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措施

2022-10-21 03:03:06 字數 3597 閱讀 5863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公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雲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規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公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雲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職業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質、危險化學品丟失、洩漏事故和自然災害引發疾病等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州人民**以及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人民**應當分別成立由**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有關部門、軍事機關、武警部隊,駐文單位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指揮部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提出緊急應對措施;

(二)指揮有關部門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調動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四)緊急調集人員、設施、裝置、交通工具以及儲備的物資。

(五)對人員進行疏散、隔離、查驗、限制流動;

(六)對傳染病疫情重點區域或者疫區採取緊急措施或者實行封鎖;

(七)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八)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突發事件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集中力量開展流行病學等科學研究工作;

(九)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縣指揮部作出實行封鎖、限制人員流動的決定時,應報經州人民**審核後,由州人民**報省人民**批准。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鄉(鎮)人民**、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群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做好本區域、本系統和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各級人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州、縣公安、交通、旅遊、工商、藥監、質監、環保、財政、計畫、經貿、民政、教育、建設、農業、水利、勞動保障、外事、民航、檢驗檢疫、郵政電信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將突發事件預防和控制體系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應當將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應急處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對直接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具體辦法參照省級規定;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州財政、人事部門制定,報州人民**批准後執行;對因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和撫卹。

第七條州人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各項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結合本州實際,擬訂、修訂全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州人民**批准。

縣人民**應根據州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各項應急預案,結合本縣實際,制定、修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州人民**備案。

第八條州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全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別制定、修訂全州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職業中毒及重大放射性物質、危險化學物品丟失、洩漏事故和自然災害引發疾病等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

各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州專項應急預案制定、修訂本縣專項應急預案。

第九條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裝置、救治藥品、消毒藥具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儲備和完好;

第十條各級人民**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的監督和指導,增強學校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各級各類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落實防範措施,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要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領導,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組織、機構,落實經費,組織各有關部門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和傳染病的流行。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應當加強縣、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設,完善農村收治救治體系;建立健全縣、鄉、村**疾病預防控制網路和疫情資訊網路,建立突發事件報告資訊系統,開通村衛生室程式控制**,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並確保其正常執行。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負責預防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及時發現隱患,及早採取應對措施。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應當加強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急救機構的建設,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監測、交通、通訊、現場快速檢測等裝置及救治、消毒藥物,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治能力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

第十五條州人民**設定傳染病專科醫院,承擔應對突發事件的傳染病防治任務。

縣級人民**應當指定醫療機構設定傳染科,有條件的可以設定傳染病專科醫院,承擔應對突發事件的傳染病防治任務。

鄉(鎮)醫療機構應當設定傳染病隔離病房,承擔應對突發事件的傳染病就診病人的接診任務。

第十六條州、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專家庫和後備人員儲備庫。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人員進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社會公眾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八條州、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覆蓋城市和鄉村的突發事件報告資訊系統,確保資訊暢通。

第十九條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和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突發事件情形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和州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州人民**報告;州人民**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人民**報告。

突發事件報告的主要內容是:

(一)事件的型別、發生時間、發生地點;

(二)事件的原因、性質、範圍、嚴重程度;

(三)波及人群或者潛在的威脅和影響;

(四)病例發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發展趨勢;

(五)已採取的控制措施、救治措施和其他應對措施;

(六)報告單位、人員及通訊方式。

第二十條接到報告的縣人民**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在4小時內向原報告機關報告調查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都應當及時、如實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一條州人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發生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州級有關部門、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駐軍部隊有關部門通報以及本州行政區域內毗鄰的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州行政區域內毗鄰的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負責實施國家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 科學的防治決策資訊,有效預防 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1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 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 反應及時 措施果斷的應急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處理記錄

接到報告 接報時間 年月日時分接報人 報告單位位址 報告人聯絡 號碼 報告內容 請註明時間 地點 發病人數 症狀 體徵及實驗室檢查 查詢事件發展經過記錄 向單位領導匯報情況 事件處理意見 單位領導 簽字 上報時間年月日時分報告人 上報單位接報人 事件處理基本過程 事件處理結果 處理人 簽字 主動發現...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處理記錄

接到報告 接報時間 年月日時分接報人 報告單位位址 報告人聯絡 號碼 報告內容 請註明時間 地點 發病人數 症狀 體徵及實驗室檢查 查詢事件發展經過記錄 向單位領導匯報情況 事件處理意見 單位領導 簽字 上報時間年月日時分報告人 上報單位接報人 事件處理基本過程 事件處理結果 處理人 簽字 主動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