽台。這樣空氣的流通和在倉內人員的精神面貌會提高很多。

致力於改善監所的環境,有利於保障在押人員的基本生存權利,對於提高改造的效果會有積極的影響。當然由於時間先後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時間內都改善得一樣地好,但統一的設施和衛生標準的落實確是刻不容緩的,在押人員也是社會中的人,不能因為身份的差異而置這種差別的對待於不顧,剝奪他們的正當權利,違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實際上也是對他們的考驗,對於那些因「疑罪」被暫時關押的人來說更是一種痛苦的煎熬。

無可否認,現在的公安機關還存在著重口供,輕實物證據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也是多採取「關了再說」的措施,防止他們潛逃。也許這是打擊罪惡的需要,但由此也產生許多運用嚴刑逼供,「轟炸式」盤問等強迫手段獲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

在實物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如凶器上並沒有被告人的指紋,被害者的傷痕並不必然是該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員可能會在向檢察院提交證人證言時候避重就輕,「想法設法」連成「證據鏈」去支援對被告人的控訴。與家人和朋友的隔離,孤獨和絕望的心情滿溢,這種狀態下的人最為脆弱,他們在看倉內正焦急地等待著法院公正的判決——有罪服刑,無罪釋放,了結心頭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決之前,每個人都是無罪的,他們為什麼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對待呢

法院的每一項工作都牽動著雙方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心,他們每一雙注視焦急的眼睛都注視著事態的進展。作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員,包括我這樣的實習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負起的責任。面對一件案情簡單的案件要作出乙個判決或者裁定也許並不難,在電腦上修改的時間可能只消十來分鐘,但我們保證的是判斷的正確,符合「內心的確信」、法律的規定。

法院的責任在於重新分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當事人不管是被害者還是加害人,應該承擔的需要承擔,不需要的不能強加。主觀臆斷或者有感情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應該具有的。還記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婦女向我們下跪的那一幕:

她等待多時的判決終於宣判了,她覺得多時的壓抑得到釋放,儘管她因故意殺人被判了死緩,但她仍然感謝我們,還說早離開不用再連累家人,對得起死者。一見到法院的人來了她就彷彿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絕地向我們哀求起來。每件案子的情況有不同,但當事人祈求這個社會紛爭的最終解決途徑——司法能給予他們乙個合理的答案。

人民群眾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聖和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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