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產品同一型號判定技術條件

2022-10-18 05:06:23 字數 4548 閱讀 1007

附件四:

1 目的

為規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產品的擴充套件、變更,優化《公告》產品資料庫管理,制定本技術條件。

2 適用範圍

實施《公告》管理的車輛新產品、產品擴充套件和產品變更。

3 引用標準

gb/t15089-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的分類》;

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型別的術語和定義》;

gb/t17350-1998《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

gb/t5359.1-1996《電單車和輕便電單車技術術語車輛型別》;

gb/t5375-1998《電單車和輕便電單車型號編制方法》;

jb/t 8405-2001《農用運輸車型式檢驗規則》;

jb/t 10197-2000《三輪農用運輸車型號編制規則》;

jb/t 7735-1995《四輪農用運輸車型號編制規則》。

注 :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定義按gb/t17350-1998《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廂式貨車類別按gb/t17350-1998《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

4 汽車產品同一型號判定原則

4.1 m類載客汽車

4.1.1 m1類

同一型號產品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生產企業;

注:同一集團的下屬子公司或非獨立法人生產單位儘管在不同的生產位址,也認為生產企業相同(下同)。

●產品的商標和名稱;

●車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車、後倉門式乘用車、兩門式乘用車、篷式乘用車、旅行乘用車、多用途乘用車等;

注 :車身型式無差別是指車身的結構、外形和尺寸無明顯的差別,但不包括由於加裝/選裝前後防撞杆、頂置行李架、外掛程式式備胎、進氣隔珊、附加照明燈具等引起的車身外形和尺寸變化。

車身結構一般可分為承載式、半承載式和非承載式。

●車身本體材料,如金屬,玻璃鋼等;

●動力裝置;

工作原理,如點燃式、壓燃式、電動機、混合動力;

氣缸數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過20%(最高為最低的1.2倍以下);

排量(僅指轎車);

燃料類別,如汽油、柴油、lpg、ng或兩用燃料等;

動力電池類別,如鉛酸蓄電池、鋰電池等(僅適用於動力裝置為電動機或混合動力的車輛);

位置(前、中、後)。

●車軸數;

●驅動軸(數量、位置);

●轉向軸(數量、位置);

●適用的排放和油耗標準及排放和油耗標準的實施階段。

4.1.2 m2和m3類

同一型號產品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生產企業;

●產品的商標和名稱;

●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型別的術語和定義》中定義的類別;

注:載客人數(不包括駕駛員)不超過22人的客車按小型客車處理。

●gb/t15089-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的分類》定義的級別;

●車身型式,例如承載式車身,單層/雙層,低地板,整體式/鉸接式等;

注:車身型式無差別是指車身的結構、形狀和尺寸無明顯的差別,但不包括由於加裝/選裝頂置空調、車頂行李架、車後行李梯、改變車門、車窗的數量和位置以及改變車門、車窗的開閉方式等引起的車身結構、形狀和尺寸變化。

●動力裝置;

工作原理,如點燃式、壓燃式、電動機、混合動力;

功率差不超過20%(最高為最低的1.2倍以下);

燃料類別,如汽油、柴油、lpg、ng或兩用燃料等;

動力電池類別,如鉛酸蓄電池、鋰電池等(僅適用於動力裝置為電動機或混合動力的車輛);

位置(前、中、後)。

●整備質量之差不超過15%(最高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設計總質量之差不超過15%(最高為最低的1.15倍以下);

●車軸數;

●驅動軸(數量、位置、連線);

●轉向軸(數量和位置);

●行車制動系型式;

●適用的排放和油耗標準及排放和油耗標準的實施階段。

4.2 n類(n1、n2、n3類)載貨汽車

同一型號產品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生產企業;

●產品的商標和名稱;

●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型別的術語和定義》中定義的類別;

●駕駛室(車身)型式;

注:駕駛室型式無差別是指駕駛室的結構、形狀和尺寸無明顯的差別,但不包括由於加裝/選裝導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燈具所引起的形狀和尺寸變化。

由普通駕駛室、半高頂駕駛室和高頂駕駛室構成的系列駕駛室可以認為駕駛室型式無差別。

當車輛為客廂式貨車時,指車身型式無差別。車身型式無差別是指車身的結構、外形和尺寸無明顯的差別,但不包括由於加裝/選裝頂置空調、改變車門、車窗的數量和位置以及改變車門、車窗的開閉方式等引起的車身結構、外形和尺寸變化。

●貨廂型式,如普通攔板式貨車、自卸車、半掛牽引車、客廂式貨車等;

●動力裝置;

工作原理,如點燃式、壓燃式;

功率差不超過20%(最高為最低的1.2倍以下);

燃料類別,如汽油、柴油、lpg、ng或兩用燃料等。

●整備質量之差不超過10%(最高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設計總質量;

●車軸數;

●驅動軸(數量、位置、連線);

●轉向軸(數量和位置);

●軸距之差不超過10%(軸距指任一相鄰兩軸之間的距離,最高為最低的1.1倍以下);

●行車制動系制動型式;

●適用的排放和油耗標準及排放和油耗標準的實施階段。

4.3 o類(o1、o2、o3、o4類)掛車

同一型號產品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生產企業;

●產品的商標和名稱;

●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型別的術語和定義》中定義的類別;

●軸數;

●軸距之差不超過10%(軸距指任一相鄰兩軸之間的距離,最高為最低的1.1倍以下);

●制動系型式,如:無制動器/慣性式/助力式;

●整備質量之差不超過10%(最高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設計總質量;

●車廂式樣,如:普通欄板式半掛車,平板式半掛車、骨架式貨櫃半掛車等。

4.4 專用汽車

4.4.1 專用汽車產品之間,同一型號產品應符合4.1~4.3中的適用條款要求。

4.4.2 專用汽車產品之間,如屬於不同術語定義的產品(按gb/t17350-1998《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對於專用車最細層次的劃分,如救護車、殯儀車、運油車、修井車等),儘管符合4.

1~4.3條款要求,也應單獨編制產品型號。

4.4.3 專用汽車與普通m類、n類和o類汽車產品之間,儘管符合4.1~4.3條款要求,專用汽車也應單獨給出編制產品型號。

4.5 其它規定

4.5.1 貨車二類底盤和客車三類底盤按4.1~4.2條中的適用條款執行。

4.5.2 超限產品(如尺寸、質量等引數超出相關國家標準要求)與普通m類、n類和o類汽車產品相比,儘管符合4.1~4.3條款要求,也應單獨編制產品型號。

4.5.3 加裝了警示標識、標記打算用於運輸**品和劇毒品的汽車產品與運輸普通物品的產品相比,儘管符合4.1~4.3條款要求,也應單獨編制產品型號。

5 電單車產品同一型號判定原則(l1、l2、l3、l4、l5類)

5.1同一型號產品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生產企業;

●產品的商標和名稱;

●gb/t5359.1-1996 《電單車和輕便電單車技術術語車輛型別》中定義的車輛型別;

●車輛名義外廓尺寸、軸距、輪距、整備質量、額定最大載質量、最高設計車速、車架特徵尺寸(前伸角,發動機安裝尺寸和車架基準尺寸變化不大於3%。)、車架形式(菱形、搖籃形、雙搖籃形、框架形等)、車架材料和成型方法(鋼質、鋁質、沖壓、焊接、鑄造、型材等);

●發動機型式(指衝程數、氣缸數與排列型式、缸徑與行程、排量、配氣機構、冷卻方式、潤滑方式、變速器型式);

●有無駕駛室、駕駛室形式、發動機布置、傳動方式發生變化不能視為同一型號。

注:駕駛室形式無差別是指駕駛室的結構、形狀和尺寸無明顯的差別,但不包括附加照明和指示燈具所引起的形狀和尺寸變化。

5.2電單車同一型號的產品在一定範圍內允許選裝不同的零部件,其選裝件的範圍舉例如下:

●電單車的顏色、貼花(式樣、花色、位置)、導流罩、整體或分體座墊、兩側護板、擋風板、保險槓、貨筐、前(後)貨架、後行李箱、靠背等零部件;

●增加發動機起動方式、輪輞型式;

●增加型式相同的發動機;

●增加制動器型式、制動器操作方式、增加後視鏡型式、增加燈具型式、增加反射器型式、增加電喇叭型式、增加光訊號裝置型式、增加單缸單排或單缸雙排消音器。

6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產品同一型號判定原則

6.1 三輪汽車

同一型號產品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生產企業;

●產品商標和車輛名稱;

●jb/t 10197-2000《三輪農用運輸車型號編制規則》中定義的類別;

●駕駛室型式;

注:駕駛室型式無差別是指駕駛室的結構無明顯的差別,但不包括以下變化:①前面罩或前鈑金件形狀;②前照燈數量和形狀;③駕駛室加裝前保險槓或其形狀、材料發生變化。

●動力裝置;

工作原理;

功率之差變化不超過20%(最高為最低時的1.2倍以下);

燃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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